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经期可以喝柠檬水吗:如何理解和定性经营者免费提供上网服务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0:26:37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1年07月18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一些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置电脑及上网工具,对外宣传可以让消费者在此免费享受上网服务。
据调查,上述行为多发生在茶吧、酒吧以及消费层次较高的专卖店、超市等,而且普遍存在所设置的上网电脑数量过多、涉嫌黑网吧经营等问题。附近居民对此经常提出异议,并向工商机关申诉举报。笔者试以茶吧为例,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经营者的上述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4个构成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由此可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4个构成要件:第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提供经营服务;第二,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三,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含局域网);第四,该场所属于营业性场所,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场所,包括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比如在某茶吧,经营者摆放一些电脑及上网工具,名为供消费者临时使用,但电脑数量达30台以上,与该茶吧15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以及平时的经营规模明显不符,已经超出了工商机关为其核准登记的茶座服务经营范围。在调查中,经营者称茶吧提供的主要是茶水以及茶食,但执法人员发现该茶吧经营者在对外散发的宣传资料中承诺,每个消费者每天只需支付18元,就可以在该茶吧免费上网6小时;如果当天上网超过6小时,消费者只要再点一些茶食,就可以继续免费上网,该茶吧仍然不收取上网费用。执法人员查阅该茶吧的价格公示表、消费清单等,核对该茶吧用于账款结算的电脑主机中存储的有关数据,未发现收取上网费用的数据。
笔者认为,上述茶吧经营者的行为属于变相提供网吧服务行为,应当按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进行定性和查处。
变相提供网吧服务行为一般具有3个特点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超出正常需要之外的免费上网服务,有着明显的牟取非法利益意图。根据这一思路调查取证,便可以发现经营者变相提供网吧服务的行为具有3个特点。
1.让消费者免费上网其实只是一个幌子,旨在非法牟利的经营者一定会设置各种条件,迫使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
以上述茶吧为例,消费者在此免费上网,事实上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使经营者实现增值服务。在上述茶吧,消费者只需支付18元茶水以及茶食费用,就可以免费上网6小时;超过6小时的,需要再在该茶吧进行消费,才可以继续免费上网。这样计算下来,消费者在该茶吧平均每小时上网需要3元,与普通网吧的收费价格相当,而且这种上网必须以支付18元的茶水及茶食费用为前提条件。可以看出,让消费者支付18元的茶水及茶食费用,已经成为该茶吧的一种增值服务项目,该项收入成为该茶吧经营者的重要收入。
2.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需要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而旨在非法牟利的经营者只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而打出了免费提供上网服务的幌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在上述茶吧,经营者擅自设置明显超出正常需要的大量电脑,在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的情况下,擅自以光纤或ADSL等方式,提供互联网的接入及上网服务并且从免费上网的消费者那里收取的费用已经成为该茶吧的重要收入,这显然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3.提供免费上网服务的规模一般较大,已经超出正常的为消费者提供方便的需要。
在上述茶吧,营业面积仅150平方米,但摆放的电脑多达30台以上,使得主营的茶吧业务与附属的免费上网业务出现了主次颠倒。即使在其他的酒吧以及消费层次较高的专卖店、超市等,只要经营者旨在牟取非法利益,就一定会出现这种规模较大甚至主次业务颠倒的现象。这是因为只有足够规模的免费上网服务,或者足够严密的免费上网前提条件,才能为经营者带来足够多的“额外收入”即非法利益。
经营者通过变相提供上网服务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危害性。因此,工商机关应当针对茶吧、酒吧以及消费层次较高的专卖店、超市等容易提供免费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以及电子竞技俱乐部、电脑服务部、劳动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桑拿洗浴中心和KTV、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加强动态巡查,严格检查经营者的免费上网服务是否存在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打着免费提供上网服务的幌子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要加强行政指导和社会宣传,引导经营者规范免费提供上网服务的行为,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工商局 沈 军 郑 霞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2011年07月18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一些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置电脑及上网工具,对外宣传可以让消费者在此免费享受上网服务。
据调查,上述行为多发生在茶吧、酒吧以及消费层次较高的专卖店、超市等,而且普遍存在所设置的上网电脑数量过多、涉嫌黑网吧经营等问题。附近居民对此经常提出异议,并向工商机关申诉举报。笔者试以茶吧为例,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经营者的上述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4个构成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由此可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4个构成要件:第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提供经营服务;第二,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三,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含局域网);第四,该场所属于营业性场所,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场所,包括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比如在某茶吧,经营者摆放一些电脑及上网工具,名为供消费者临时使用,但电脑数量达30台以上,与该茶吧15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以及平时的经营规模明显不符,已经超出了工商机关为其核准登记的茶座服务经营范围。在调查中,经营者称茶吧提供的主要是茶水以及茶食,但执法人员发现该茶吧经营者在对外散发的宣传资料中承诺,每个消费者每天只需支付18元,就可以在该茶吧免费上网6小时;如果当天上网超过6小时,消费者只要再点一些茶食,就可以继续免费上网,该茶吧仍然不收取上网费用。执法人员查阅该茶吧的价格公示表、消费清单等,核对该茶吧用于账款结算的电脑主机中存储的有关数据,未发现收取上网费用的数据。
笔者认为,上述茶吧经营者的行为属于变相提供网吧服务行为,应当按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进行定性和查处。
变相提供网吧服务行为一般具有3个特点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超出正常需要之外的免费上网服务,有着明显的牟取非法利益意图。根据这一思路调查取证,便可以发现经营者变相提供网吧服务的行为具有3个特点。
1.让消费者免费上网其实只是一个幌子,旨在非法牟利的经营者一定会设置各种条件,迫使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
以上述茶吧为例,消费者在此免费上网,事实上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使经营者实现增值服务。在上述茶吧,消费者只需支付18元茶水以及茶食费用,就可以免费上网6小时;超过6小时的,需要再在该茶吧进行消费,才可以继续免费上网。这样计算下来,消费者在该茶吧平均每小时上网需要3元,与普通网吧的收费价格相当,而且这种上网必须以支付18元的茶水及茶食费用为前提条件。可以看出,让消费者支付18元的茶水及茶食费用,已经成为该茶吧的一种增值服务项目,该项收入成为该茶吧经营者的重要收入。
2.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需要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而旨在非法牟利的经营者只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而打出了免费提供上网服务的幌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在上述茶吧,经营者擅自设置明显超出正常需要的大量电脑,在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的情况下,擅自以光纤或ADSL等方式,提供互联网的接入及上网服务并且从免费上网的消费者那里收取的费用已经成为该茶吧的重要收入,这显然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3.提供免费上网服务的规模一般较大,已经超出正常的为消费者提供方便的需要。
在上述茶吧,营业面积仅150平方米,但摆放的电脑多达30台以上,使得主营的茶吧业务与附属的免费上网业务出现了主次颠倒。即使在其他的酒吧以及消费层次较高的专卖店、超市等,只要经营者旨在牟取非法利益,就一定会出现这种规模较大甚至主次业务颠倒的现象。这是因为只有足够规模的免费上网服务,或者足够严密的免费上网前提条件,才能为经营者带来足够多的“额外收入”即非法利益。
经营者通过变相提供上网服务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危害性。因此,工商机关应当针对茶吧、酒吧以及消费层次较高的专卖店、超市等容易提供免费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以及电子竞技俱乐部、电脑服务部、劳动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桑拿洗浴中心和KTV、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加强动态巡查,严格检查经营者的免费上网服务是否存在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打着免费提供上网服务的幌子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要加强行政指导和社会宣传,引导经营者规范免费提供上网服务的行为,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工商局 沈 军 郑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