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肺功能不好会怎么样:当前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20:19:25
当前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上半年办案工作成效明显,但存在和潜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归纳起来,有“六大障碍”严重制约着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

  (一)认识障碍。查办案件工作,是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但一些县市和部门对此还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有的党委负责人对办案工作不够支持,有的纪委书记对办案工作不够重视。因而,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暴露出来的问题总是想办法去捂着、掖着,甚至是压着,有的发了案配合也不够积极,极大地制约了查办案件工作的开展,导致不想办案、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的现象有所抬头,这也导致一些地方出现办案空白点。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门片面地认为查办案件影响经济发展。当前,一些大要案件都集中在土地、房地产、建筑施工等热点领域和重要部门,一旦查处不仅会牵涉到一些开发商带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而且还可能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担心办案影响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二是少数领导干部功利性地认为查办案件影响领导形象和政绩。随着反腐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担心查办案件会影响到上级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本人的评价,影响到评先表模,影响到集体利益。三是少数领导干部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现在案件的群体性特征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往往是查科长带出局长,查局长带出市长;查县里的问题,带出市里的问题;查市里的问题,带出省直机关的问题;反之也亦然。少数领导干部自身不干净,支持查案缺乏底气,担心查案牵涉自己,明保别人,实保自己。四是部分办案人员感性地认为查办案件不利于个人的发展和前途。有些办案人员对反映的问题不敢大胆调查,存在着担心情绪、畏难情绪,担心查出问题得罪人,怕报复,怕影响自己的社会关系,故而不敢为;担心查出问题影响自己和领导的关系,耽误仕途发展,故而不愿为;有的办案人员则是反映什么就查什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也置之不理,不敢有所作为。

  (二)能力障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能力高低的关键取决于办案队伍的整体素质。尽管多年来反腐败始终保持了高压态势,查办案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来看,办案队伍的能力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一是人才结构不优,办案人员数量不足。从市、县两级纪委来看,办案人员年龄层次两极分化严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年龄结构呈现“M”形,两头大、中间小,老同志、新同志多,当打之年的同志少。一些老同志多年办案早已身心疲惫、热情不再,而新同志又没有经验、难以胜任,形成了“会办案的不想办、想办案的不会办”的局面。同时,办案队伍力量配置明显不足。二是专业化程度不高,办案队伍素质不适应。在市、县纪委配备的现有办案人员中,能克难攻坚的主谈突破高手少,精通审计查账、找人追赃、协调关系的能人缺乏,指挥水平高超、直接提锅上灶的领导人物不多,善于分析、能写材料的秀才更少,市县直和乡镇街道纪委更是如此。目前,乡镇街道纪委一般都按要求配备了纪委书记和专职纪检干事,但总体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有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有的完全是到纪委来享受职级待遇,有的则是图清闲混日子。大部分乡镇纪委办的都是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惠农政策落实等案件。对于经济案件,有的连线索都不知道如何摸排,有的立了案却办不下来,甚至有的办案人员连笔录都不会做。三是基层办案队伍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不够。基层纪委办案部门中人员流动性大,变动频繁,每年案件数量随人员的变动情况上下起伏,导致查办案件工作缺乏连续性,案件质量也受到影响。

  (三)体制障碍。近年来,我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都遇到过由于体制不畅影响案件查办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发挥不够,工作效果不理想。目前,虽然明确了纪委在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中的组织协调地位,但作用发挥不大。在协调与党委组织部门、司法机关和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过程中还存在困难,有时完全是靠领导的个人能力和关系在协调。二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配合不优,整体联动不充分。一些大要案件的查办需要两个机关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特别是对“两非”人员的找人和调查取证工作,纪委更是需要检察、公安机关予以大力支持。但是,由于体制机制中没有明确具体的配合方式,再加上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甚至各自利益不同,所遵循和依照的法律、规范也不相同,造成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配合不默契,联动不充分,发挥不了整体合力。如现在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涉案人被两个机关重复调查,多次取证,引起普遍反感。

