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不喜欢带套:教你如何保护著作权(知识产权)!如何尊重和保护“博客”的知识产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2:14:19


教你如何保护著作权(知识产权)!如何尊重和保护“博客”的知识产权?
2011-11-21 06:44:30|  分类:分类导航

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寒胭网络收集整理收藏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920299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一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保护作者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
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   对著作权的限制通常分为哪些种类?
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

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①合理使用;②强制许可;③法定许可三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三   教你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个毋庸置疑的现实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甚至可称得上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杀手锏”,创造、利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融入经济全球化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对于我们的民营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就必须学会和掌握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如何切实提升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如何维护自身的自主知识产权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并转化为切实的市场竞争力等,这些都成为摆在我们民营企业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
今天,我们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广大企业更是创新的主体,其实保护好知识产权就是企业创新的一个途径,因为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衡量指标,也是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发展的良好环境,首先就是要保护好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健康的产业发展环境,如果企业自身都不重视保护知识产权,谁会有积极性来关注、维护你的知识产权?同时还需要注意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一定要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要做好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作为企业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把握主动,赢得领先优势权,就应该着手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考虑:
(一)、重视技术研发,不断开发适应市场和客户的新产品。
通过设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对研发资金有一定的保障和投入,才能确保对工艺设备和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同时,企业还要以各种方式对研发机构进行制度上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以提高自身自主创新的能力,适应国际性新产品技术创新得需要,如宁波海天集团1998年就成立了“海天塑料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已成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他们的产品之所以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畅销,就是因为有研发机构不断开发新产品,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着力提高品牌的技术附加值和质量水平。
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那就是我国的标准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差30年,高新技术等领域标准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标准在规范质量水平、引导技术发展上举足轻重,没有好的标准就不可能有好的产品。何况,标准本身也是一种产品。俗话说“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标准已经成为市场营销的制高点,谁拥有标准谁就能拥有市场。可见,无论是从国民经济的发展角度,还是从企业自身的发展角度看,提高标准的生产力已经刻不容缓。但值得我们庆幸的是,已经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宁波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已经有突出的意识,走在前列,很多如:浙江广博、宁波博威,还要奇迪电器还成为我国首家牵头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制订工作的企业;特别是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制定打火机国际标准的制定,使这些企业在市场上拥有话语权,更有竞争力。
(三)、实施品牌战略,完善企业专利、商标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品牌建设的人才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通过培养、引进和聘请品牌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高级人才;把品牌知识、品牌经营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增强企业经营者品牌意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品牌创造、品牌经营、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与大专院校和有关机构组织合作,开展以品牌知识、品牌经营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创牌能力和品牌运作水平。同时,企业要通过公司战略会议的形式将实施品牌战略作为公司的重要决议,在各个部门贯彻执行下去;通过建立专利、商标管理制度,开展自主创新、产品研发重构知识产权优势,全部巩固与保护自身的无形资产。
以上讲的是企业如何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那么企业作为品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如何维护与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下两点更是值得我们去深入实际开展下去:
1、及时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取得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至今为止,还要很多企业在这方面意识不够,即使有的企业注册了商标,但忽视了很多细节问题,例如:在注册商标时,除将主品牌注册商标外,还应有选择的对相近商标进行注册;除在本类别注册商标外,必要时还应在相关类别进行注册。即使有的企业自身在开发新产品,但没有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来保护自身的研发成果,这些都是我们企业无法看见的损失,等到吃到苦头了才后悔莫及。
2、积极办理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并参与商标、专利审查过程的异议或争议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各种保护手段。
