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增强性功能持久性:法律奇观:“临时性强奸罪”和“眼睛强奸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5:17:39

法律奇观:“临时性强奸罪”“眼睛强奸罪”

“一”:临时性强奸罪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09年6月10日,浙江南浔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说法在网上引起热议,网民纷纷猜测这一既无法律来源又无条款依据的新名词,是为了给两名协警脱罪而特意编织的说法。

  10月30日,网友辽河鱼在华声论坛、天涯论坛、网易论坛等论坛发帖《“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了》,一日之间,点击数十万,网友争相转载,判决书中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语,被网友概括成了“临时性强奸”,“临时性强奸”遂成为网络热门词。

  《“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了》原文: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给两个强奸犯定的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是个啥概念?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临时”既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个新名词,可以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搞不明白,犯罪还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强奸,为什么不是轮奸?难道就是因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个谅解是怎么得到的?相信“金钱封嘴”的肯定的。

如果这个判决能成为一个新的榜样,那以后再出现这样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否也要得到“从轻处罚”呢?要是在这样,可以再全国推而广之,以便广大犯罪分子都去进行“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将女学生灌醉,然后带她去开房,强奸了她,明显就是有预谋的犯罪,什么是“即时性”?就是即时就发生性关系。临时性的犯罪就可以“从轻判决”?那哪个犯罪不是“临时性”的?是否都要轻判?其犯罪算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那判了3年,笔者想也应该是“临时性的即意判决”。

  协警,就是协助警察执法,可以叫做“临时性”协助执法,但犯了罪咋还能变成“临时性”犯法呢。

“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真是一个好榜样的强奸犯,不愧是协警出身,被害人不报案不追究,自已就去主动投案自首,这样的强奸犯真的天上难找、地下难寻。对他们根本都不用判刑,理应树为投案自首的楷模进行宣传,还要发点奖金为好,以资鼓励。

在树上隔窗看看女人都能判罪(见下文“二”眼睛强奸罪),这个两协警同时强奸一个女人的案件,却判了一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实在是高。一切犯罪行为都用“临时性”为借口来减轻刑罚,可以想象,我们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了。按此“临时性”,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踢死人”、“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临时性盗窃”,从最初的质疑,网友的声音逐渐演变成调侃。“临时性顶一下”、“临时性路过”、“临时性包二奶”、“临时性不发表意见”、“临时性的灌下水”、“临时性结婚,谢绝负责”、“临时性恋爱,谢绝长相廝守”、“临时性离婚,谢绝分财产”、“临时性围观”、“临时性跨省追捕”、“临时性违停,请勿贴单”、“临时性闯红灯,谢绝拍照”、、、、

联想到那个因爬树偷看女人而被判强奸的男人,要是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创造的法院,怎能会被判为有罪之人?可怜你生错了地方,这不怨你。

绝对相信这“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很快就能与“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等吧,成为网络流行词语。

“临时性强奸”本人还是第一次听说,在汉语里根本就没有这个“词”,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强奸能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表述,这位法官真聪明,不仅为中国文字的“发展”做了一个大大的贡献,更为高法提供了新的“司法解释”,为强奸犯开辟了“新生路”,真是“高明”啊,属司法界的顶尖“人才”,应该“保护”起来啊。

从表述中人们不难看到,两协警在宾馆将女学生灌醉后,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强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这两个协警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执法者,不论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犯法都应该加重刑罚,轮奸的最低刑就是10年,不可能“从轻”成3年,此举突破了法定刑的幅度,涉嫌枉法判决。

  法律是神圣的,也是严谨的,容不得半点“创造”,谁触犯了法律,谁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创造了这一新用词,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客观上存在教唆罪犯如何逃避法律制裁的嫌疑,这也是对公众智商的挑战。应该给社会一个交代,切莫让老百姓觉得其中存在“道道儿”,觉得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任你多大的罪,只要我们执法人员稍微变通一下,“酌情处理”,总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如果“临时性强奸”能成立,以后被其他法官引用后成“临时性犯罪”而加以推广,那将是社会的悲哀,就像网友所说的那样:“真担心以后有人效仿临时性抢了银行,而法官认为罪犯是临时性的行为而轻判,甚至无罪释放,因为法官是套用临时性法律”。

让这个拿法律当橡皮泥的“临时性”法官变成真正的临时性法官,让他回家卖红薯去吧!

