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育儿科是干什么的:解读人事争议: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追索有时效1 | 中国劳动咨询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4:43:13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大家逐渐学会了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过,对于一些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为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发生了劳动争议。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对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计算基数的确定、未及时续签等热点问题给予了解释说明。对此,记者请江苏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作了详细解读。

双倍工资

关键词 A: 双倍工资赔偿的时效该如何认定

[案例]小陈于2009年11月到南京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1月,他因与单位人事主管发生矛盾而辞职,随后,小陈以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物流公司辩称,有关双倍工资请求应在一年内提出,现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所以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

[解读] 对申请时效的把握,一直是个讨论的热点话题。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意见》此次明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这其实是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小陈在2009年11月入职,单位应在当年12月与其签劳动合同。如果到2010年11月还没签,那么就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前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从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如果到2011年11月,小陈还没提出来申诉,那就过时效了。这也提醒劳动者,要及时维权。

双倍工资计算应以所有收入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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