我们的企业产品出口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以OEM(定牌加工)为主,赚取的只是加工费。这个现象在国内的出口同行中也比较普遍,大家的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今后,我们的企业如果要在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向ODM(设计加工)转变,提高自我设计创新的能力。此外,提高品牌商标意识也非常重要,我们就吃过商标被抢注的亏,例如:海信商标曾被西门子注册。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外的“反倾销”不断增多,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企业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应该要积极面对。很典型的例子就是打赢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起反倾销官司的宁波慈兴集团,他们通过打赢了反倾销官司,使该公司对美国市场的出口争取到了一个稳定的贸易环境,也极大提高了在美国市场的声誉和知名度。
诚然,一个企业的成长绝不能只依赖一种优势,而应该在渠道优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主创新、产品研发、注重品牌建设等重构知识产权优势,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为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
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5、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4.25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二)、商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用于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控制和检测能力的行政机关、团体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控制,由其他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商品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及商品的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商标保护期为10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费用,10年后可续展使用,商标注册有下列好处:
1、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2、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3、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4、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5、避免费心设计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因为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
6、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金额由被侵权人自己说了算。
(三)、著作权保护
目前国内、外大多采用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在我国是特别从著作权中分支出"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来进行重点保护。采用软件登记这种版权保护方式有许多优点:
1、 过登记的软件会将权利人、开发时间、完成时间、名称及内容进行公告,纠纷时有一个明确的依据,能够明确软件的归属,避免了因人员跳槽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权属纠纷,也可以说软件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法律诉讼的前提。
2、 授权快,二个月左右就可拿到证书,版权保护的时间长,保护期50年。
3、 经过登记的软件不公开软件程序,只在发生侵权时,才会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保密性极好。
4、 保护范围较广,能有效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
5、 费用较低,且只需一次性付费,不必缴年费。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新的刑法中,单列出侵犯知识产权罪。在此之前,中国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中曾列有诸如比照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的这一修改表明了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新的刑法中有关的规定如下: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上述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上述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此外,单位犯上述各项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各项规定处罚。
四    数字时代如何进行版权保护?














靠数字技术,传统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响作品、动画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现在都可以转换成用二进制数字编码表达的形式。那么,作品的数字编码形式表达是否仍然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个问题在很多国家现行版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数字化作品及其版权归属
依靠数字技术,传统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响作品、动画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现在都可以转换成用二进制数字编码表达的形式。那么,作品的数字编码形式表达是否仍然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个问题在很多国家现行版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版权
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版权法都规定,能够受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为一项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性质:(1)具有独创性;(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作品的数字编码形式表达当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一项本来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显然不会由于其被转换成数字编码形式表达而丧失掉独创性。可见,作品究竟是以数字编码形式表达还是以其他形式表达,并不是影响一项作品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问题。因此,《著作权法》并没有必要对数字编码形式作品是否享有版权保护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具体形式的作品,普遍认为应当理解已经涵盖了其数字化形式。数字化作品既包括已有的被数字化后的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
