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甲变黑是怎么回事:法治与秩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04:44:34
法治与秩序


摘要
在秩序建设中,法治具有人治和德治无法替代的功能:一是对大家的社会行为事先规定了行为规范,使大家知道什么是合适的行为举止、什么是不合适的行为举止,合适的行为举止能够走遍天下、不合适的行为举止将会受到惩罚。二是对大家约定共同合作完成的社会事务,事先制订好分工原则、分工计划和分工明细,使大家知道各占其位和各司其职。三是对大家需要共同分配的社会利益,事先制订好分配原则、分配计划和分配明细,使大家知道利有所归和各得其所。四是对各类社会纠纷和冲突事先规定了解决原则和解决规范,使大家知道自己与他人发生纠纷和冲突后解决的途径和方法,这能够非常有效地避免纠纷和冲突的无休止延续和扩大,从而能有效避免纠纷和冲突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可控制的破坏。然而,法治也存着自身无法克服缺陷:一是不同观念的人不愿意遵守自己不赞成的法律,并且会对其秩序进行破坏。二是人的本性总会使人因经不住眼前利益的诱惑而不时地违法。三是无法做到完全、准确、及时地发现和惩罚违法行为。四是愿意守法做良民的人因很难完全掌握法律内容而不可能成为完全彻底的守法人,并且自身的合法利益经常不能够轻松有效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五是判断人的行为只有“是”“非”标准而没有“善”“恶”标准,没有善恶观的社会是冰冷的社会。六是不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和消除仇恨。这六条缺陷可以归纳为关键性的两条:一是无法有效对付有较严密组织和计划的恶意破坏社会秩序活动和恶性经济犯罪活动,二是无法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所以,单纯依靠法治是不可能建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的。怎样建设文明高效的社会秩序呢?观念主义认为,法治、人治、德治三位一体,是建设良好社会秩序的最佳构建,必须要坚持法治、人治、德治紧密结合的治国方针。“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新秩序”。要实现高水平的三位一体秩序构建,还需要做大量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工作。一是在核心价值观念的确立上要以广泛的实践经验为基础,以最广大民众的利益为根本,深入探索,取得具有强大说服力的理论创新和突破,构建起以科学和实用为特色的思想理论体系。二是在建立秩序的技术思想上要有雄厚和坚实的理论重构。三是要在秩序的技术应用上着力追求人性、实用和高效。

关键词:社会秩序   法治   人治   德治   正义   公正   公平

前言
人们称依法建设社会秩序为法治。法,作为人类建设社会秩序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构件,已有至少数千年的历史了。然而,关于法和法治,国内外理论界目前仍然没有一个明确一致的界定。国内权威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和规范的总和。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则、规定、决定、决议、命令等。有阶级的社会里,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是历史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国外学者则有另外的说法:有些人以心理现象为根据,认为法的存在及效力只是取决于个人及社会团体的心理状态。有些人以实用主义为哲学基础,认为法律是达到一定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它不是规则或规范,而是事实,是由行政官尤其是法官决定的。有些人以实证主义为哲学基础,主张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或社会工程,它应满足社会需要,以调和社会上各种冲突或利益。有些人以新康德主义为哲学基础,将法律视作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反对对法律作任何政治、道德的评价。究竟哪种说法更能反映法治的客观本质,更能有效地指导法治建设,谁也无法说服他人。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都广泛坚持和极力推崇用完全法治建立社会秩序。我国目前也在不断强调加强法治建设,反复强调要以法治国。是不是完全依靠法治就能够建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呢,西方目前被人们广泛称道的良好社会秩序的建成是不是完全都是法治的功劳呢。

对于社会秩序建设,许多国家都有自己非常好的经验,但也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各自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如何更好地管理社会,让民众的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从来都是一个有着非常高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问题。本文以观念主义哲学为基础,对法治在建设良好社会秩序中的功能和作用及局限性作探讨,为如何搞好社会秩序建设谨献点一家之言。

一、人的主观需求
观念主义认为,人的主观行为,是以人的主观需求为根据的。人的主观需求,是以人的“自我”形态为根据的。人的“自我”形态,是以人的观念形态为根据的。观念是人的灵魂,没有观念,人就不会产生“自我”感觉,就不会产生主观需求,也就没有“七情六欲”,生命的存在和状态对于“自我”就没有意义。观念是人的“自我”在争取利益时的主观标准。什么样的客观事物能够使人产生快乐感觉,什么样的客观事物能够使人产生痛苦感觉,这完全取决于人形成了什么样的“自我”形态。什么样的观念形态,就会相应地形成什么样的“自我”形态。每一个人的“自我”都是由许多种不同类型的观念组成的,所以,人的“自我”具有多重形态。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本质上是人们的观念形态所形成的利害问题。文化教育和生活实践对人的观念形态的形成或改变的影响最大。

