广州到北部万科城:弱势群体义务教育的强力推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1:43:51

重视并推进弱势群体义务教育,是社会公平正义、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新版《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充分了解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和发展需求,针对他们的特殊需要采取有效策略,是依法推进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

一、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补偿学习条件

1.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是国家的既定方针

抽样调查显示,2006年我国有残疾人口8296万。其中,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我国十分重视普及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早在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出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明确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1990年12月全国人民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1998年教育部下发《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初步形成了残疾人义务教育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列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条款,宪法、刑法、民法等40余部法律都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2006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进一步提出“保障家庭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并在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就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师资配备、教育教学管理、经费保障、政府责任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同一切健全儿童一样,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这项权利不受侵害是政府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2.要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体系

残疾儿童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决定其未来的生存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必须针对他们的生理状况和学习需要创造完善的补偿条件和环境。目前,我国有155万适龄残疾儿童正在普通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占适龄残疾儿童总数的63.19%,全国还有约30多万适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确定的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其中,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也要达到国家要求。为达此目标,一要完善和发展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的全纳教育体系。所谓“随班就读”,是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普通教育机构随普通班一起接受教育的一种学习形式,这种形式在国际上称为“全纳教育”。凡是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障碍、肢体残障、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病孩等能适应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都应当被纳入随班就读范围。1994年7月,原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详细阐述了随班就读的对象、入学条件、教学要求、师资培训、家长工作、教育管理等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推行,随班就读制度日渐成熟,成为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要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充分发挥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教班在义务教育中的骨干作用。我国有着悠久的特殊教育史,早在1874年,苏格兰人威廉·穆恩就在北京创办了我国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启明瞽目院”,但特殊教育事业的大发展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根据《2005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经发展到1662所,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达到56万人。为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教育部于1998年颁布《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明确提出特殊教育学校是“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2007年2月,教育部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针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特殊要求,重新修订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目标和课程设置方案。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推动特教学校的建设,加强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切实帮助残疾少年儿童入学。

二、女童义务教育:促进平等发展

1.消除性别歧视是推进女童义务教育的前提

男女不平等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世界性问题,因而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消除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中性别歧视的立法工作。1990年3月,在泰国宗滴恩召开的世界全民教育大会上通过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指出:“在那些女性入学率和识字率远远低于男性的国家里,其首要任务就是要扩大女童和妇女的入学机会,改善其教育质量,并消除一切阻碍她们积极参加教育的因素。对教育中任何有关性别的陈规陋习都必须加以铲除。”2000年4月,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召开的全民教育论坛上通过的《全民教育行动纲领》更进一步要求:各国要确保在2015年以前使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都能完成高质量的初等教育,并在2005年以前消除小学和中学的性别差异问题。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女童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报告,截至2005年,在提供数据的180个国家中有125个国家达到了女童和男童入学率处于同一水平的目标。其中91个是发展中国家,另外34个是发达国家。同期,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15%,其中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9.16%和99.14%,男女入学率性别差缩小到0.02个百分点。另据统计,2004年我国小学辍学率为0.59%,其中女童为0.6%,与男童大体持平;初中阶段辍学率为2.49%,其中女生为2.19%,低于男童的辍学率。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我国推行男女平等的国策、重视女童义务教育的立法工作是分不开的。早在1996年,原国家教委就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工作的十条意见》,2003年修订后又重新予以公布。为响应国际社会的倡导,我国先后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l-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在经济、政治、教育、健康、法律保护和生存环境等六个领域提出我国妇女儿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男女平等”和“儿童优先”等国际准则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是在“总则”中写入“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为彻底消除义务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女童义务教育的瓶颈在落后、民族地区

