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疝气专科医院: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工作关系文件选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0:05:10

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工作关系文件选编

 

 

一、国家类:

(一) 【初发式】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是:

  1、主要业务工作在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2、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3、机关党的工作由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4、保留原图章和专项资金渠道不变;

  5、在一定范围内,可单独行文和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6、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暂不变动(以上选自《国发[1993]26号》文件 )。

     (二)   【补充式】

   现就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国家局是由其主管部委管理的、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不是主管部委的内设司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并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

2、除紧急情况外,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报文请示工作,但可以提供信息,反映情况。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经主管部委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报文。国家局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国务院报文请示时,应同时抄报主管部委。

 

  3、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局可以代拟其业务范围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在报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审议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时,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或国家局局长作说明)

 

  4、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内拟订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国家局发布。

 

  5、在日常业务工作方面,国家局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仍发给国家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可以通知国家局参加。

 

  6、国家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内设司的司长职务任免,由主管部委审批;副司长职务的任免,由国家局审批,报主管部委备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国家局管理。

 

  7、国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不变,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主管部委批准外,国家局可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国家局正职人员出访,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批;副职人员出访,经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后,由主管部委审批。

 

  8、国家局原有的计划、财政渠道原则上不变,国家局机关的行政经费以及与此相关的车辆、物资供应渠道,纳入主管部委统一管理,不再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单列户头,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商定(以上选自《国办发〔1993〕39号文件》)。

 

(三)、【更新式】

 

    为了使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之间协调运转,经过1993年机构改革以后的实践并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经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作了一些调整。现通知如下:

 

1、国家局是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

 

2、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工作。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呈文;遇有紧急情况,国家局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委。

 

3、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国家局使用带国徽的印章,印章规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办理。

 

4、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国家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国家局参加。

 

5、国家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内设司的司长职务的任免,由国家局审批,报主管部委和中组部备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国家局管理。国家局机关党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6、国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不变。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主管部委批准外,国家局可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国家局的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批;其他人员出访,按有关规定办理。

 

7、国家局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原则上不变(以上选自《国发〔1998〕12号》文件)。

 

二、部委直属机构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关系暂行规则

 

    关于政务工作

 

(一)总局主要通过局长或局长召开会议的形式,对煤矿安监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煤矿安监局工作中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应报请总局局长审批,或报请总局局长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上述“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发展规划和煤矿安监局拟采取的重大工作举措、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及安排等。

 

(二)煤矿安监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工作。煤矿安监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按行文程序,由总局向国务院呈报。

 

(三)煤矿安监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命令,经总局审议后,由总局对外发布或由总局局长授权煤矿安监局对外发布。

 

(四)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总局领导,煤矿安监局负责业务管理。在日常业务工作方面,煤矿安监局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监察重要事项的发文,经总局审议,必要时以总局名义印发,或与总局联合印发。煤矿安监局单独发出的重要文件,抄报总局。

 

(五)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年度全国性工作会议、局长座谈会,由总局报请国务院审批。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其他会议,由煤矿安监局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六)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煤矿安监局,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煤矿安监局参加;总局办公厅可负责收发、转达等事项。煤矿安监局值班、调度统计、提案、信访、保密、保卫等方面工作,均由总局统一负责;政务信息、特大事故信息等通过总局上报中办、国办。

 

关于人事工作

 

(一)煤矿安监局的人事业务工作依托总局管理。

 

(二)煤矿安监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由总局党组向中组部提出建议。

 

(三)煤矿安监局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和内设司司长、巡视员、副司长、助理巡视员的任免,由煤矿安监局提出意见,总局人事司考察后,提请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其中,司长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任免须报中组部备案。

 

(四)煤矿安监局处长及处级以下干部的任免,由煤矿安监局提出意见,总局人事司按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五)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副局级以上干部的任免,由总局人事司组织、煤矿安监局派人参加进行考核提出建议,征求煤矿安监局意见后,报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煤矿安监局也可提出建议,根据总局党组安排,总局人事司组织、煤矿安监局派人参加进行考核后,报总局党组研究决定。