“二”:眼睛强奸罪

新文化报4月15日报道: 43岁的李某为人和善,邻居们对他的印象都不错。谁也没想到,这位“好人”因为暗恋邻居刘某,竟引发了一起刑事案。

据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点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刘某家。当他准备进入刘某家客厅时,发现刘某正在客厅看电视。李某赶紧收住脚步,爬上刘某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他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情知事情败露,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此案在新都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强奸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什么叫强奸罪,应该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李某很明显不是“强奸罪”,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对邻居实施强奸罪构成要素的“性关系”,甚至连“强奸未遂”都算不上。既然如此,法官给他一个莫名其妙的“强奸罪”,又是根据哪部法律条文呢?

李某与刘某,一个树上,一个室内,相距甚远,仅凭李某自行承认“想强奸”,法院因此认定其构成强奸罪,这种判决有悖法理。李某仅仅只是在树上蹲了4个小时而已,隔如此远的距离犯下强奸妇女罪。唯一的解释只能是远距离膈窗用眼睛强奸,不过,用眼睛看也算强奸吗?若果真如此的话,那世界上不知有多男人要判强奸罪,哪个少女不怀春,哪个男人不爱色?不少圣人伟人都仃妻再娶,三妻四妾,二奶三奶……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第一次看到远距离膈窗眼睛强奸罪。吉尼斯要是有世界荒唐记录的话,“成都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获刑一年”可以入选了。

李某“偷窥女邻居”被判刑,“眼睛强奸”这有点黑色幽默。因为他的遭遇与贵州习水侵害幼女的官员们相比,他确实“比窦娥还冤”。

不妨比较一下两起案件:成都的李某只是爬到树上偷窥女子,习水的几位官员却是实打实地性侵犯幼女;李某偷窥的是成年人,习水官员糟蹋的可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然而,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李某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强奸罪成立;习水这些官员犯罪事实确凿,却只被定为“嫖宿幼女”。人们不禁要问:偷窥女邻居都是“强奸罪”了?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性侵犯怎么才算“嫖宿”呢?试想,如果事情反过来,没有官员身份的李某侵犯了那几位幼女,没准就是强奸罪的最高刑期无期或者死刑;倘若是习水这几位官员偷窥了邻家妇女,可能当地法院都懒得去管,在派出所做个笔录,顶多属于“生活作风问题”,教育教育就没事了。同一部刑法,差别咋就这么大呢?

习水公职人员的行为比该“强奸罪”要重一万倍,他们不仅看了,而且故意与幼女发生了事实上的性关系。重的轻判,轻的重判,法律的公正、公平何存?如此厚此薄彼,法律还有什么公信力!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厚此薄彼的情况?就因为习水案中的嫌疑人里有官员有人大代表吗?我们不愿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比较两个案件,除此之外实在找不到更合理的解释。法律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两个案件告诉我们的却是种种的不平等。有地位有关系自会有人照顾有人庇护,无地位无关系只能受歧视受迫害,过错可能成为违法,违法可能成为犯罪,犯罪可能死于“躲猫猫”,这就是所谓的公平,这就是所谓的平等。
  不可否认,这位李某确实是不对,并且如果那句供词属实的话,还需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教育,但就此把他的行为上纲上线视同强奸罪等看,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法律是没有默认值的。要警惕“思想定罪”的线性思维。
  胡锦涛总书记在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论述中,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其中之一就是要实现公平正义,把公平正义看做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现在看来,要实现这一目标真是任重而道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