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p 获取客户端ip:[税务常识]房产税纳税情况说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6:53:45
http://www.teda.gov.cn/servlet/publish/PublishNewsServlet?main_Info_Id=25509&bureau_name=%BF%AA%B7%A2%C7%F8%B5%D8%CB%B0%BE%D6 房产税纳税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86]90号)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津政发[87]1号)的规定。

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房屋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不属于房产:独立于房产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

  一、从价计征

  从价纳税的,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

1、房产原值包括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垫土费、补偿费等费用;对企业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应调增房产原值;对租用的公产房进行改建、扩建、装修使房产增值,应将增值部分列入自身固定资产管理,并就其增值部分征收房产税。对增值部分自建成验收或启用的次月起照章征收房产税。[税三(91)30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独立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各种管线,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无帐面原值房产的计税价格

  平房每建筑平方米四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八百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

  4、新建房屋

   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待入帐后再按房产原值计算,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二、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依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按平房每建筑平方米四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八百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宿舍,凡按我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计租标准或高于此标准收取租金的,按实际应收租金计征房产税;凡按企业自定的低于我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计租标准收取租金的,按房管部门规定的计租标准计征房产税;企业无租给职工使用的宿舍,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出租的营业用房,按租金计征房产税。对租金低于房管部门计租标准的,按房管部门计租标准计征房产税。对无租供给第三产业、家属办企业使用,或只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仍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单位或个人转租房产,其收取的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应就其租金差额部分缴纳房产税。

  三、一般规定

  1、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2、对免税单位中附设的营业单位所使用的房产或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免税单位的职工宿舍,未收取租金的,暂不征税;单位收租的按照规定征税。

  4、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5、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对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部分是上交管理费等收入,部分是财政拨款,应按照不同经费来源的比例(以上年实际比例数为依据)划分征、免房产税。

  7、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8、军队或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9、军队或武警部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10、房管局系统经租的民用公房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由于租金偏低,可暂免征房产税。

  11、房管局系统经租的工商企业用房及收取议价租金的房屋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12、凡经营商品房的公司,不论自建或购买的房屋,在没有出售或没有收取租金期间,为鼓励经营商品房,暂免征房产税。如本身使用照征房产税。

  13、房产开发公司自用或出租的房子,不论租金高低都按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14、对房产开发公司收取租金的周转房,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15、对个人出租作营业用的房屋,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的税收政策

  1、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民用居住的,营业税按3%、房产税按4%、个人所得税按10%征收,为简化手续,也可实行综合负担率,具体为900元以内税率7%、900-1500元(含1500元)税率为8%、1500元以上税率为10%;

  2、个人出租住房为非民用的,营业税按5%、房产税按12%、个人所得税按10%征收。

   计算方法如下:设A为房屋租金,D为减除额;应交税金为:

   1、营业税=A*5%=B   2、房产税=A*12%=C  3、个人所得税=(A-B-C-D)*10%  

   注:当A<963时,不缴纳个所税

     当9634000时,D=(A-B-C)*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