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药一闻就晕倒的:浅议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2:53:56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规定,规定了内、外资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都准予扣除。这就要求允许企业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这就对我们税务机关如何加强对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中容易出现的几种不合理现象
一是通过随意虚列职工人数,来增加工资薪金支出。
二是通过故意虚增工资定额,来增加工资薪金支出。有的采取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为了多列支工资支出,肆意采用虚增产品计件单价或虚增产品计件数量的方法来达到其虚增工资的目的。
三是个别企业负责人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来侵蚀所得税税基,变相分配利润。
四是有的企业将外发的加工费列入工资费用支出,来达到减少本企业加工费支出,从而少纳税的目的。
五是部分企业以工资费用列支本应纳税的力资费等临时提供的劳务费用。
六是少数企业在账务处理上有年终一次补提,列支前面数月、甚至十几个月工资的现象,在工资薪金支出中浑水摸鱼,增加税务部门年底汇算清缴工作的难度。
二、企业产生不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主要原因
其一,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企业使用的是企业自制的工资结算凭证,有所图谋的企业往往很容易在工资列支上为所欲为,肆意违反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出现随意虚列职工人数,虚列工资等不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现象。
其二,现阶段,我国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少漏洞,相关管理部门办事随意性太大,随便为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盖章备案,制造用工合法的假象。
其三,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现在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状况自由确定企业工资标准,极易让个别企业钻“空子”;再加上目前我国各地在企业的工资支付标准中,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与民营企业,只存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支付标准,还尚未明确各种岗位工资的上限标准。
其四,由于税务机关征管一线人员配备少,管理力量相对较弱,日常监管很难一步到位,等到个别企业年底汇算清缴时,对这些企业的用工数就很难一次彻底核实清楚。
其五,工资薪金的支出均是现金支付,部分小型企业根本就没有现金会计,老板直接掌握现金,极容易“钻空子”。
三、企业不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存在的危害
这些不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不仅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了侵蚀,而且还败坏了社会风气,滋长了不法企业肆意违反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恶意行径,使国家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良好初衷不一定能在征管实践中体现,容易造成遵纪守法者按章纳税,投机违法者从中渔利的现象,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四、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及时、全面清理过去的有关工资税前扣除的规范性文件,出台新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特别是对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开支的有关费用能否认定为工资,怎样消除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或新企业财务通则之间的财会处理差异等,应进一步加以明确,规范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认定规则和扣除办法。
二是建议国家将工资薪金支出凭证纳入发票的管理范围,规范税前扣除工资的原始凭证管理,并将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明细化,不能笼统地一概简称为“人员工资”,切实做到内容详实、支出清楚,真正达到依法控管工资薪金支出凭证的目的。
三是建议劳动管理部门要规范用工管理,严格要求企业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用人。通过不断加大用工合同的签订面和参保面,来进一步提高工资列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从而维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税法的严肃性。
四是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尽快出台阶段性的企业工资支付指导标准,对企业的工资支出参照其同行企业的生产能力,设置一个参照指标,统一规定一个工资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以便于税务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把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是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用工人数的检查与核实,建立健全企业用工备案制度。要求纳税人及时提供真实的职工上岗考勤记录,并通过银行信用卡和活期一本通存折发放员工工资的方法,来控制企业虚列人数及乱立工资标准的问题。
六是税务部门应建立、完善与劳动部门、地税、工会等政府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及时取得纳税人在上述政府部门申报备案的职工人数与工资薪金支出情况,以此作为控管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依据。
七是在实际征管中应加强对企业的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工作。首先,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人事档案资料或职工岗位表、职工花名册、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等有关资料,然后再核对工资表,查看是否与机构设置表人员一致,是否存有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是否存在虽未与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其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其次,审查工资性支出中是否存在不属于正常工资性支出的开支,如外发的加工费、力资费等临时提供的劳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