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尼丁孕妇副作用:谁动了我的公积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22:09
据报道,广州市公积金提取政策正在酝酿重大变革。7月1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新系统将上线,对于提取部分公积金的市民,账户内需扣留6个月的缴存额。此外,公积金异地提取也设置了种种限制。对此,民众表达了强烈不满:公积金明明是自己的钱,为什么不能随便动?更要紧的是,谁在管理公积金,是怎么动这些钱的?没人知道。
诚然,公积金制度出台以来,帮助很多人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梦想,但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如住房公积金性质的模糊、投资收益率低、治理结构混乱、沉淀资金多等问题。这不仅影响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作,积累到一定程度,甚至能从根本上摧毁该制度的正当性。我们为什么需要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与百姓息息相关,也总能引起民众的关注。
资金池:集小钱为大钱
住房是一种大件物品消费,绝大多数的居民都不可能通过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方式来获得住房,而商业银行的利率往往是根据产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来计算的,因此,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往往负担不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公积金制度的出台,改变了这一现状。通过强制缴纳、集中管理的模式,把分散在居民手中的一部分资金聚集起来,统一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并且限定住房公积金的特定用途,从而达到资金的聚集目的,住房购买者通过从集中的资金池贷款的形式,支付由本人所拥有的资金难以负担的房价,以此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的住房状况,满足他们的基本住房需要。

截止2009年3月,建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超过3000亿元。
推动住房市场化
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一样,在分配机制中发挥了公平调节器的作用,实现了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实施的效果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发挥了此种作用。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供的数据,2008年,全国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31.13万笔、2035.93亿元,截至2008年末,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回顾近16年的发展历程,住房公积金对中国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发挥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提高中国城市居民住房改善乃至中国住房保障事业都贡献很大。同时,住房体制和整体经济改革的深入开展又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详细)
公积金是私有财产吗?

江西省直机关的一张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个人缴存的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归个人所有,是不是意味着它是缴存者的私有财产,进而,由公积金所产生的“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也该归缴存者所有?那么,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否无权制定种种限制使用公积金制度的规定?

公积金利率的调整关系到无数人的切身利益。
这样的论证粗看似乎成立,但并非没有漏洞。首先,作为个人财产的收入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职工和单位所缴纳的公积金却免缴个人所得税。不仅如此,整个公积金制度所产生的孳息都是免缴相关税收。同时,如果公积金的孳息如果也归个人所有,实际上也有违公积金制度的运作原理。公积金制度的本质在于为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互助机构:个人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时,他就可以享受比商业银行利率更低的利率,这种优惠,实际上就是公积金制度每个缴存者所享受的额外的“孳息”。如果每个公积金账户的拥有者都想去获得公积金制度的孳息,将此作为个人的财产,那么公积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00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十周年。
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缺乏对“孳息”归属的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公众对其权属的误解。同时,仅仅由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来确定财产权的归属,也不尽严肃。《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够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限制了所有者对其的使用,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征用。同时,由于该项目数额巨大,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资金规模,仅仅由行政法规来调整,不尽严肃,也存在正当性上的疑问。
公积金管理存在巨大漏洞

公积金缴纳的政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高者补贴越多、收入低者补贴越少的怪现象。
资金运用:劫贫济富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但是从资金的使用结果来看,效果可能并不理想。按照建设部的数据,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3.54%,全国也就只有961.17万户职工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而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即便考虑到所有的使用者都是占用了2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全国也只有将近24.82%的缴存户享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此产生了庞大的将近6000亿的沉淀资金。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其贷款额度,这就必然导致收入高、缴存高的成员所获得的公积金贷款也就多,而低收入者所得到的贷款资助低,有的甚至无法逾越购房首付门槛。也是这个原因,不少人将公积金制度称为是“劫贫济富”的工具。

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下,远近闻名。而与之成正比的是效益率也差强人意。至于透明度就更是无人知晓的迷局了。
投资收益:低得可怜
根据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而同期全国社保基金的总资产仅仅为5625亿元,这意味着单就规模而言,住房公积金目前已经是中国最大的公共基金。
但是,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却差强人意:2008年增值收益为170.10亿元,也就是说它的收益率只有的1.4%,这样的收益率不仅仅远远低于国债的收益率,甚至还低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相比之下,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就远高于此。根据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2009年年报显示,基金自成立以来的累计投资收益额1598.11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98%。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
治理结构:混乱不堪
为什么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会高于住房公积金?我们可以从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治理结构中探究一二。在现有的框架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但是该组织的决策者并非专职人员,全部是由兼职人员构成。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者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它的成员由如下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一个拥有上亿万资金规模的机构,其决策者都是由兼职人员构成,这岂非咄咄怪事?
在现有的框架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只能投放国债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每年的管理费用却高达300亿。这意味着该机构必定人浮于事,很难想象一个仅仅缴存和发放贷款、购买国债的机构却需要支付数额如此巨大的管理费。同时,单一的投资渠道和管理者的缺位也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行为不会受到银监会的监管,在利润的驱动下,很多管理中心往往违法理财。屡屡见诸报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挪用资金的新闻,为这个机构的混乱治理做了最好的脚注。
公积金该如何改?

公积金的流弊依然很多,唯有健全、完善制度,才能保持前进的势头,为民造福。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公积金收益的权属。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从法律上明确公积金的收益归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限定其用途,只能够用于与改善住房等居住条件等相关用途。
其次,完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治理结构。拓宽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住房公积金投入资本市场,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监管,减低其运作风险。同时,延聘专业人员参与管理。只有一流的人才,才能够带来更好的回报。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我国的公积金制度存在着覆盖面不够广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积金制度的缴纳者都应该从中贷款购置房产。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就是美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而泡沫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过多的没有相应住房支付能力的人拥有了自己的房产。当下中国各地不少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出现了流动性问题,这该引起决策者的警觉。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有五大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 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委员会决策”是指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管理等重要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在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城市依法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承办住房委员决定的其他事项等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
公积金制度主要是来源于社会互助理论: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部分闲置和暂时闲置资金聚集起来,然后按照一定规则将资金分配到需要某种帮助的社会成员中,从而起到社会成员互助的效果。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密切相关,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计划经济时代广泛存在的住房难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住房作为单位提供的一项福利,是与职工的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职工获得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住房无法进入市场交易。因此在住房市场上,住房建设只有投入没有回报,导致中国住房建设资金恶性循环,城镇居民住房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中国的住房问题,在公积金制度出台之前,也进行了不少改革。其中1979-1985年为试点售房阶段,1986-1990进行了提租补贴和以租促售的改革。但是由于财力和其他资源上的限制,先前的种种改革没有能力为居民提供匹配的住房财力资源,住房改革并没有获得成功。直到公积金制度的出台,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
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该方案抓住了如何解决住房消费资金稳定和长期来源这一难题,市场反应非常良好。于是在1994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国全面推行。1999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全国全面推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当为纾解民困。但现实的情况是,对于很多公积金的缴纳者来说,这一制度不仅没有为他们解困,反而成了他们的“困扰”之一。
究其根本,在于公积金制度在中国落地之后,有关部门就忘记了其“社会互助”的本原。公积金强制缴纳的性质,本来是为了达到社会互助的目的,如今却成了制度和运作不透明的借口之一。当务之急在于厘清公积金管理上的种种乱象,但无论公积金未来的改革方向如何,管理者都不能不考虑那些交出辛苦血汗钱的民众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