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羯男分手后想做朋友:学生宿舍内受辱学校该担何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6:17:54

学生宿舍内受辱学校该担何责
作者:BX 来源:《中国教育报》2008年5月20日第7版 点击: 421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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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中学是一所寄宿制学校,学校的围墙很高,也有很严格的门卫制度,学生宿舍的窗户都装上了防护罩,走廊的窗户也焊着铁棍,晚上还有保卫处的人员巡夜。然而,在一个周末的夜晚,一个蒙面人钻进了一间女生宿舍,持刀威胁强奸了其中的一位女生后逃窜。试问,学校对那位受辱女生应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张绍忠律师:案发以后,该女生的家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家长也与学校进行交涉,要求学校赔偿给学生造成的精神损失,学校最后给了家长5000元钱,才把事态平息了下来。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如果因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其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然而,对于本案的被害人,即那位女生是因为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不是由学校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只是学校安全保卫上的疏忽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了便利条件。因此,从法律上讲,该女生被强奸的损害后果只能由犯罪分子承担,包括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物质损失。从刑事诉讼法上,不应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学校对于寄宿的学生毕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应当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虽然该校在安全保卫方面采取了许多保障措施,但是,其防护窗没有起到防止本案犯罪行为发生的结果,学校的行为存在失当之处。根据教育部发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校给其家长5000元钱作为精神抚慰性质的补偿,对学生和学校来讲,也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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