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近几年事故:[百姓声音]村官权利大,违法乱纪搞土地分配,剥夺他人生存权利,为自己添加财产。_百姓声音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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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声音』 [百姓声音]村官权利大,违法乱纪搞土地分配,剥夺他人生存权利,为自己添加财产。
作者:我是傲雪梅花   提交日期:2010-3-14 16:44:25 楼主 举报原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坳头村委会主任兼党员徐昌展。徐昌展 男 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坳头村委会石下八队。
   徐昌展于90年代至2008年末,在龙归坳头村委任主任一职,在1997年的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以欺上瞒下,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调整土地,为自己和亲友增加承包地,更为离谱的是,徐主任还悄然取消同村村民徐锦周的法定承包土地。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徐主任的行为属于失职和违法乱纪:一 在分配集体财产的时候 没有对村民尽告知义务;二 身为党员干部却不尽维护村民徐锦周的法定财产(土地承包权属于物权)的职责;三 没有法律根据,肆意剥夺村民徐锦周的财产,为自己添加财产;四 导致徐锦周一户因既无稳定经济来源,又无田可耕种,儿孙后代的生活没有保障而不断上访和向社会诉求,社会影响极坏。证据几项如下:
  (1)号证据证明:村干部徐主任在村民徐锦周质疑其撒谎和违法注销村民户头的的时候,徐主任对该事实供人不讳,且称:“像这种事龙归很普遍,也不是我自己一个人说了算。”徐锦周认为:注销农业户头等同于剥夺了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徐主任有这种超出法律范围的权利吗?他称不 是他一个人 所为,那么涉嫌勾结违规分配承包土地的还有那些部门呢?
  (2)( 3)号 证据证明:徐主任瞒着村民,自己代替村民签名 ,以发方和承包方的双重身份签订土地的调整发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徐锦周认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发包,徐主任属于徇私舞弊 ,以公谋私。
  (4)(5) (6)号 证据证明:徐锦周历来拥有法定的具体的承包土地;村集体没有收回徐锦周一户的承包地;同时,村民也证明徐锦周一直在管理承包地.并没有放弃过. 徐锦周认为,综合以上证据,徐主任给自己和亲友增加土地属于个人的中饱私囊行为.
  (7)(8) 号证据证明: 村民徐锦周祖辈和后代均是坳头村委的农民,村委已经证明其一家1981年取得相关承包地,村集体证明1997年也没有收回调整徐锦周一家的土地。而且徐锦周也证明自己一直对承包田进行管理(委托他人耕种),没有放弃承包权利,其拥有法定承包地的证据确凿.现在镇政府作为指导和管理农村土地分配的职能部门,为什么没有徐锦周一户的农业档案呢?徐锦周认为,这职能部门的登记显然是错误的.涉嫌监管不严而导致失职,行政不作为.
  特别说明:徐锦周因没有聘请律师为其代理承包田纠纷的诉讼,导致告错对象而败诉。但是这并不影响公民向纪委举报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 举报人希望纪委对徐主任进行调查.另外,也不影响徐锦周向责任部门讨个公道(法院引导徐锦周向政府要求承包田).
  此致!
   举报人:徐锦周
   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坳头村委会石下八队。
  
  
  附上证据材料8份





作者:我是傲雪梅花   回复日期:2010-3-14 23:07:00 1#   平民讨一个公道 , 都那么难。
  
  唯有当官,才能有公道。
  
  谈何公正,和谐呢。

作者:我是傲雪梅花   回复日期:2010-3-15 14:08:00 4#   焦点一:村干部是否有权取消其他村民的承包权利?回答-----没权利。
  
   依据是:《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焦点二:村干部是否有权利任意为自己和他人增加承包地数量,或者减少他人承包田数量?回答---没权利。
  
   依据 《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物权利法>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焦点三:当事是否具备被剥夺土地承包权利的法定条件?回答----不具备.
  
  依据是:(1)户口本显示,当事人世代为该村集体农民:(2)村集体和镇政府的均没有当事人愿意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利的档案;(3)当事人出示证据,充分证明其可以合法使用承包地的法定权利.
  
   焦点四: 当事人对承包土地的管理权利是否被侵犯?回答----是.
  
  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承包方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
  
    承包方因举家外出务工等原因缺乏及时履行条件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总结:这完全是传说中的"被"字事件,当事人被同意放弃自己的权利,被同意无偿奉送自己的财产.以后当事人一家就喝西北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