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出差注意事项:关于建立工伤事故快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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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潭劳社字[2005]63号
关于建立工伤事故快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全市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工伤事故快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单位。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积极抢救工伤职工,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报告内容、方式及时限。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工伤事故的相关情况(附表1),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湘潭市工伤事故报告表》(附表2)。
三、其他相关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台帐,明确专人负责记录、上报。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要高度重视有关证据的收集、保管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因事故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绘制工伤事故现场图,采取拍照、录像等办法留存相关证据,同时认真搞好事故调查,实事求是地撰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情况、详细经过和发生原因等)。
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工伤事故快报制度的贯彻执行。
附件:1、湘潭市工伤事故快报表
2、湘潭市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表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表1
湘潭市工伤事故快报表
编号: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事故单位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类别
受伤人数
死亡人数
伤亡人员信息
姓 名
性别
年龄
用工形式
伤害部位
备  注
就诊医院
门诊人数
住院人数
事故简况:
报告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时
附表2
湘潭市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事故单位
单位地址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类别
受伤人数
死亡人数
伤亡名册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工龄
用工形式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备   注
就诊医院
门诊人数
住院人数
事故简况: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备注: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