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安卓同人游戏:公司法重点法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1:44:27

《公    法》

第3条【股东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4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15条【转投资】:公司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20条【股东禁止行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26条【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第81条: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无不得低于最低额限制,最低额为500万)

第27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31条【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股份公司的同样)

第34条【股东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在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股

东此时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35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的除外。

第41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

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不能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份有限公司同样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的,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履行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2条:股份公司为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44条【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104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他同上)

第75条【异议股份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

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79条【发起人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85条【募集设立的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3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奖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152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派生诉讼)】:董事、高管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上述股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未提起的,或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167条【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178条【公司减资】: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181条【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依据第183条解散。

第183条【司法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第184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第181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企业破产法》

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鬼见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本法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依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31条【未到期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放弃债权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第32条【到期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84条: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97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25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