二,社会生活和社会冲突
人是高等的社会性动物,正常情况下,人们都需要在群居式的社会生活中,才能够过上正常的日常生活。一定数量的人们在一起,共同开展社会生活,其中包括共同进行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共同进行日常生活、共同开展思想和情感交流等等。从人类的社会生活一开始,就产生出了一种对每个人的社会生活都有着最为重要影响力的社会存在,这就是社会利益。在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主观需求的社会存在,就是社会利益。人的主观需求是无限的,无论社会文明发展到何等高的水平,社会所创造出的社会利益在质和量上都始终是有限的。任何人都希望得到更多的社会利益,无论任何人得到了较多的社会利益,都会在客观上使他人少获得社会利益,这就是社会利益的供需不平衡所产生的社会矛盾。人们都为了获得更多的社会利益,在客观上就必然会发生对社会利益的相互争夺,这就是社会利益在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冲突。从人类历史的第一天起,人类的社会生活就因为争夺社会利益而伴随着尖锐的社会矛盾和激烈的社会冲突。残酷血腥的社会冲突,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不休止地陷入深重苦难的历史恶源。

三,社会秩序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需要共同进行社会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共同开展日常生活,共同抵御自然灾害,共同创造美好未来。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必然会相互间产生矛盾,发生冲突。为了保证人们社会生活的正常开展,就必需要对人们社会生活的日常运行进行组织协调,就必需要不断地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为了正常开展社会生活,努力提高生活质量,人类很早就创造出了对自身的社会生活进行组织协调,对自身的矛盾和冲突进行处理和化解的文化形态,这就是社会秩序。同人类其他文化形态一样,社会秩序的内容也是从一开始非常原始和简单,逐步发展到现在的非常复杂和完善。根据社会秩序的不同作用原理,社会秩序在内容上还分为人治、德治和法治。

象许多种类的群居动物一样,在人类最初的社会生活中,社会秩序都是由类似首领角色的人创建和维持的。那时的社会活动,通常都是以自然群落为单位开展的。群落里的集体活动,都是在首领的谋划和随时的发号施令下进行的。群落内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也最终都是由首领来随时处理和化解的。这就是社会秩序的人治形态。由于群落里的日常事务都主要由首领一个人谋划,重大事务的规划和处理也都是由首领一个人说了算,如此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就必然主要是以首领的观念形态、智慧水平和人格品质为形态根据。也就是说,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形态,主要取决于首领的思想水平、知识水平、智力水平、经验水平、道德水平、脾气性格及亲信的文化素养等等。当然,群落的观念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形态,对社会秩序形态的形成也有较大的影响。人治秩序的有效形成,主要依赖于首领人物在群落中突出的社会威望或过人的社会能力。公众对首领的信服或臣服,是实现人治的基本条件。人治是最简便实用、最有效率、最有针对性、最具应变能力的秩序形态,对于管理人类早期文化水平非常落后的社会生活,以原始状态为起点推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然而,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人治由于是权纲独揽,最容易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和武断性,最容易形成蛮横的霸权,最容易对民众形成欺压和奴役,管理绩效会受到个人智慧、才能和品德的局限。另外,由于争夺首领地位的事情总是经常发生,使社会秩序经常受到严重破坏。历史上,产生过非常阳光的人治秩序,也产生过大量非常黑暗的人治秩序,尤其是在用暴力更替首领的过程中,社会的血腥和黑暗更是经常达到让人发指的程度。

人是最典型的观念型动物,不同的观念形态会使人产生不同的主观需求。人的主观需求,除了对物质的需求,还有对精神的需求。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最重要的精神需求之一,就是希望获得心目中最有威望的人或广大公众对自己的肯定和赞赏。有智慧的首领或圣人,善于创造高尚的社会观念来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再用鼓励和赞赏方式,来激发人们施展才能、创造业绩、听从指挥、完成任务及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的主观欲望。人们有了这些积极的欲望,不用首领费心督促,就能够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许多社会职责,自觉地完成许多社会事务,并在社会交往中相互谦恭礼让和热情关爱,从而自然地使社会生活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人们的这种以威望人物或公众的善恶评价为标准、以其赞赏或遣责为精神动力、有利于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内心信念和自觉行为现象,称为人的道德。以民众的道德素养和行为为根据建立的社会秩序,称为社会秩序的德治形态。

