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昔洛韦为什么饭前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解析(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2:12:30

2月纳税辅导资料)

 

●专题讲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解析(四)

 

征管动态

关于新办税务登记的通知

顺德市水利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堤围防护费征收公告

顺德市堤围防护费核定、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

 

纳税向导

堤围防护费征收问题释疑

税务稽查实施后的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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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而告之

顺德地税发票抽奖第二十四期抽奖结果

 

 

 

 

 

 

 

 

 

 

 

专题讲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解析(四)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坏账准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七、八章解析

    一、广告费用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摊销费用。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中。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能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较大,特别是在企业创立初期,或者新产品开拓市场初期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出现相对稳定后广告费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重会相对固定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企业在某些纳税年度发生的数额较大的广告支出具有资本性支出性质,不应该在发生的纳税年度全部直接扣除,而应在受益期内均衡摊销。《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但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实际上就是这一政策精神的体现。对于每个纳税年度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国家税务总局做过行业调查,从企业长期经营角度分析是适当的。

另外,近年来,我国的广告市场出现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有些企业不重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而是通过巨额广告支出进行恶性竞争,有的甚至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允许巨额广告支出直接扣除,实际上是拿部分国家税款或国家无息贷款做广告,而且许多企业越来越不考虑产品未来到底能否取得与巨额广告相对称的收益。有的所谓“名星”为企业做个广告,收入动辄几百万甚至更多,虽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难以得到根本扭转,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广告支出的均衡摊销是基于广告费用性质确定的正确的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当然,在制定办法时,也考虑到某些特殊产业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电视购买物等。办法规定确实因行业特殊性需要适当提高广告支出扣除比例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办法出台以来,虽然总局已经收到一些反馈,但总的原则还是要从严控制。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低于销售营业收入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的限制是在广告费用的扣除问题上对权责发生制的部分否定,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广告费用的特殊性质,另一方面也是鉴于许多企业以广告费名义列支的费用,相当长的一段新时期内实际上并没有支付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此外,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消耗粮食较多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3月4日发布了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

酒厂或酒类生产企业直接为粮食类(含薯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产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应按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对于主要经营酒类产品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其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如果上述企业以整体名义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根据粮食类白酒所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综合性商场,或酒类品占所经营商品比重较小的商品流通企业,除非专为粮食类白酒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不再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用。

    二、业务招待费

对于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务管理,目前存在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费用扣除的限制比例不合理;二是真实管理不到位。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明显太低,不切实际,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导致企业不得不以会议费、工资储备金等方式相开支业务招待费。《办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略作调高。按照旧制度,企业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2‰;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1‰。不仅比例偏低,而且计算方法由于级距规定不符合会计惯例而比较繁琐。企业销售净额2亿元的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约为37.5万元,而按《办法》规定的比例,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达到2亿元的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可达63万元。而且,根据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概念比财务制度的销售净额的口径也有所扩大,即业务招待费的计提比例和基础都有所提高,提高的幅度不小,完全适应了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另一方面,业务招待费支出又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正常的商业做法。但是,毫无疑问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娱乐的成分。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根本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区分开。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如果接受企业业务招待的个人不将所受招待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招待方面不能申报有关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比如英国。中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是相当宽松的。所以这里更有必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的管理。真实性的管理一方面有赖于完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

《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这一规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它第一次明确赋予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据此条款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其次,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第三,这一条款暗示着,在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将失去扣除权。

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帐单、会计帐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

《办法》第25条对差旅费、会议费也明确提出了相似的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个项目目前真实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并不意味着其他申报扣除项目就可以是虚假的。因为办法第3条开宗明义已明确提出了扣除项目真实性的总体要求。企业申报扣除的任何项目,除非税法另有规定者外,凡是证明不真实的项目不仅不能扣除,还要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偷税行为。但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三个项目,只要纳税人不能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凭证,税务机关无需继续实施检查,即可否定有关费用的扣除权。

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远不止于此。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还必须符合《办法》总则中规定的条件和原则。具体地分析:

(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三、坏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扣除,而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税法所说的准备金是为了以后期间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根据谨慎性原则预作准备,与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已实际发生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不同。如属于某一纳税年度负担的租金、利息、保险费支出等,即使当年并未支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除非另有规定,也是可以按发生数扣除的。反过来讲,如果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由以后纳税期间承担的待摊费用,即使本期已经实际支付,也不得在本期扣除。