  (四)手段障碍。纪检监察机关担负了大量的反腐败工作任务,所查案件,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绝大多数都需要移送司法处理,案件的涉法特征明显。但是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措施却又极其缺乏,造成了履行职责的艰巨性与自身手段的局限性严重不对称,现有的办案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办案工作的要求。一方面,自身办案手段还停留在原有基础之上。目前,查办案件最强硬、最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是“两规”、“两指”,这对被调查对象来说具有很大的威慑力,但对其他涉案人员,特别是亲属证人及“两非”人员缺乏制约力,存在政策和手段空档,往往需要借助司法力量。而司法机关实际上与我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与其说是协调不如说是求人。这已成为当前制约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瓶颈。另一方面,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却在不断更新变换。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能力逐步提高的同时,腐败分子对抗调查、逃避制裁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处级以上违纪干部的手段更加隐蔽,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向隐蔽性较强的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隐性腐败行为。有的违纪违法人员往往在作案的时候,就已经想到如何防备东窗事发,提前做好了多种预案,反调查活动准备充分,具有很强的防范意识和对抗意识。有的将获取的非法利益经过多重环节进行“漂白”而变得“干净”;有的在“两规”前就已订立了攻守同盟,只要不出现意外或找到铁证就很难突破。

  (五)安全障碍。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做好办案工作的重要保障。现实是只要查办案件就有安全风险,办案越多风险越大。如何解决办案与安全这对共生矛盾是一道无法逾越的障碍,而且办案安全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安全风险范围逐渐扩大。办案人员经常处于矛盾之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从涉案人员构成来看,被调查人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涉案的越来越多,而对这类人员一般都没有采取组织措施,这就给调查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安全隐患。过去担心的主要是对象在谈话期间的安全,而现在最担心的则是涉案证人接受谈话,离开谈话场所之后的安全,这是我们没法控制的,但是出了问题仍与我们有关。有的涉案较深的人员甚至纪委还没有与其接触,自己就因为压力过大而采取极端方式逃避调查。

  (六)环境障碍。总的看,我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环境是比较好的,但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还是存在办案环境不优的问题。一是办案的领导环境,在前面认识障碍中提到过,有的地方和部门把查办案件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给查办案件工作设置障碍。二是社会的参与环境,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对于腐败问题社会关注度居高不下,但关注并不等于支持,有的事不关己,隔岸观火;有的虽然痛恨腐败,可一旦涉及切身利益时,又不愿意为反腐败尽自己的社会责任。三是工作的保密环境,个别配合查询相关信息的部门保密意识不强,我们需要协查的内容并不涉及到它们的利益,但被调查的对象却能通过相关渠道得到信息,常常处于无密可保的状况,这种情况在市、县一级尤其突出。如过去查银行是保密的,但现在查银行就无密可保,调查人员一走,银行人员马上通风报信。四是舆论的导向环境,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被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所聚焦,尽管绝大部分的报道都是正面宣传,但也还存在极少数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进行恶意炒作和别有用心者利用新闻媒体歪曲事实的情况,给案件查办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二、几点建议

  (一)切实发挥纪委在反腐败协调小组中的主导作用。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构,应树立其权威,发挥作用,提高效率。鉴于其职责和承担任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以及绝大部分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的实际,建议进一步提高纪委书记在党委班子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职责权限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变弹性为刚性,充分发挥其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

  (二)大力整合办案资源,理顺办案体制机制。一是要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以及组织人事、财政、物价、税收、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有关违纪违法线索通报制度,变被动为主动。二是要健全完善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对于查处大案要案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三是要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和证据转化方面的协调机制。建议以反腐败协调小组名义发文,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采取多种配合方式,整合办案力量,实现优势互补,减少重复劳动,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三)加强办案队伍建设,提升综合办案能力。一是要加强办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增强纪律意识和依纪依法办案的观念。二是要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做好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帮助办案新手掌握胜任办案工作所必需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三是要加强办案后备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市县办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并适当稳定办案队伍。四是要在政治上关心爱护办案干部。办案人员长期战斗在反腐败斗争的最前线,时刻面临着压力和风险的考验,党组织要关心这些干部的成长,对优秀干部该提拔的要提拔,该交流的要交流,防止干部老化、“锋口钝化”,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五是要加强对办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办案工作内部监督制度,规范案件检查工作中的每个环节,保证办案队伍纯洁健康。

  (四)用足用活现有手段,寻求赋予新的手段。“两规”是党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要手段,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必须坚持敢用与慎用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还应用足用活,充分发挥其作用,这样既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办,还能确保安全。同时,要积极争取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新的手段,确保其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与其手段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