随着人的认知水平不断提高,认知和求真的欲望就愈加突出。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对任何社会事务的安排和处理都爱问为什么和都爱讲个道理。原由问清了,听主持者把道理讲通了,才能够心甘情愿地服从指挥和履行职责。在总理日常事务的过程中,每天给大家安排事务和督促大家办理事务,对主持者已经是非常麻烦和辛苦的事了,再加上大家对某些事务的想法不一致而经常不积极地服从安排,还要经常性地不得不给大家讲明不同事务的不同道理,这就必然使自己的管理工作经常陷入困难境地。然而,智慧的主持者很快就会发现,事先给大家订出一套办理事务的具体规矩,给大家讲明道理,争得多数人的赞同,然后安规矩办事,是提高自己总理效率的绝好办法。比如,主持者根据自己理解的社会发展建设需求,制定出一定的建设规划,再制定出不同时期的建设目标,再制定出每个建设目标的实施方案,再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出具体的施工设计,再把具体的施工任务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再制定出完成任务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及报酬数额,再制定出施工期间的作息和协作要求及奖惩办法,再向全体施工人员深入宣传建设目标的重大意义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要求,然后开始具体实施。这样,在实施过程中,每个相关人员都知道自己要和大家一起干成什么事,这个事对自己和大家有什么好处;明确了自己的任务和职责,知道自己今天干什么、明天干什么,今天怎么干、明天怎么干,干好了会得到什么样的奖励、干坏了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等等。在实施过程中,主持者只需要随时检查每个人是否按要求工作和督促每个人安要求工作,只需要随时了解和定夺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然,这些检查和督促工作主持者也是可以安排其他人去做的。这就必然会大大提高实施效率,大大降低管理工作量,大大提高管理成效。当然,这种管理,是要以一定的管理文化水平为基础的。管理文化水平越高,制定出的管理办法就越是好用。用制度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干什么事、要干什么事、怎样干什么事、能得到什么利益、不能干什么事及违犯制度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等等,如此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称为社会秩序的法治形态。

实际上,在秩序建设的实践中,人治、德治和法治很早已融为一体,共同构建成社会秩序,在秩序中各自发挥着相互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管理者智慧的必然。这一点学者们早有定论:法律调整、权力调整和道德调整,是人类三大调整工具。以高水平的德治为主导,辅之以法治和人治的社会秩序,是最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形态。这种以德治为主要内容的秩序形态,能够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亲密温暖的大家庭。对于社会义务绝大多数人总是会争相作为,对于社会利益绝大多数人总是会相互谦让。人们相互间总是真诚地关心和爱护,总是乐于共同抗拒艰辛和苦难及共同享受幸福和欢乐。任何人的苦难都是大家的苦难,任何人的快乐都是大家的快乐。人们在团结友好的社会氛围中积极竞争,胜故欣然败亦喜。人们在社会责任感的激励下勇敢创新,只因苍生多苦难,攻关克险不图名。没有名利争夺,没有权力斗争,没有竞争压力,没有生活负担,只有娱乐文化带给人们轻松的悲欢忧喜。社会生活一派祥和,社会文化和谐发展,人类驾驭自然的能力稳步提高。这是人们一直由衷盼望的最美好的社会秩序,也是人类秩序建设的最高目标。

四,法治
用规矩(法律)建立社会秩序,称为法治。法治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定规矩——立法,比如一个单位为保障其社会职能的正常发挥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所制定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守规矩——守法,比如单位职工认真按照规章制度的各项要求来开展各自的工作。三是用规矩——执法,比如单位领导按制度对能很好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取得突出业绩的职工给予奖励,对没有遵守或是故意破坏规章制度及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职工给予惩罚,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职工给予是非评判和处理。当然,法治的内容还包括向广大公众宣传和解释法规条文,以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拥护和自觉遵守法规条文。

由大家来守法,这是必须的,大多数人都自觉守法,才能建成基本的法制秩序,每一个人都自觉守法,才能建成良好的法制秩序。对于三、五个人在一起搞合作,大家一起商量个规矩是有的,但通常也只能主要由一人来执掌规矩。对于涉及人数较多的社会活动,是不可能大家都来深入参与具体的立法和执法过程的。对于象国家事务管理等大规模社会活动的组织,立法和执法则需要很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经验,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由专门的人来做。立法和执法都必须由足够的权威和权力来保障,国家的立法和执法都是由军队来作为强制力保障的。没有足够的强制力作保障,是不可能建立起基本的法治秩序的。

具体由谁来立法和执法呢。人类最初的社会生活比较简单,立法和执法都由生活圈子里最高权力的掌握者来把持,其中常见的有首领、酋长、族长、村长、家长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逐渐繁杂及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国家出现以后,社会管理成为了最为复杂和沉重的工作,立法和执法工作也越来越繁重和辛苦,最高权力者通常指派能够充分代表自己执政观念的专门人员从事立法或执法,社会生活中就出现了专门从事立法或执法的国家官员。另外,在经济生活中,经常有一些利益集团,要联合起来,组成更大规模的利益集团,开展更大规模和更为复杂的经济活动,各集团最高权力者通常是推荐最能为自己争取利益的人,或是自己亲自带领一班人参加新集团的立法和执法。政治联盟也不例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民众的意志对立法和执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一方面是在一定范围内由公众直接选举立法和执法人的现象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是广大民众对“立法是否正义”“执法是否公正”进行责问和监督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另外,一些小的、临时性的社会团体,开展简单的、小规模社会活动,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立法和执法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