允许企业提取坏帐准备是税法给予的特殊优惠,按照《办法》第45条的规定,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这一点与现行会计制度的做法也是有区别的。会计上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直接冲销法或坏帐备抵法。除非从纳税人经营特别和以往的经营历史看,发生坏帐的情况很少,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尽量批准纳税人选择采取坏帐备抵法,以免因坏帐冲销方法的不同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办法》第45条规定,提取坏帐准备的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帐,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这种写法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的需要,实际上与会计上采取坏帐备抵法时核算的实际结果一样,实际发生坏帐超过已提坏帐准备,企业的坏帐准备年终已成为借方余额,在年终结帐时,应按应收帐款的法定比例保持坏帐准备必要的水平,因此实际上发生坏帐超过准备的借方余额在年终也已经增加了当期的管理费用;反过来,如果发生已核销坏帐又收回的情况,会计上是增加坏帐准备的贷方金额,年终与应保持的坏帐准备进行比较,会少补提,实际上也相当于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办法》第46条统一了企业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商品流通、旅游、饮食和运输企业按照年末应收帐款的3‰-5‰提取坏帐准备;施工、房地产开发、一类旅行社和农业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1%提取;邮电通信企业按年末应帐款的3%-5%提取;金融保险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的3‰提取,对外经济贸易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的2%提取。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企业坏帐准备的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有的高达40%甚至100%。这样造成企业之间因提取坏帐准备的比例不同而产生税负不公。为此,《办法》统一规定提取比例为5‰。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46条、48条规定坏帐准备的提取基数与现行会计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不是年末应收帐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这样考虑是实事求是的,因为即使是应收票据,在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经济生活中无法收回成为坏帐的可能性也很大;二是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帐,而会计上对其他应收款(除与职工往来帐款外)也是可以提取坏帐准备的;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第三点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冲击可能较大,因为我国上市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往来帐款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从道理上讲,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能否收回,完全是企业可以控制的事件,特别是占支配地位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往往利用关联企业往来帐款等调剂和转移利润,往来欠款也不承担利息,侵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必须按独立企业原则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办法》第47条界定了确认坏帐的六个条件,其中逾期3年未收回即确认坏帐的规定,是沿用以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虽然硬性规定时间判断坏帐有过于武断的一面,为促使企业加速还款,暂时保留这一硬性规定还是可取的,也具有可操作性。这六个条件是可以判断为坏帐的必要条件,但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在确认坏帐时仍必须按现行管理规定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四、其他扣除项目

    (一)保险和基本保障缴款

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向社保经办部门(一般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税务部门,在农村也有委托其他部门的情况)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据实扣除。基本保障以外的补充保险带有储蓄性质,原则上不得在税前扣除已经缴纳了基本保险费的,在保险公司等营利性机构为职工投保同样险种的基本养老、基本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其补充保险均不得扣除,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只要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且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均可据实扣除,而不仅限于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其经营活动的财产所投交的财产保险费,法律、会计和税务等中介机构在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职业风险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可以扣除。

(二)佣金

企业在摊销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经营活动所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应该允许扣除。现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中已经允许支付境外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需要注意区分佣金、回扣、工资薪金、和个人劳务报酬。为他人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是佣金,非法中间人介绍费是回扣;支付给本企业职工报酬,除因投资关系分配股息等《办法》第18条规定的项目外,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提成(可以扣除必要的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或业务招待费用等)也是工资薪金支出,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临时工特点一般是因季节性需要雇佣的职工,往往具有周期性,而劳务报酬往往是一次性的,至少没有必然的周期性。提供个人劳务服务的往往是一自由职业者或专业人士。

佣金支付必须符合《办法》第53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如因中间介绍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都归入回扣范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得扣除。

(三)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根据劳动保护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支出,一般可以据实扣除。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等因素,规定本地区企业劳动保护支出扣除的控制标准。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四)损失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经营活动上使用的资产的盘亏损失,除有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款以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一般可以据实扣除。企业投资转让、处置等发生的投资损失的扣除,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规定的限制条件;企业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必须由被投资企业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除被投资企业清算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处置损失,否则不得用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住房出售损失也不得扣除。