在我国,影响女童发展的因素有许多,比如针对女童的暴力、被拐卖、高出生性别比、大众媒介对女性的贬抑等,但更为重要的是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在一些地区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在青海、西藏、宁夏、云南、贵州等省(区)的偏远地方,女童平等入学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对此,必须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工作的十条意见》,切实站在女童未来发展的立场,依法推进女童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政策要点:一是在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坚持有关女童教育的标准,凡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各级督导部门不得通过评估验收;二是对那些拒不送女童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处以罚款,对雇用女童的单位、个人,对虐待女童者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对因家庭贫困导致入学难的女童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帮助她们解决学习和生活的必需费用;四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在信仰伊斯兰教的地区培养一批女性教师,提高她们复式教学和双语教学的能力;五是在居住分散的落后、民族地区坚持多种形式办学,实行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六是对民族、贫困地区女童的义务教育中贯穿生活和劳动技艺训练,如缝纫、刺绣、编织、烹饪等,培养她们自立和谋生的能力;七是对未受完初等教育的女童、少年开展扫盲教育,防止新文盲产生;八是继续推进“希望工程”、“春蕾计划”,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动员女童入学、募集资金助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九是重视女童教育研究,为推进女童义务教育提供科学依据;十是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充分利用合作项目的有利形式和机制,推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普及女童九年义务教育。

三、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落实“两免一补”

1.“两免一补”政策解开农村义务教育困局

我国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推进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也在农村。200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到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此后,“两免一补”政策在全国分区、分步得到落实。2004年,中央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为西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各级政府同时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2005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70亿元,在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两免一补”政策;2006年,国家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为西部地区4880万中小学生全部免除杂费;2007年,“两免一补”政策惠及全国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据测算,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后,农村地区的小学生一年最多可年减负510至550元,初中生年减负可达620至670元。这些举措有效解决了多年来农村贫困家庭孩子上学难问题,推动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协调发展。

2.城市贫困家庭子女期待“两免一补”政策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我国城市贫困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3年3月31日,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140.3万人,其规模已经接近于同期农村贫困人口。因此,全面推行免费义务教育,是解决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入学难问题的根本措施。2006年,宁夏、安徽、江西、海南、天津、江苏、浙江、上海八个省(市、区)进行了农村和城市同步免费义务教育试点;2007年,北京市、山东省也相继实行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广东省则免除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和课本费。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8年起,全国城乡将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也将惠及城市贫困家庭子女。与农村相比,在城市推行免费义务教育要牵出更多遗留问题,因而情况更为复杂。比如,一些公办名校的经费缺口是由“择校费”来弥补的,免费教育将使这一缺口重新豁开;一些基层县市为减轻财政压力而多年不招聘新教师,学校主要依靠自筹经费聘用编外教师维持正常运转,免费教育将使师资短缺矛盾凸现出来;一些中小学为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都要私建“小金库”用于教师津贴和福利的支出,免费义务教育很有可能使这些既得利益落空;一些中小学近些年通过银行贷款扩建校园、购置设备,免费义务教育将使这些债务的偿还变得十分复杂。因而,如何推进城市免费义务教育,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

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推进制度创新

1.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是政府和学校的共同责任

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增多。据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我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大约有1.5亿人,他们的随迁子女约为600万人,其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三条政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上学。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重申: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2006年6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据此,在对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上,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必须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留守儿童”亟待建立完善的教育和监护机制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那些父母外出打工后,被遗留在家乡的儿童。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6月的报告,我国目前有农村留守儿童2200万人。由于长期缺乏家庭的教育和监管,留守儿童面临着突出的问题:一是生活得不到很好的照顾,部分留守儿童营养严重不足,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二是留守儿童农活、家务活增多,学习成绩下降,厌学、逃学、辍学现象十分普遍;三是缺少情感和心理关怀,不少留守儿童存在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四是缺乏道德约束,不少留守儿童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行,违法违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五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部分留守儿童经常受到同学、邻居的欺负,等等。这些问题关系到城乡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大业。2006年4月,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12个部门共同组成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指导各地做好留守儿童的工作。同年5月,全国妇联等13个部门联合开展“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积极开展留守儿童的保护、维权、教育工作。当前的重点,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护体系。包括:一是建立长期的留守儿童监测制度,在全局上整体、动态地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二是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村委会、派出所等组织的作用,为农村儿童少年提供多方位监护;三是发挥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作用,使学校成为留守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一个重要场所;四是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消化或就近转移,尽量减少留守儿童;五是推动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成为城市居民,让他们享有与市民平等的生活条件,让他们的子女更方便地进入城市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