人都有偏私,立法和执法的人都必然地会渗入自己的偏私。也就是说,主持和参与立法或执法的人通常都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利用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偏私,一方面是为自己划取更多的利益份额,另一方面是再获取更多份额之外的利益。这就是人们总是热衷于争夺立法和执法的操控权的根本原因。一部分人理所当然地获得了较多的社会利益,就必然会侵占另一部分人的社会利益。有人称法律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这也是对过去一个时期人类法治建设的真实写照。这就是广大弱势群体对立法和执法的最基本和最强烈的愿望,从来都是“公平”和“公正”的根本原因。然而,就算是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立法和执法,由于大家都各有各的偏私,要想做到每个人理想中的“公平”与“公正”,这在客观上也是不可能的。

五,法治在秩序建设中的功能
人类的建设社会秩序历史有多长,人类的法治实践历史或许就有多长。人类的法治建设,一直为人类社会秩序文化的不断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功效。在人类的社会秩序建设中,法治所特有的一些秩序功能是非常关键的和绝不能替代的。总结起来,这些功能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大家的社会行为事先规定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使大家能够清楚地知道在社会生活中什么是合适的行为举止、什么是不合适的行为举止,合适的行为举止能够走遍天下、不合适的行为举止将会受到阻止和惩罚。这一方面通过人们守规矩来尽量避免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相互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和冲突,有司法部门的专门保护,人们不会轻易地受到他人无端的欺侮和攻击,这有效地提高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生存安全感。另一方面可以使人在许可的行为范围内不受约束地追求自我、表现个性、施展才能,这有效地提高了人们在社会秩序中的行为自由度。这是人治和德治在功效上无法取代的。

二是对需要大家共同合作完成的社会事务,事先制订好分工原则、分工计划和分工明细,使大家都能清楚地知道各占其位和各司其职。这一方面能够非常有效地提高大家在合作过程中自觉完成社会事务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能让大家在工作之余可以完全自主地安排其余的活动时间,自主开展自由活动或参加自己喜欢的其他社会活动,这使人们在社会秩序中能够获得更多的自由时间与空间。这是人治和德治在功效上无法取代的。

三是对大家需要共同分配的社会利益,事先制订好分配原则、分配计划和分配明细,使大家能够清楚地知道利有所归和各得其所。这一方面能有效地减少人们相互间因分配不公而产生出的纠纷、怨恨和冲突。另一方面使人们对自己的利益收益获得了有保障的自主预期和自主支出安排,从而使人们在利益享受的选择方面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这是人治和德治在功效上无法取代的。

四是对各类社会冲突事先规定了解决原则和解决规范,使大家清楚地知道自己与他人发生纠纷和冲突后的解决途径和方法,这能够非常有效地避免纠纷和冲突的无休止延续和扩大,从而能有效避免冲突对社会秩序造成无法控制的破坏。在法治秩序下,普通民众间的任何无法调解的纠纷和冲突,都只能通过诉讼和审判来解决,解决的结果无论各方满意不满意,纠纷和冲突就只能到此为止。如果任何一方因为对审判结果不满而挑起新的冲突,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遭受更大的利益损失。所以,无论各方因为冲突或纠纷造成了再大的仇恨和愤怒,都只能拿起法律的文明武器通过诉讼和审判的文斗方式来斗争,审判结束,斗争就结束。即便是对审判结果有再大的怨气,仇恨和愤怒的火焰依然在胸中强烈窜动,也只能在法律容忍的范围内多骂几句脏话了之,不能再有过激的举动。虽然说,在法治实践中,任何一次审判结束都会有至少一方的当事人怨气冲天,但却能把绝大多数的冲突和纠纷所造成的社会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尤其是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经济纠纷大量涌现、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只有法治才能最有效地控制这些纠纷,使其多而不乱,不会发展成为恶性冲突。法治虽然不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但却能够非常有效地终止冲突。这是人治和德治在功效上无法取代的。

六,法治在秩序建设中的缺陷
通过用法律规定社会权利和义务、用法律保护和督促社会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法律解决纠纷和冲突的方式来建立社会秩序,就称为法治。西方人特别推崇用完全的法治建立社会秩序,认为只有完全的法治才能够创建出最美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够最有效地保障民众的“人权”“民主”“自由”。法治派认为,只要制定出公正完善的行为规范,只要广泛地培养出人们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的社会精神,只要有专门的机构能准确及时地纠正那些不遵守规范的社会行为,人们就会普遍地知法和守法,该得的利益寸步不让、不该得的利益分文不取,遍走京都街巷、不越雷池半步,从而很自然地就能够形成井然有序的良好社会秩序,人们的社会权益可以最大限度地得到这个社会秩序的保障,从而最终创造出最美好的社会生活。