作品数字化后,是否产生新的作品、出现新的著作权人?在目前知识产权界的讨论中一般都认为,原作品被直接数字化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数字化过程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不产生新的作品。因此,该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仍由原作品的版权人享有。即将一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应该属于版权人的专有权利。换言之,如果有人对一项传统形式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应该事前获得该作品版权人的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无疑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作品有了数字化形式,人们就可以把对数字信息的传输通信技术引进到了作品的传播过程,特别是可以采用计算机互联网传输数字形式作品。网络传输问题引起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关注。《WCT》和《WPPT》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作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权利。《WCT》第8条将这项权利称为“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根据这项权利,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包括将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段文字清楚的表明作者的这项权利就是作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权利。“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指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指用户通过网络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收取其需要的作品,即通常所说的交互式使用。
为了扫清加入两个新条约的国内法律中的障碍,美、日等国均修改了本国的版权法。1998年10月28日美国颁布了《数字化时代的版权法案》,该法案的内容包括扩大外国互惠保护基础、对科技保护措施及电子著作权管理信息完整性之保护、限制网络服务业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及调整若干合理使用条文等。{1}对于作品数字化传输问题,美国主张将解决的方法建立在发行权上,将作品在网络上传输列为发行权的范围,而不是作为一种新的权利。{2}日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因特网条约”不足半年,即由国会于1997年6月10日通过著作权修正案。日本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是因应两个“因特网条约”的新规定,其主要修正内容是:(1)增加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对公众提供(即可被传输)其表演或录音的权利;(2)将著作权人对公众传输作品的权利扩大到对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范围;(3)重新定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对公众传输的相关行为。{3} 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在第10条第12款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与内容与两个因特网条约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是一致的,都是指作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权利。但我国著作权法仅确定了该权利,并没有真正解决数字网络时代给版权法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例如如何对这种特殊的同时也是越来越重要的权利进行保护和限制,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这些因数字化和因特网技术而产生的新概念应怎样理解和适用,现行的著作权法的某些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应怎样适用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很多问题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体现。而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这些都是我们无法回避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适应现实的需要,我国应当继续修改我们的版权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1、技术措施
作品上网后,版权所有人可以通过设置技术措施,以特定的条件和手段,限制他人接近自己的作品,从而保护自己的专有权利。这可以是要求登记、设置密码和采取其他的限制性措施。如果对版权人设定的技术措施不加以保护,对解密者和规避技术措施者不加以禁止和惩罚,版权人的专有权势必难以得到保障,其经济效益也难以实现。因此,《WCT》和《WPPT》都规定了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WCT》第11条规定:“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WPPT》第18条也就表演和录音制品作出了相同规定。但是,两个条约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是非常原则的。
美国《数字化时代的版权法案》具体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它从两个方面来规定:一是从他人访问作品的角度,既不得对版权人所设置的有效控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技术措施进行破解和破坏;一是从版权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角度,即他人不得对版权人所设置的有效保护自己权利的技术措施进行破解和破坏。事实上,两个角度并无本质区别,是为了便于权利的行使和防止内容的遗漏。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数字化时代的版权法案》都是从禁止制造某种特定的设备或者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来保护技术措施的。按照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向公众提供和运输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计、部件和零件,以规避“有效控制他人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有效保护版权人权利”的技术措施。《数字化时代的版权法案》还对“规避技术措施”做了具体的界定。从访问作品的角度来说,规避技术措施是指“非经版权所有人授权,将集合作品拆散,将加密之作品解密,或以其他方式回避、越过、消除、静化和损坏技术措施。”从权利的角度来说,规避技术措施是指“回避、越过、消除、静化和以其他方式损坏技术措施”。
2、版权管理信息
根据《WCT》和《WPPT》的界定,版权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和代码,这些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者在作品公开传播时出现。"在数字化和因特网的环境下,这些信息对于版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过,与传统形式复制品上的版权管理信息不同,加注在数字编码形式作品上的版权管理信息很容易被删除、篡改或者伪造。例如,下载他人作品后,改变作品、作者或权利人的名称,改变使用条件和要求,改变甚至删除作品的保护期,等等,然后再将作品放在自己或他人的网页上。这种破坏版权管理信息的行为势必对版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害。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WCT》第12条和《WPPT》第19条都规定了对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应将任何人故意从事以下行为规定为非法:(1)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作品上有关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2)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或向公众传播未经许可被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
