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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国家如何与市场共处?

2010年11月21日 12:45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在市场自由的领域,国家作用应该更弱化;在市场秩序领域,国家的作用应该更加强
  【财新网】(记者 常红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和市场应怎样共处?市场的作用有多大?国家的作用有多大?我认为,在当前中国,市场自由的领域,国家作用应该更弱化一点,而在市场秩序领域,国家的作用应该更加强一些。”
 
  2010年11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中国经济学家年度论坛暨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颁奖典礼”上,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如此提出。
 
  江平认为,中国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已近20年了,但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上,远未理顺。目前关于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经济学界、法学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论。就现状看,中国在相当时间内,“在市场自由领域,国家管得多了;在市场秩序方面,国家则管得少了。”
 
  中国改革是全面改革,不仅限于市场经济,也涉及建设法治和政治体制改革。江平提到,1992年后,中国《宪法》有两个重大修正:一个是建立市场经济,一个是建设法治国家。这涉及市场和国家的关系及其调整,至今各方认识不一。
 
  江平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他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看法。他分析指出,市场与国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是主次之分。中国改革,很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发挥市场自治的作用,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下国家的强制作用主导、国家高于一切的问题。国家强制和市场自治,究竟谁占主导地位,这是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
 
  江平指出,社会主义国家都走过弯路,即过分强调国家的作用。现实中,表现为把国家在经济中的强制当作最高准则,这种观念形成已久。至今仍有人认为,国家应发挥对经济的主导作用。但应该看到,“国家的调控如果过分,不适当,容易使中国复归计划经济。”
 
  第二是领域的不同。市场经济有两个重要领域:市场自由、市场秩序。在这两个领域,国家的作用应该有所不同。
 
  江平认为,在市场自由的领域,国家作用应该更弱化一点。而在市场秩序的领域,国家的作用应该更加强一些。当前,“中国实际上是倒过来了:在市场自由上,国家管得多了;而在市场秩序方面,国家又管得少了。”
 
  在他看来,就市场自由而言,它和市场利益紧密相关。国家给了市场参与者更多的自由,就是给他更多的利益。但目前,国家用自己的权力掌握着资源,规定个人能否进入某类市场,国家干预太多了,这必然会导致“人民的意见比较大”。
 
  而就市场秩序而言,中国在世界上排名120多位。“中国市场的信用、诚实程度是很差的,国家应该有更多的监管。”江平指出,近年来,中国通过了《反垄断法》,通过了与食品药品等人民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控制的法规,“有了一些进步,但还有很多不足”。
 
  第三是干预形式不同。江平认为,一般而言,国家应通过法律干预经济。在法律上,有两种规范,一是强制性规范,一是任意性规范,应该同时使用,而不能够只强调强制性规范。中国在调控经济的手段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在市场领域,既有当事人的意志,又有国家的意志。如果当事人的意志高于法律的意志、国家的意志,那就是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人的意志不得改变国家的意志,或者说国家的意志高于当事人的意志,无论当事人合同中如何规定都是违法的,那就是强制性规范。
 
  上述两种规范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过去,《经济合同法》几乎全是强制性规范,凡是与法律规定不一样的就属无效。但此后通过的《合同法》,就把相当多的条文变成了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西方国家称之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经济的法律精神。
 
  在江平看来,任意性规范等于容忍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而强制性规范则是规定了国家更多的强制力。如果市场经济的法律全部都是强制性规范,任何人订立合同都不得与强制性的规范相冲突,这就等于说“国家在给当事人定合同,那还有什么市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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