是否能够通过完全法治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呢?逻辑上的分析表明,用完全法治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具备以下九项条件。缺失其中任何一项条件,都会严重影响良好法治秩序的建立。

一是主流社会对良好社会秩序具有强烈的主观需求。这是完全可能的,几乎每个人都不愿意接受无秩序的混乱社会生活,都对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有着强烈的主观需求。主流社会的人们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更是需要稳定有效的社会秩序。

二是主流社会一致认为,用单纯的法治方式建设秩序,是建立稳定良好秩序的唯一有效的途径。这是完全可能的。一个时期以来,西方社会普遍推崇法治,普遍认为只有完全的法治才能够建立起最好的社会秩序,把法治提高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人们的一切社会行为都必须以法为根据,法治精神似乎是西方社会的治国灵魂,尤其是国家行政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几乎在一切社会事务中,犯法就等同于犯罪。

三是有属于主流社会的强制力量,用于强制非主流社会及少数不愿意服从法治的人服从法治。这是完全可能的。社会强制力量有能力强制任何人服从法治,目前西方许多国家都能做到。

四是为了建立良好秩序,主流社会的人们普遍宁愿自觉舍去许多可以轻易获得额外利益的机会,愿意大家平等地知法守法。这是很难的。虽然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培养出人们较高的守法自觉性,但“多吃、多占、少辛苦”是人的本性,只要有机会,人的本性就会表现出来,不自觉地破坏秩序。也就是说,只要利益的诱惑力达到足够的强度,惩戒的威慑力降到足够的弱度,大多数人都会很难自觉守法。这是不言而喻的。

五是司法部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保证公正、科学、准确、高效地评判人们的社会行为是否违法,评判结果基本上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更能让绝大多数公众认为是公正的。这是相当困难的。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思想观念、不同的学识水平和不同的工作责任心,对具体的法律条文会有不同的理解,对同一个事件会有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就必然会有不同的司法表现。另外,某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判断的方法只能是诉讼和审判,而诉讼和审判的基础则是反映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有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要让证据完全反映事实是多么的艰难,维护权益的正当诉讼是多么的艰难,公平的审判又是多么的艰难,让各方当事人都口服心服的审判又更是多么的艰难。就是在数千年的司法历史中寻找,能让各方当事人都口服心服的审判案例也是屈指可数的。对于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例的审判,要想做到让绝大多数公众满意,也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不能够做到让当事人口服心服,不服的当事人通常就不会善罢甘休。如果不能让广大公众满意,就会降低公众对秩序公正的信赖程度。如此,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无从谈起。

六是愿意守法的人必须全面准确地掌握法律条文及随时出现的相关文件,并从信仰的高度自觉守法,从而形成高水平的法治秩序。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成体系的法律,发展到现在其内容通常是非常繁杂的。绝大多数自觉循规蹈矩的人,一般都是以道德观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不会有过多的兴趣和精力对法律条文及相关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熟练背诵,对法律条文的具体了解通常都非常肤浅。只有那些以诉讼和审判为职业的人,或是处心积虑地谋求不义之利又想逃避诉讼和审判的人,才会认真研究和背诵法律条文及其大量相关文件,才有可能较为全面准确地掌握和较为熟练地运用法律条文。现实生活中,许多不义之人总是在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既侵占或为害了他人利益,又能逃避法律的惩罚,从而使法律经常性地很难保护好那些愿意自觉守法的人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法治秩序经常让好人吃亏、坏人得逞,就必然会严重影响好人自觉守法的信念,良好的法治秩序就没有了根基。

七是能够有效地激励人们的善心善念,鼓励人们向善为善。这是不可能的。在法治秩序下,判断人们社会行为是非善恶的唯一标准就只有法律条文,不管人们的行为目的是善是恶,判断的结果通常就只有“非法”和“合法”,而没有具有实际意义的“善”与“恶”的评判。这相对于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是非常荒谬的。因为,没有诉讼和审判就不会有判断,没有被诉讼和审判的罪恶就应该视同为合法(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推断),罪恶就会因不判定其为罪恶而免受社会秩序的惩罚和公众的指责。如果罪恶因为逃避了诉讼和审判就可以不是罪恶,这必然会严重影响人们向善为善的信念。如果是这样,人就可以没有道德范畴的廉耻感,只要不违法,或是只要能逃避法律惩罚,一切可耻的行为都可以是正当的。这必然不可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八是造成纠纷和冲突的矛盾和仇恨能够通过司法得到有效化解和消除。这是不可能的。司法通常只能够强行地平息纠纷和冲突,基本上不能够化解矛盾和仇恨。在这方面,其作用远不如最基层管理组织(如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德治和人治权力机构)的调解工作见成效。法律是武器,法庭是战场,战场上刀剑相拼,结果当然是输者痛、赢者快。从战场下来,输者对赢者通常会有更深的仇恨和更大的复仇决心及附带对司法和政府的强烈不满。这肯定不利于建立良好秩序。