(五)关于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问题

《办法》第57条规定,本办法或有关税收规定中明确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会计师的审核证明。各地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两点:属于税务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能交由中介机构代行;属于纳税代理事务,应由代理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协商处理。注册税务师或会计师的审核证明只是参考材料,不是必要批准的手续。(完)                           (税政科  李月琼)

 

征管动态

关于新办税务登记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2003年2月17日起,顺德国、地税局设在顺德区行政报批中心的税务登记办理中心(以下简称办理中心)正式对外服务,顺德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全民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大良街道办事处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到该中心办理税务登记。其余镇、街道办事处的个体工商户可自由选择办证中心或当地国、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顺德范围内领取其他核准开业证照的纳税人属个体经营性质的比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其他性质的须到办理中心办理税务登记。

咨询电话:12366。

                              顺德国税局

                              顺德地税局

 

顺德市水利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堤围防护费征收公告

各单位(个人):

按照顺德市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市堤围防护费核定、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府发[2003]2号)的文件精神,从2003年1月1日起,顺德市的堤围防护费由顺德市水利局统一委托顺德市地方税务局代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代收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对象

凡在顺德市境内(含堤内、堤外)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提供应税劳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劳务收入,均应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征收标准

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按当期营业额计征:外贸企业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0.7‰计征;其他行业按1.2‰计征堤围防护费。

三、缴费方式

1、对原有实行定期定额、银行扣税的缴费单位,市地税局将使用原有扣税帐户扣缴缴费单位每月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缴费单位如有异议,必须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重新签定税务、银行、缴费单位的三方扣缴税费协议。

2、对原有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税务机关门前申报、银行申报)的缴费单位,使用现有申报表在申报当期应征地方税费环节一并申报堤围防护费。

四、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对相关缴费事项如有不明晰之处,可直接来电市水利局2833121或地税咨询台12366咨询。

特此公告!

                            顺德市水利局

                             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1日

顺德市堤围防护费核定、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解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发挥水利工程基础产业的作用,提高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文)、《有关明确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文)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含堤内、堤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交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实行税务部门代收。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堤围防护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制定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堤围防护费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堤围防护费的代收工作。

 

第二章  堤围防护费核定的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的核定,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更新改造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来确定。

第五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分别按以下标准征收堤围防护费:

(一)工业企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政通信、房地产、粮食和有偿提供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当期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当期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当期售电收入总额;银行、信用合作社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计征1.2‰。

(二)商业企业(含批发、零售商业),按当期营业(销售)总额的0.7‰计征。

(三)公路、桥梁收费单位按当期收费收入总额1.2‰计征。

(四)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的1.2‰计征。

(五)对外贸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仍按省物价局、水利厅、外经委《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价[1999]130号)执行,即按当期营业额的0.7‰计征。

(六)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所有业户发生混合销售以及兼营行为的,按工商牌照规定的主业的征收标准征收。

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在经营年度据实支付,列入当年企业成本。

 

第三章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时间为每月计征一次,即经营当月的堤围防护费,在当月随税计交;各单位应于每月终后10日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缴纳堤围防护费。地方税务局机关代收堤围防护费,应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的票证。

对逾期不交的,征收单位报经市水利局审核批准后,由市水利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清缴堤围防护费欠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市水利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的双限划解制度,将所收的堤围防护费填制划解清单或缴款书,及时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关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堤围防护费的收取情况,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件送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备案。

第九条  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工商业户,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堤围防护费的代征费按实收堤围防护费的4%提取,用于代征、协征过程中的费用开支。

 

第四章 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堤围防护费是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要经费来源。堤围防护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纳入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以及堤防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开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堤围防护费按实收数提取代征费后,余下部分80%返还属地,20%由市财政统筹作为市水利调剂基金,专款用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所属日期)起执行。原市政府2001年10月16日发布的《顺德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顺府发[2001]40号文)同时废止。

 

纳税向导

堤围防护费征收问题释疑

    从所属期2003年1月1日起,顺德区的堤围防护费根据政府的文件规定由地税局代收,正式文件已于2003年1月28日《顺德报》A3版公告。文件公告后,有相当多的单位来电咨询,为便于相关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现将堤围防护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补充明晰如下:

一、管理征收机关

顺德区水利局是堤围防护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堤围防护费具体征收办法的制定、解释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有关堤围费的优惠政策解释、审批均应由水利局负责。

