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吐导致唾液腺肿大:《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11个条款8个为重申旧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1:47: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其中的“等”字,省略了将来可能确定的权利名称如受教育权、受医疗权)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重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有过错,才有赔偿责任。由患者举证)

    (重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一条、第六条规定的义务,但增加了“替代医疗方案”告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重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前提:诊疗义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准所及、要有因果关系)

    (不履行义务、违反法律即过错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有缺陷或不合格的医疗用品损害责任)

    (免责与过错相抵的条件)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重申《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重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重复本章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重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

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