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抗体正常值:传教士与上海近代法文化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8:45:11
传教士与上海近代法文化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6-08-11 13:12发表评论>>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第三位应提及的人物是孙晓楼(1902——1958),江苏无锡人。1927年毕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律学院。随后,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留学,192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担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31年至1933年),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代理教务长(1933年至1939年),民国政府行政院参事(1940年至1941年),朝阳学院院长(1941年至1945年)等。1947年重返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任教。
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一位有影响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工作者,主要著作有:《劳动法学》(1935年)、《领事裁判权问题》(上、下,商务印书馆1936年)、《苏俄刑事诉讼法》(1937年)等。论文主要有:《社会进化与法律》(1928年)、《注册与商人》(1928年)、《劳动立法论》(1931年)、《今昔法律的道德观》(1932年)、《近代比较法学之重要》(1933年)、《我国法律教育的几个重要问题》(1934年)、《各国冤狱赔偿制度之检讨》(1935年)、《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法的沟通》(1935年)、《两大法系法院组织之比较》(1935年)、《法学者应有的准备》(1936年)、《法律民族化之检讨》(1937年)等。
在孙晓楼的业绩中,对中国近代法学贡献最大的是他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研究成果。1935年,他出版了《法律教育》(上海商务印书馆版)一书,对法律教育的目的、关于法律教育的基本科目、法律教育中社会学之重要性、法律学校应添设的几种课程、法律教学研究中研究方法之转变、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专任教授的重要及其应备之资格、学校中比较法学讲座之重要、限制学生人数与提高入学资格、法律夜校之设立、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等涉及法律教育之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一整套主张,从而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作出了贡献。
1951年后出任东吴大学校长的丘汉平(1904——1990),也是东吴大学法学院培养的高级法律人才。丘汉平原籍福建海澄(今龙海)。生于缅甸仰光。1927年从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毕业后,赴美国留学,1929年获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30年赴欧洲考察后,返回上海执律师业务。1931年起,丘汉平出任国立暨南大学和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教授。1945年1月,任福建省政府财政厅长,创办省立福建大学,并兼校长。1948年行宪后,任立法院立法委员。
丘汉平一生著述甚丰,是东吴大学著名的才子。其重要论著有:《国际汇兑与贸易》(1926年)、《现代法律哲学之三大派别》(1927年)、《罗马十二表法之研究》(1928年)、《新法律史观》(1931年)、《票据法总则释义》(1931年)、《法律思想的性质》(1931年)、《先秦法律思想》(1931年)、《中国票据法论》(1933年版)、《罗马法》(上下册,1933年版)、《法学通论》(1933年)、《违警罚法》(1935年)、《华侨问题》(1936年版)、《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1938年)、《地方银行概论》(1941年)、《从不平等条约到平等条约》(1943年)、《美国之统一与法治》(1945年)等。
值得提及的第五位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的精英,是民国时期在法学理论和实务两个领域都极为卓越的杨兆龙(1904——1979)。杨兆龙于1927年毕业后,即出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租界上诉法院推事,并兼任上海及江苏执行律师,上海法政大学、东吴大学等法学教授。1933年,还被聘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负责草拟宪法草案。1934年,杨兆龙赴美国留学,被哈佛大学录取,193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赴德国柏林大学法律系研究大陆法。此时的杨兆龙已经掌握了英、法、德等八国语言,并对英美法、大陆法等均有很深的造诣。
1936年,日本加紧侵略中国的行动,杨兆龙出于爱国之心,取消了原定赴苏、波和捷三国作访问学者的计划,提前结束在国外的研究,回到上海,从事司法行政和法律教育工作。出任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和司法行政部法制专员等职,从事《军事征用法》、《国家总动员法》等法律的起草,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工作。1946年春,经杨兆龙的推荐,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来华出任司法行政部顾问,杨兆龙配合其做了不少工作。1948年末,杨兆龙接受中共地下党组织的委托,出任国民党政府最高检察署代理检察长,并营救了一批被关押的民主进步人士。
杨兆龙是中国现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一生著述丰硕,主要有《改革现行诉愿制度之商榷》(1932年)、《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1934年)、《论三审制之存废或改革》(1936年)、《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法治的评价》、《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以上均为1937年)、《最近德国宪法上分权制度之变迁》(1940年)、《宪政之道》(1944年)、《法学界的贫乏》(1948年)、《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1949年)、《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1956年)、《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刑法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均为1957年)等。
除东吴大学法学院之外,上海的其他教会大学法科也培养了不少法律人才。如民国时期的著名法学家谢冠生(1897-1971),就是震旦大学法科毕业的,后留学法国,入巴黎大学法学研究院学习,1924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历任震旦大学、复旦大学、持志大学、中国公学、法政大学等校教授。1926年任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秘书。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谢冠生任职外交部,并兼任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代法学院院长。1929年任司法院秘书长。1939年后任司法行政部部长。1948年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兼司法院秘书长。
谢冠生一生著述也极为丰硕,其主要著作有:《中华民国宪法概论》、《欧战后新兴共和国宪法专号》(国立北平研究院1931年)、《法理学大纲》、《罗马法大纲》、《法治要旨》、《中国法制史》、《苏联与国际法》、《民法实用债编全论》(重庆大东书局1944年)等。此外,还发表了《中国继承法论序》(1929年)、《三权分立与英国政制》(1930年)等论文。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