二、地税局征收堤围防护费的对象

凡在顺德区境内(含堤内、堤外)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提供应税劳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劳务收入,均由地税局代收堤围防护费。

特殊事项:

1、没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在本征收范围,但其所取得的物业出租收入除外。

2、外市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到顺德区临时经营的单位、个人所取得收入不在本征收范围。

3、个人临时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个人出租房产收入以及转让房产收入)不在本征收范围,但对临时收入到税务机关门前开票除外。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在本征收范围。

三、征收标准

1、对外贸企业以及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当期营业额的0.7‰计征堤围防护费。(注:个体工商户除经营商品批发、零售项目按0.7‰计征堤围防护费外,经营其他项目的按1.2‰计征堤围防护费)

2、以下行业,无论单位还是个人,按其营业额或销售额计征1.2‰的堤围防护费:

(1)从事工业生产、加工的(包括粮食生产、加工),按当期销售额计征堤围防护费;

(2)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政通信、房地产开发等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按当期营业(销售)额计征堤围防护费;

(3)发电企业按当期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当期售电收入总额计征堤围防护费;

(4)银行、信用合作社按当期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

(5)公路、桥梁收费单位按当期收费收入总额计征堤围防护费;

(6)其他行业。

3、属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对象,但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销售)额计征堤围防护费。

4、属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行为的,统一按工商执照上规定的主营项目确定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费率。

四、减免处理

符合堤围费征收优惠政策的缴费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水利会领取减免申请表提出申请,由水利会初审资料无误向水利局传递,水利局审批完毕将申请表传递所在地的水利会,由所在地的水利会批复申请单位。

水利局审批减免完毕,将享受减免优惠缴费单位名单、期限等情况汇总传递地税局调整缴费核定。

五、其他

1、对于查补所属2002年及以前年度的税款,不征收堤围费。

2、单纯的个人房产出租、房产转让适用暂不征收堤围费,如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有其他生产经营业务,应将房产出租、房产转让收入合并到生产经营收入,按适用费率征收堤围费。

3、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原则上应按工商执照规定主营项目确定堤围费征收费率,但税务机关实地巡查核实其实际主营项目与执照不一的,按核实项目确定适用征收费率。

4、文件所述外贸企业仅指容桂辖下专营商品进出口贸易的外贸公司(如:食品进出口公司、土产进出口公司、丝绸进出口公司、水产品出口公司等),并非指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者涉外企业。

5、对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即使是实行“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免征了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也不免征堤围防护费。

6、涉外企业不论出口、内销,其销售额不属于免征堤围防护费范围。

7、缴费单位只有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项目,但未达起征点的,暂不征收堤围费。

8、分支机构所应缴纳堤围费,其缴费地点按照流转税的纳税地点确定。如增值税汇总在总机构、金融营业税除信社外其他均在大良分局缴纳。

9、退费问题

对多缴堤围防护费的,由缴费单位到所在地的水利会领取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退还申请书》连同缴费凭证影印件,向所在地的水利会提出退费申请,由水利会初审资料齐全无误后传递地税分局,地税分局审核并加具代收单位意见后传递水利会,由水利会上送水利局审核、财政局办理退费手续。

 

税务稽查实施后的账务调整

    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稽查成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监控手段,承担着捍卫新税制的重担。但从税务稽查实际工作看,存在着重检查轻调帐的处理。不调帐或不正确调帐,会造成种种问题:第一,使错报税问题会重复反映,甚至会造成重复纳税或明补暗退的情况;第二,使会计核算资料不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这样编制出来的会计报表也是失真的;第三,使利润不真实,不能正确反映纳税单位经营成果,也无法进行正确考核经营业绩。但通过调帐,既使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保持本年度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又使会计核算资料和审查结论协调统一,同时还可以使下年度会计资料相衔接。下面就调帐问题发表一点浅见,仅供纳税人参考。

    首先,在作帐务调整之前,需划清调帐事项与非调帐事项的界线。具体以财务会计制度为标准,按以下的原则掌握:

    1、会计核算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的要求,致使纳税人的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应缴的税额发生错误的会计处理,必须进行帐务调整。例如,将收入挂帐,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福利、多提折旧、多摊成本费用等。

