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生素e 皮肤干燥:反倾销与贸易救济工作总结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2:25:50
反倾销与贸易救济工作总结
【中国玻璃纤维专业情报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1-22】
2000年,中国大陆的玻纤消费总量为22万吨,与国内玻纤总产量基本持平。此后国内消费市场的发展一直滞后于产能增速,快速增长的玻纤产量只能依靠外贸出口,到海外进行消化。2000年中国玻纤及制品出口仅为8万吨,2008年则已经增至121万吨。由于世界其它国家玻纤产能增长缓慢,中国出口产品被持续旺盛的世界玻纤消费市场所消纳。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国玻纤业长期过度依赖外贸出口,内需发展滞后的问题暴露,并因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同步而放大。一方面是西方经济的萎靡不振,出口需求被打压,另一方面是国内政府庞大的刺激计划推动投资增长,更多产能不断释放,产能过剩初现并日趋严峻。
3、西方经济陷入困境,国际贸易整体环境不容乐观
从世界经济大背景来看,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经济复苏步调不一。亚太及金砖国家发展相对较快,欧美等传统经济强国则纷纷陷入麻烦,尤其是欧洲债务危机愈演愈烈,整体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由于欧盟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欧盟在中低制造业方面与中国的重叠很多, 企业在成本比较优势、产能规模效益等方面都受到中国商品的强力挑战。为应对挑战,这些厂商就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寻求贸易保护,从而导致欧盟各国频繁地使用贸易救济工具。因此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比中美之间更为频繁。
三、反倾销应诉经验教训总结
中国玻纤工业遭遇多起反倾销诉讼,相关企业为此做了大量应诉工作。已经结案的4起案件其结果有喜有忧,有的案件取得了不错的应诉效果,而有的案件结果让人失望,尤其是欧盟网格布案终裁最低税率甚至达到了48.4%。回顾前期的抗辩工作,一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总结反省。
1、市场经济地位难获得,倾销确认在所难免
反倾销申诉的第一步工作是确认倾销的存在。在正常的贸易争端过程中,反倾销申诉一般是拿出口国国内可比价格来确定该国出口至申诉国是否存在倾销,如果无法取得出口国国内可比价格,一般使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来确定该国出口至申诉国是否存在倾销。
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在中国入世的前15年,也即到2016年12月之前,WTO的任何成员在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时,中国受调查的生产者仍然必须“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否则WTO进口成员国 “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在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时给予歧视性待遇。对此规定,我国商务部有两点解释:一是15条的法律主体是企业,而非国家和政府,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诺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二是中国被调查的企业有证明自己所生产产品具有市场经济条件的义务,但这并不能排除或减免作为调查机关证明中国被调查企业不具有市场经济条件的义务和责任,而不能总是以人民币汇率制度和劳工利益作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