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v颜色空间的量化:[转贴]盛大林:公款出国旅游何以不择手段?-猫眼看人-凯迪社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5:02:04
[转贴]盛大林:公款出国旅游何以不择手段?
文章提交者:残阳映雪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央视的《焦点访谈》在21日以《不择手段的公款出国游》为题报道了吉林省原煤炭工业局经集体研究决定、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公款出国旅游的事件。2007年到2009年期间,由局长赵全州等局领导分别带队、先后分批组织51名干部公款出国旅游,并且属于全方位违规:邀请是买来的,护照是因私的,项目是编造的,花钱是摊派的,审批是违规的,时间是超期的。“5·12”汶川大地震后,中央三令五申除需出国签约等重要活动外,其他出国团一律取消,但副局长袁玉清竟然顶风出国,仅此一趟,他们就花掉了119万元。最后,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对现任吉林省能源局局长的赵全州、吉林省煤业集团董事长的袁玉清等5人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关于禁止公款出国旅游等问题,中央确实是三令五申。2008年,中央纪委等十部门还曾组成了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部署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尤其是汶川大地震之后,国家对公款出国旅游的控制更加严格。然而,吉林省原煤炭工业局竟然在这前后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干部出国旅游,甚至达到了“不择手段”的程度。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如果权力的运行是透明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期分批公款出国旅游等事情就不太可能发生;如果财政的支出是公开的,也很少有人敢在出国旅游方面一掷千金,在向企业摊派时至少会有所忌惮。因此,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肯定是公款出国旅游等问题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根源。但这只是事前预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事后惩处方面有没有问题呢?吉林这起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就很有剖析的价值。
赵全州等吉林省原煤炭工业局领导班子的成员虽然都获得了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的处分,但局长依然是局长、党员依然是党员——这样的处分算得上严肃适当、能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在中央的专项治理中顶风违纪,在震后的举国哀悼中游山玩水,以全方位的造假欺骗组织,向严重亏损的企业摊派费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如何违纪,领导干部带头不择手段……这样的情节简直称得上登峰造极,但最后的认定显然只是“较重”而不是“严重”。我想请问吉林省纪委和监察厅:公款出国旅游要做到什么程度,才能算得上“情节严重”呢?
反腐倡廉一贯的方针是“惩防并举,预防为主。”虽然预防是主要的,但也应该“惩”字当头。既然查实了违法违纪问题,就必须严格严肃地查处;既然早就有了明文的规定,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然而,一些地方在执行党纪国法的时候却总是明折暗扣,以至于一些禁令就像“稻草人”——如此这般,有人“不择手段”地违纪还有什么可奇怪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