    2、会计核算完全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但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致使应纳税所得额发生错误的会计处理,不需要进行帐务调整。应依照税收规定,在申报纳税时,作纳税调整,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公益及救济性支出等。

    3、虽然会计核算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但其核算结果对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各种税款均不影响的,不进行帐务调整。例如,应在“管理费用”中的支出,记入“经营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

    其次要正确使用调帐的会计科目:

    1、补、退增值税的帐务调整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凡检查后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若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且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冲去,其差额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查增、查减损益类事项的帐务调整。

    涉及损益类事项的帐务调整,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帐务调整:

    若税务稽查实施的时间与被查业务所属时期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应调整的损益类事项分别通过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进行调整;

    若税务稽查实施的时间与被查业务所属时期不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应调整的损益类事项不再通过具体损益类科目调整,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它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调帐终了,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应缴纳所得税的,视为当年损益,按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再次,举实例说明在税务稽查实施中常见的违规错帐调整:

为便于实际操作,凡涉及损益业务的错帐调整,均作当年调帐和跨年调帐两种方法。

    (一)应补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帐务调整

    1、由于多计收入或不计收入,而少计增值税、消费税应补缴税款的帐务调整;

例1、     经查某县木材公司销售板材一批,取得含税收入117000元,开具普通发票,货款存入银行,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35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460

 存在的问题:错用税率,应按17%计提而错按13%计提,多计收入,少计提增值税3540元。帐务调整:

    当年调帐:

        借:商品销售收入              354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540

    跨年调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4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540

    2、经查某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取得含税收入11700元,开具普通发票,货款存入银行。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700

    存在的问题:多计收入,未计提增值税。帐务调整:

 当年调帐:

     借:其他业务收入      1700(11700除以117%乘以17%)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跨年调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3、经查某工业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取得含税收入128700元,开具普通发票,产品成本为96500元。货款存入银行。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其他应付款      128700

    存在的问题: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未作销售处理,记入无应付对象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提增值税。帐务调整:

    当年调帐:

        借:其他应付款               128700

     产品销售成本             96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10000(128700除以117%)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8700(110000乘以17%)

        产成品                         96500

    跨年调帐:

        借:其他应付款                     1287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8700

        产成品                          96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00

    4、经查某市轮胎厂,销售给个体汽修厂汽车轮胎一批,取得含税收入17550元,未开票,款存入银行,产品成本10970元。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7550

          贷:产成品     17550

存在的问题: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未作销售核算,以多转产成品成本的方式,将收入挂帐,未计提增值税、消费税。帐务调整:

当年调帐:

    借:产成品                  6580

            产品销售成本            1097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55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

    跨年调帐:

        借:产成品                        658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55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30

                                              (税政科 李月琼)

咨询问答

  1、问:我企业1996——1999年发生亏损,2000年和2001年有微利,但一直没办弥补亏损,并且交了税,现在我可以用2002年的利润弥补1996年的亏损吗?抵亏的年限是不是从亏损年度后有盈利的那年算起?

  答: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这5年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计算实际弥补年限。如上面所说的情形,1996年的亏损只可以用1997——2001年这五年弥补,2002 年的利润不能弥补96年亏损,但可以弥补97-99年的亏损。  (乐从分局)

    2、问:我公司发现在199610月份纳税申报中多缴税,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你公司多缴的税款从申报缴纳之日起至今已有6年多,故不得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笔多缴的税款。                           (北滘分局)

3、问:企业出售捐赠物品是否要征收所得税?

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的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伦教分局)

    4、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应如何征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各投资者协议分配比例计算,确定各投资者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杏坛分局)

5、问: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大良分局)

    6、问:在免征所得税待批期间是否进行纳税申报?待批准期间缴纳的税款以后又获批准免征的如何办?

答:在免征所得税待批准期间仍然需要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待批准期间缴纳的税款以后有获批准免征的可在获批准免征后办理退税手续。(龙江分局)

    7、问:本人将租用的住宅转租是否需要征税?

答: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全额计征营业税。(陈村分局)

    8、问: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是否需要征税?

    答: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公司按有关部门开具票据的金额代这些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有关部门支付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陈村分局)

 

 

更正

    2003年1月《顺德地税》第15页《关于发票抽奖录入电话改变的通知》中编较有误,新的发票抽奖录入电话应为“1682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