 

(六)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事处处长和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及省局所属监察分局正职的任免,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前报总局人事司和煤矿安监局备案,总局人事司商煤矿安监局后批复。

 

(七)煤矿安监局机关人员退休后,由总局离退休干部局管理。

 

关于外事工作

 

(一)外事出访。煤矿安监局局长出访事项,经总局局长同意,报外交部审核、国务院审批后,总局外事部门组织实施。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出访,经煤矿安监局局长和总局局长审批后,总局外事部门组织实施。煤矿安监局其他人员出访,由煤矿安监局局长审批后,总局外事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接待和邀请来访。煤矿安监局接待外宾或邀请外宾来访,由煤矿安监局提出意见,总局外事部门组织实施,或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外事会见。煤矿安监局的外事活动,需请总局领导出席的,由煤矿安监局报总局同意后按程序实施。应总局邀请来华访问的外国代表团组需要拜会煤矿安监局领导的,经煤矿安监局领导同意后,由总局外事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其他。经总局授权,可以煤矿安监局名义参加国际组织、组织有关外事活动、申报国际合作项目、签署有关文件等。具体工作由总局外事部门组织实施。

 

关于财务工作

 

考虑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执法需要,煤矿安监局配备专门财务人员2名(在相关处加挂财务处牌子),负责核算本级机关的经费(含人员及公用经费、专项执法业务经费等),同时接受总局对财务预算的管理和指导。

 

关于党的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及后勤服务

 

煤矿安监局机关党的工作及工青妇工作,由总局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煤矿安监局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煤矿安监局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依托总局,煤矿安监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与总局机关人员一致。

 

其他

 

日常性业务工作,煤矿安监局职能司与总局相关司(室)之间可直接联系;涉及重要事项的,总局相关司(室)可通过煤矿安监局综合司进行联系(以上选自《安监总办字〔2005〕13号》文件)。

 

三、直辖市、省类

 

 

 

(一)、   贵州:     

 

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是省委、省政府管理某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不是部委办厅的内设机构。其业务工作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负责。

 

1、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纪要([1994]55号)精神,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原确定的机构规格和干部配备级别不变;内设处室为正处级规格。

 

2、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在人、财、物机关党务、行政、后勤等方面独立的,部门设党组或党委,机关党的工作由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人、财、物、机关党务、行政、后勤等由部委办厅管理的,部委办厅对待这些机构的职工福利、干部任用等应与部委办厅干部职工一视同仁。

 

3、部委办厅主要通过部长、主任、厅长(党组、党委书记)或召开会议的形式对部委办厅管理机构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实施管理。

 

4、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要请示省委、省政府的事项,报文时应同时抄报部委办厅,涉及与部委办厅业务有关的,应先征求部委办厅意见后再上报。

 

5、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代省委、省政府草拟其业务范围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决定、命令,在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议的同时抄报部委办厅,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议后发布实施;也可根据法律和上级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拟订部门规章、指示、命令,在发布实施的同时,应抄报部委办厅。

 

6、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可以单独向下和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应发给这些部门,有关的会议应通知参加。

 

7、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领导班子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设有党组、党委的,内设处室正副处长(主任)职务任免,在规定职数内,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时,报部委办厅备案,其他人事工作自行管理;未设党组、党委的,由部委办厅管理。

 

8、部委办厅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按有关规定单独报批(以上选自《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办发[1995]19号》文件)。

 

  (二)、北京: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现就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1、市委、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管理的机构)是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市委、市政府某方面工作的管理机关。部门管理的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不是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部门的管理机构按照“三定”规定所赋予的职能独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可单独向下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2、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其主要领导人或主要领导人召开专门会议的形式,对部门管理的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实施领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对市委、市政府负责。部门管理的机构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市委、市政府的事项,原则上通过主管部门向市委、市政府请示;部门管理机构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3、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根据其工作职能需要,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4、市委、市政府文件可直接发给部门管理的机构。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也可通知部门管理的机构参加。