九是全体民众都认同一致的思想观念,没有思想隔阂,没有种族和其他群体性仇恨。这在将来的很长一个时期内看起来也是不可能的。可以做到主流社会的观念一致,也可以做到绝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基本一致,但只要有少数人的思想与其他人有隔阂,对其他人有仇恨,思想上绝不认同多数人的秩序,他们就会建立起有效的组织,坚定不移和锲而不舍地采取各种方式对正常社会秩序不停地捣乱和破坏。只要这种现象存在,社会秩序就很难稳定。各国的实践都证明,用法治手段来处理这个问题,其效率通常是非常低的。

法治的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崇尚法治的研究者一致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良好的法治必须以全体公民积极的守法意识为基础,他们主张积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然而,要培养出人们自觉守法的意识,最低限度首先要让人们充分感觉到立法的公平理性和执法的公正有力,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任何时候都能够依法公正地得到及时纠正。如果让人们感觉到立法经常不够公平或是执法经常不够公正有力,社会生活中让人们愤恨的大量不公平现象长期不能依法有效解决,绝大多数人显然就不会积极主动地自觉守法了。就算是抱有强烈的正义和法治信念的人,在个人利益屡屡受到他人侵害而不能很好地被法律公正维护时,也会很少有人能够持久地坚持做到完全自觉地守法的。如果不能够让绝大多数人自觉守法,用完全法治建立良好秩序就只能如同在水中捞月亮了。

法治理论普遍认为,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他们把各类民众全都称为国民,在名誉上给予了每个国民以大家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正义的核心是利益的确认和分配,谁认为某种利益被确认和分配得好、有道理,谁就称其为正义;谁认为确认和分配得不好、没道理,谁就称其为非正义。社会阶层现象是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完全消亡的,不同的社会阶层当然有不同的利益确认和需求。所以,正义只能是相对的,这个阶层的人普遍认为是正义的,另一个阶层的人就不一定会认为是正义的。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以正义的名义来捍卫自己心中最基本的利益确认和利益份额,如果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显然不能够帮助他们实现这一目标,要让他们自觉守法和积极捍卫法律就显然是不现实的。还有,思想观念完全对立的社会团体之间,正义的内容更是差之天地。尤其是那些崇尚用暴力手段重新建立社会秩序的政治集团,与主流社会之间根本不可能建立起共同的法治秩序。如目前甚嚣尘上的基地组织与西方社会之间势不两立的对峙,有谁能让他们走到一起来建立共同的法治秩序呢。唯一的办法就是,要么基地组织用西方世界认为的非法手段消灭掉西方世界,要么西方世界用基地组织认为的非法手段消灭掉基地组织。

综上所述,用完全法治化建设良好社会秩序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法治在秩序建设中具有本身不可克服缺陷:一是不同观念的人不愿意遵守自己不赞成的法,并且会对其进行破坏。二是人的本性总会使人因经不住眼前利益的诱惑而不时地违法。三是无法做到完全、准确、及时地发现和惩罚违法行为。四是愿意守法做良民的人因很难完全掌握法律内容而不可能成为完全彻底的守法人,并且自身的合法利益经常不能够轻松有效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五是判断人的行为只有“是”“非”标准而没有“善”“恶”标准,没有善恶观的社会是冰冷的社会。六是不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和消除仇恨。这六条缺陷可以归纳为关键性的两条:一是无法有效对付有较严密组织和计划的恶意破坏社会秩序活动和恶性经济犯罪活动,二是无法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法治的缺陷,早在数百年前就被有杰出理论成就的法学专家们所认识,并且目前也没有在法治范畴内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所以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只依靠完全法治建成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都需要在德治和人治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使之不断良好。据说意大利作恶多端的黑手党长期能与该国的法治秩序相对抗,这也有力证明了完全法治秩序的致命缺陷所在。该国的文学作品中经常有正面人物为了铲除罪恶而无奈违法的悲壮描述。

号称法治第一样板的美国,当国家安全受到威胁而法治手段无能为力时,最高当局每次都会背地里当机立断地使用非法手段来对付一些危险性很大的特殊人物。这种做法,在客观上也算是承认了完全法治秩序所存在的致命缺陷。在实践中这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这表明美国政府的高级官员们对本国人民根本利益认真负责的情感是真实可靠的,具有科学精神的人不应该对其有所挑剔。美国人因为崇拜工具(法治)而约束了政府的手脚。当唯一正当而崇高的工具不能够有效解决严峻问题时,为了国家利益,政府必须要不择手段地使用更为有效的工具。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坚决维护国家的大秩序,在任何时候都是第一位的。