就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来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中有三个概念最为重要。这就是向公众传播权、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有人将这三个内容称为“三位一体。也就是说,就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来说,这三者缺一不可。{4}如前文所述,我国《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涉及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笔者认为,面对数字化技术和因特网对版权保护的挑战,我国应当继续完善、修订《著作权法》。对网络传输作品上所注明的版权管理信息和所附加的技术性保护措施提供法律保护。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考虑未来的发展,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而予以规定。同时,就版权制度的完整性来说,为了落实这些权利和义务,还必须有适当的法律救济。也就是说,当权利被侵犯、技术措施被破解、权利管理信息被除去或改变时,权利人可以诉诸一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实施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一)、(四)款仅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的法律救济--依法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未涉及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受到侵犯的法律救济,这应当在以后的著作权法修订中予以解决。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版权法保障版权人的版权,但同时版权法不是专门为保护版权人的利益而定,它还有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事业的发展、进步与繁荣,促进、鼓励优秀科学、文化和艺术等作品不断涌现、传播,使全社会借助版权人的高品位精神产品而提高文化水准的目的。因此,当今世界各国的版权立法,无不对版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是对权利的限制制度。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已发表)而不必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是指法律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二者均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尊重版权人的其他权利。
对作品的版权限制,到了网络世界应当呈现什么状况?我国《著作权法》还并未规定,理论界也尚未统一观点。这就涉及到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重新调整。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对版权的过渡保护,会违背网络的共享与自由精神,在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工作与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时,如果“起步就遇到知识产权的地雷阵,举手就触及到知识产权的高压线”,人们就会寸步难行了。笔者认为,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适当扩大是利益平衡的砝码。
1、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对传统作品的合理使用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第22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7}这些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原则上同样对网络传输的作品适用。同时,因网络传输作品的一些特殊情况,还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这些新的情况如: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复制;用脱线浏览器下载;下载后的为阅读的打印行为;网站定期制作备份;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及系统自动产生的复制;网络远程教育中有关课堂教学的浏览行为;图书馆电子版本的馆藏复制等等。{8}在今后的著作权法修改中,可以对上述适用范围予以详细列举。同时,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还可以提出一些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使之更完善。在网络环境下,确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当然须符合《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对合理使用所要求的三项原则:(1)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是就一定的特例而作出的;(2)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3)不应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WCT》和《WPPT》不仅重复了这个原则,而且声明成员国可以将有关的限制和例外运用到数字化和网络的环境中。一般来说,规定为合理使用可考虑因素有:(1)作品使用的目的及性质,如是为商业营利还是为个人学习研究、公共中使用的图书馆为收藏而复制等;(2)作品的特殊性质,如是小说还是新闻或是法律文件;(3)作品使用的方式和数量限制;(4)使用行为对作品未来潜在市场有无重大影响等。
2、法定许可
由于网络媒体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如所涉及的信息内容极为广泛、知识扩散超速度、信息传播高密度等,使其与传统作品的使用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在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输问题上,应当普遍推行“法定许可”制度,辅之以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打破阻碍知识扩散与信息传播的环节,包括打破从纸到网、网到网、网到纸的各种知识扩散的瓶颈环节,同时保障权利人相应的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已经公开发表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及各种计算机软件等均可以定为法定许可范围。这一制度的基本思路框架为:网民——网络内容提供者(ICP)——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者、图书出版者等邻接权人。首先,在网民与ICP之间。网民使用作品这一环节,由ICP来决定是免费还是注册收费,与作者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发生关系。例如,在实际生活中,网上既可以看到免费的影视作品,也有付费才能看到的影视作品,这与ICP自身的经营方式有关。其次,在ICP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ICP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征得作者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同意,只须付费。费用价格表主要由市场供求来决定。需求方(ICP),为吸引客户点击、浏览网站,上传客户需求的各种作品,当客户对某一作品的潜在需求大,则ICP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供给方(作者),为扩大自己作品的影响范围,获得经济收益而制定价格,若价格过高,则ICP需求下降,收入反而下降,不利于自己作品的推广。因此,供求平衡会形成合理价格。同时,作者还可以通过价格歧视{9}实现其版权的专有性。若作者想控制或垄断作品的传播途径和传播范围,可以制定畸高价格,限制ICP使用其作品。当然,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极为例外的。最后,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者及邻接权人之间,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把向ICP收取的费用支付给作者。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有图书出版者等邻接权人的情况下,存在作者与图书出版者按比例分配报酬的问题。虽然图书出版者为原作品的出版、推广付出成本,但也可获得相应的回报。
