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检查还有长高:什么是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后应享受什么待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9:17:53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工伤保险一直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了工伤保险事故范围包括“因工”和“因公”。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1994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使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国务院于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随后又于2010年12月20日进行了修订。这是现阶段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实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

二、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申报缴纳,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目前济南市实行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如何认定工伤

1、如何申报工伤

申报工伤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害职工、及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申报工伤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如果提交的材料不完整,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当面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之补正。

3、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下列情况发生后可认定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下列情况不能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6、工伤申报的时效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者,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0天内,向工伤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认定工伤后应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医疗待遇、住院治疗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造成伤残按不同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经鉴定确需要生活护理,按等级发给不同的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鲁劳社〔2006〕15号)。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低于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具体伤残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经鉴定按照具体的伤残等级享受下列待遇:

(1)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级至四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五级伤残20个月、六级伤残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五级伤残35个月、六级伤残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鲁政发[2003]107号)

(3)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鲁政发[2003]107号)

(4)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第②项供养亲属抚恤金规定的待遇。

4、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

按照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如到境外定居且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不少于10年。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

    5、派遣出国职工发生工伤的规定

按照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职工在国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比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同类病种费用支付,超出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