人最重要的精神需求是需要他人的肯定和赞扬。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时代,人们通常关注的一是将领杀敌的业绩,二是智士成功的计谋,三是官吏显赫的官位,四是君子高尚的品德,五是玩家娱乐的技艺。到了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封建官吏们的生活仍主导着社会时尚。资本主义的到来使生产力水平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法治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舞台,让每个人都有可能在转眼间创造出非常令人瞩目的经济业绩,而经济业绩给人带来的巨大实惠更是人所共知。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可以说,只要能逃脱法律的惩罚,有了钱就有了一切,有了钱就能压倒一切。而法网恢恢,疏眼常漏。为了自己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人们往往置稀松的法网于不顾,一心一意和不择手段地贪敛社会财富。每年的各类财富排行榜及富豪们的离奇敛财故事,让万众瞩目和万众羡慕,极大地满足了富豪们的精神需求,更是极大地激发出千万人努力贪钱的强烈欲望。许多明摆着的罪恶受到法律的保护,许多贪欲借助于法律实现,善良的人们经常会受到恶人的侵害而无奈,越来越多的人们贪欲越来越重,他们把每个他人的利益都看做是私我口中可餐的朵颐。在不受节制的贪欲腐蚀下,许多人变得越来越没有廉耻、没有诚信、没有责任感、没有同情心。过去的各类先进和模范人物现在普遍被人们嗤之以鼻,现在的各种光荣称号如果不捆绑金钱,在人们心中就没有丝毫地位,相对于金钱更是一文不值。主流社会的人们越来越只关心私己而不关心正义,只有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被称为弱势群体的贫困民众在愤怒地呼喊正义。这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努力加紧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秩序现状。

七,法理
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原则和道理,称为法理。法理是法治建设 的基础,是支撑法治的灵魂。如果法理不通,不能在道理上服众,法治就很难开展。只有以主流社会的根本利益为基础,以科学和理性为思维根据的法理,才能够建立起文明有效的法治秩序。法理包含两层内容,一是关于人们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约定及其伦理顺序的原则,也就是正义的基本内容。二是关于保障权利和督促义务的技术思想。法治的基础是有效的强制力,就是用强制力做保证,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保障和督促公民履行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戒公民的非法行为,以此建立起相应的社会秩序。

关于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法理的核心内容,当然也是秩序的核心内容。最初的秩序是以家庭为基础的,是为了提高家庭内的社会活动成效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简单的纠纷和冲突,秩序的核心目标是“条理和和谐”,也就是以保持家庭生活的条理和和谐为原则。自从压迫和剥削出现以后,秩序的核心目标就变成了“压迫和剥削”,秩序就成了“阶级压迫”的最有效工具,也就是以最有效地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为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民众求解放运动”的浪潮推动下,秩序的变革越来越受到广大民众意愿的影响,秩序旗帜的最显要之处终于写上了“保障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也就是以最有效地体现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为原则。对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最广大民众从来都是痛恨和反对压迫,崇尚“公平”和“公正”的,声张代表民众利益的“正义”从来都是他们对秩序的最基本要求。

什么是正义,前人有过许多不同的定义。观念主义认为,正义属于观念文化的范畴。公众要有一致的观念,才能够有一致的正义。不可能让所有人的观念完全一致,但对秩序建设有基础性影响的观念取得一致是可能的。只要大家愿意和谐相处、共谋发展,就一定会有共同的正义。希望社会生活“公正”“公平”“秩序”“美好”,这可以说是最广大民众共同的愿望,这是不证自明的。在以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为秩序核心的今天,这必须是正义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法理上,一方面是正义必须要能够保障最广大民众的基本权益,必须要有利于建立和谐美好的人际关系,必须要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利于有效遏制能够把广大民众挑拔成相互仇视的不同政治派别的“分裂政治”“暴力政治”和“恐怖政治”。另一方面是一定要让代表民众利益的正义成为秩序的核心,一定要让一切与正义不相容的行为受到秩序的有效惩戒。

法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要让法理代表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要充分体现“公平”和“公正”,更要体现“科学”和“合理”。要强调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的对等性原则和社会权益对社会秩序的依附性现实。在法理上要讲科学、讲理性,不要讲迷信。要以科学的态度宣扬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本身赋予的,绝不是“天赋”或“神赋”的。说“天赋”或“神赋”都是非常荒谬的,归根结底都是人赋的。绝不能用“天赋”或“神赋”的名义约定出一些非常荒唐的权利或义务,来让人们背上许多毫无社会价值的沉重负担。