 

  5、部门管理的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受主管部门机关党组织的领导。

 

  6、部门管理的机构一般为副局级,内设处室为正处级。

 

  7、部门管理的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部门管理的机构的人事工作由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管理。

 

  8、部门管理的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单独核定。

 

  9、部门管理的机构原有的计划、财政、专项资金渠道原则上维持不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选自《京办发(2000)8号》文件)。

 

(三)、吉林:

 

     为了理顺关系,保证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之间能够协调运转,现就省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1、部门管理的机构是负责省政府某一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较大的相对独立性。主管部门可通过主任办公会议的形式,对部门管理的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进行指导与管理(具体包括:行业或系统的发展规划、拟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安排等)。除此之外,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独立开展日常工作。

 

  2、部门管理的机构可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但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主管部门。

 

  3、部门管理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的属部门业务范围的指示和命令,可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直接发布。

 

  4、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应直接发给部门管理的机构;国家部委因工作隶属关系直接发给主管部门的、涉及部门管理的机构业务方面或应由部门管理的机构办理的文电,主管部门应及时送部门管理的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在参加国家有关会议之后,应将会议基本精神和内容及时告知主管部门。部门管理的机构可参加省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5、部门管理的机构领导班子由省委管理,其他干部人事工作由本部门党组管理。机关党的工作接受省直机关党工委的领导。

 

  6、部门管理的机构外事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包括人员出访)不变。重大外事活动在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同时,要报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7、部门管理的机构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不变(以上选自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00〕26号》文件)。

 

   (四)、浙江:

 

        为了使省直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之间协调运转,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理顺省直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部门管理机构是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省委、省政府甘方面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省委、省政府请示工作。部门管理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应由主管部门报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审议。部门管理机构需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工作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并定期报告主管部门。

 

  

 

2、部门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内设机构的正职由部门管理机构党委(党组)提名,报经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由部门管理机构党委(党组)任免,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内设机构的副职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均由部门管理机构党委(党组)任免,报主管部门和省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和人事工作由部门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省政府序列未设党委(党组)的部门管理机构,其干部和人事工作由主管部门管理。

 

  

 

3、部门管理机构可列为省委、省政府发文单位,参加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4、部门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实行单列;其基建、计划、财务、劳动工资等可以单列,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由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商定。

 

  

 

5、部门管理机构的外事工作,按照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部门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6、部分管理机构机关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隶属于主管部门的机关党组织。经批准设置机关党组织的部门管理机构,机关党的工作由部门管理机构的机关党组织负责;未设置机关党组织的,机关党的工作由主管部门的机关党组织统一管理。

 

  

 

7、部门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管理,按省委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选自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委办发[2001]8号》文件)。

 

   (五) 、福建:

 

         《关于进一步明确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挂靠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部门管理机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其主管部门管理的,承担党委、政府某方面工作的党政工作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1、部门管理机构实行限额设置,具体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部门管理机构要单独进行“三定”,并根据党委、政府确定的职能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3、经批准单独设立党组(党委)的部门管理机构,其机关内部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党务、行政后勤事务等工作自行管理;未单独设立党组(党委)的部门管理机构,其机关内部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党务、行政后勤事务等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4、部门管理机构一般不直接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特殊情况需直接行文时,应同时抄送由其主管部门。

 

5、部门管理机构起草的地方法规或规章草案,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审议。

 

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拟定有关政策性公文,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或部门管理机构行文。

 

7、按照职权范围,可向相关业务部门单独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可通知部门管理机构参加。

 

8、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党组会议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的形式,对部门管理机构实施管理(以上选自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委办[2006]8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