之所以对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输要普遍推行法定许可制度,是基于以下原因:(1)有利于人们对大量信息的需求,促进整个社会乃至人类文明的传播;(2)有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3)为作者的作品推广带来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并为其带来丰厚利润;(4)节约了大量交易成本,促进社会生产率的发展。试想,如果ICP对成千上万的各种形式的作品的上传都必须获得作者同意,之间的协商、讨价成本何其高昂,而作者之所以同意与否在于收益是否达到预期,包括作品的影响、名誉、报酬等,这些预期的最终实现与法定许可制度并不相矛盾;(5)有利于杜绝盗版,由于网络对作品的传播有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使作品的单位创作成本下降,最终有利于正版制品的推广。
综上所述,我国的《著作权法》尚未能解决数字化技术和因特网给版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注释:
{1} 陈淑美:《著作权法今昔及其远景》,《资讯法务透析》,1999年7月,第53页。
{2} 米哈依?菲彻尔:《21世纪到来之即的版权和有关权》,《知识产权研究》,第7卷,第11页。
{3} 章忠信:《日本新修正著作权法浅释》,《月旦法学》杂志,第27期,第3-4页。
{4} 李明德:《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载《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版,第69 页。
{5} 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04页,第110页。
{6} 此句话引自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上海大学陶鑫良教授在某讨论会上的报告。
{7} 详见《著作权法》第22条。
{8} 蒋志培:《论网络传输权的设立》,载《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105页。
{9} “价格歧视”的含义与传统经济学中的含义并不一致,此处通过"价格歧视"表达一种对版权人专有权的保护,而不是为获得经济利润最大化。
五    如何尊重和保护“博客”的知识产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互联网的衍生物也发生着不断的变革,博客便是眼下最为流行的互联网衍生物之一。作为继IM、E-mail、BBS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际交际沟通工具,博客正越来越普及化、风暴化。但与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不断上演。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一些人来说也许显得有些抽象。不过,想想之前汪峰禁唱《春天里》、众作家告百度侵犯版权,我们就可以大致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了。
汪峰是《春天里》的原创歌曲,旭日阳刚组合凭借翻唱这首歌曲迅速走红,但到后来该歌曲被用在商演中。商演涉及到经济利益,这就涉及到侵犯知识版权了。贾平凹、韩寒、刘心武、李承鹏等的作品被百度文库引用,百度文库赚得盆满钵满,殊不知却侵犯了作家们的知识产权,这是对作家们的不尊重。
博客知识产权保护
尊重知识版权,不是简单地跟国际接轨。尊重知识版权,是对原创发在博客的文章被抄袭,改头换面地发在多家网站上,滕州的郑先生一怒之下将北京某女性网站告上了法庭,7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作出调解决定,郑先生获赔5000元。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为目前国内博客著作权短文诉讼赔偿的最高案例,郑先生也成为中国博客维权第一人。(《南方日报》)
然而一位出版界业内人士指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被侵权转载的案例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作者都会这么“较真”,目前打一场维权官司,律师费大约1万元,加上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一共需要一万三四千元钱,而且耗时长久,但赔偿金额通常是几千元。郑锋自称,希望通过自身的行动向大众传递一种声音,让侵权者不敢再肆意抄袭。
实际上,博客文化传播到中国之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快速流行起来,使现代人的生活空间得以延伸。但与此同时,新生事物也总会带来新生问题。博客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自由的精神家园,可以表达自己的心语心愿;另一方面,在博客领域,与之相关的各种纠纷、冲突也是不断上演。比如,著名博客沈阳诉博客秦尘案、韩寒与白烨之间的口水仗等等。如此一来,在博客还是朝阳产业、处于迅猛上升期的时候,探求博客纠纷的治理之道,便是一个关乎今后博客发展势头的重要问题了。
从鼓励知识财富的创造和积累看问题,那些博客“作家”,可以凭借他们的“脑力劳动”,为社会创作出宝贵的精神食粮,从而获得作为回报的版权——包含经济和精神利益内容的知识财产。知识财产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持有人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博客上发表作品,等于免费让公众浏览和欣赏,部分博客“作家”放弃从中获利,那也是他们在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但是,其他博客、网站,以及网下的其他媒体未经“作家”本人同意,随便去摘编、转载、出版博客上的内容,情况就不那么简单了。
我们说说网络转载。转载原来专指传统的报刊之间相互刊登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网络转载的问题出现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该“解释”显然超出了我国版权法关于转载仅限于报纸、期刊的范围。但是在该“解释”没有被修正之前,有关网络转载得适用“法定许可”。
从“作家”方面分析,主要是他们对自身权益认识不足。少数人为求出名或使自己的思想被更广泛传播而放弃部分权利,多数人面则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维权的勇气,这些都不利于版权法实施和知识财富积累。改革开放以来,知识财产被说成是最宝贵的财产和最需要保护的财产。“作家”们完全可以大胆地去追求他们本来应得的财产。
可以说,对待博客侵权这一新类型侵权行为,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当前博客侵权形态所涉领域相对较小,主要集中于侵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领域。而就博客侵权纠纷而言,主要体现为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人的思考和交流借助博客或其他网络平台变得更加便捷。人类的进步就是建立在不断的思考和交流过程中的。知识财产制度为那些敢于思考和善于思考的博客“作家”们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使他们能够利用这个制度获得收益,而这个收益能够用来帮助解决或者部分解决博客“作家”们独立、自由地创作和传播。
针对一些网络经营者利欲熏心,不惜牺牲“作家”利益,以身试法,破坏法制的情况,有关司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作家”版权,对网络违法经营者依法给予严惩。同时,有关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帮助作家解决有版权作品的许可使用和报酬的收取与分配。一套强有力的打击侵权盗版、维护创作者知识财产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确保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
尊重和保护知识版权,不是简单地跟国际接轨;尊重和保护知识版权,是对原创的促进,是对创新的促进;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个人良好品德养成的需要,更是构建诚信社会的需要,可以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风尚,促成彼此信任,增加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