人们的社会生活,必须要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来维持。对人们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约定,也必须要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相对应。相对于人们的主观欲望,自然资源是有限的,通过劳动创造出的社会财富更是有限的。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满足人们所期望的全部社会权利。为了协调人们相互间的权利冲突,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任何时候人们都必须要适当牺牲自己对权利的过度追求。在社会生活中,有些权利或义务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是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有些权利或义务对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性相对要小些,有些权利或义务还会相互间产生矛盾和冲突。在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条件下,如何实现人们社会生活幸福指数的最大化,这是人类的理性使然,任何智慧的社会秩序管理者都会认真盘算。

观念主义提出不同权利和义务的伦理顺序原则,按人们的各种社会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社会生活幸福指数所产生影响的价值大小进行排序,社会秩序要优先保障顺序最前面的权利和义务,最前面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基本保障后,才能够按顺序对其他权利和义务依次保障。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权利和义务,理所当然地要作为第一顺序最优先保障。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非常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就作为第二顺序次优先保障。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次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就作为第三顺序或第四顺序依次保障。按一定的伦理价值对人们的不同权利和义务排出了顺序,就能够明白孰重孰轻,就能够确定轻重缓急,社会秩序就能够更有效地协调人们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冲突,就可以让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出更多的利益实惠,从而有效提高人们社会生活的幸福指数。

如何有效地保障约定给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有效地保障秩序稳定,是法理的关健性内容。如果不能够有效地保障权利和义务,不能够有效地保障秩序稳定,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约定再完美,也只能是一张美丽的画饼,没有任何实际价值。人们在法理上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单独依靠法治是不可能建成完整社会秩序的,法治只是构成完整社会秩序的三种基本秩序形态之一,与人治与德治具有平等的秩序地位和协同的秩序功能。观念主义认为,建立完整社会秩序的基本柜架应该是,用法治建立最基本的社会秩序,用人治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和特殊事件,用德治提高社会秩序的文明水平。法治一定要与人治和德治相协同,而不是与之相对立。任何时候的社会秩序建设,都必须同时依靠法治、人治和德治来共同承担,才能够创造出更好的秩序效率,才能够更有效地代表正义、维护正义和声张正义。有效的秩序建设,一定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要以实用和高效为准则,要能充分适应时代的发展,要能做到积极倡导文明的社会风气和及时矫正不良的社会风气。正义的灵魂是公平和秩序。

要充分认识到,法治只是建立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之一,只能是工具,只能追求其功效,绝不能作为信仰崇拜的对象,绝不能把法律抬高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对其偏重于顶礼膜拜使之教条僵化。如果让法治成为统帅一切正当社会行为的神圣之物,就会严重束缚社会秩序的运行手脚,最终就有可能对不正当社会行为束手无策,这是不可行的。法治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如果不能够有效地达到目的,再华丽动听的法理也是没有丝毫用处的。我们要以目的为宗旨,法治只是达到目的的三种手段之一,手段要服从于目的而不是统帅目的。西方世界把法治抬高到绝对信仰的高度,这使得他们的秩序建设背上了许多沉重的包袱和遇到了很多很难克服的麻烦,他们自己却认为一些非常愚昧和荒谬的社会现象正是他们的理性和文明的体现。

在法理上,要充分明确法治在秩序建设中所必须发挥的优势和必须承担的基本任务:一是通过约定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有条不紊的基本生活秩序,使人们能够按一定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各类社会活动。二是有效保障和监督人们按约定享受权利及保障和督促人们按约定履行义务,从而有效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三的有效平息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民事纠纷和冲突,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四是有效地惩恶扬善,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有效地惩戒罪恶,从而有效地打击社会歪风和宏扬社会正气。在惩戒罪恶方面,法治必须成为惩治犯罪的得力工具,要能充分体现出法治的警世功能,要让人们充分感觉到,通过犯罪获利是非常危险,很容易落得可悲和可耻的下场。法治必须要积极努力地体现正义,要行之有效地煞歪风扶正气,绝不能让罪行得不到足够的惩罚和让邪恶得不到强力的遏制。如果在法治秩序下,邪恶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和遏制,甚至对邪恶的随处猖獗无可奈何,公众就会质疑正义、质疑法理,就会对法治失去信心而不积极守法,法治的功效就必然会大打折扣。

人们都希望建立最美好的社会秩序,人们对最美好的社会秩序都有自己的幻想。较为有代表性的幻想之一,就是能让所的人都能够充分享受到相同的社会权利。这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能的。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人,社会劳动能力不同、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思想观念不同、脾气性格不同、社交能力不同、主观需求不同。无论何时,人类的社会秩序都必须要以鼓励社会劳动和鼓励社会协作为基本原则。无论人类社会发展到多高水平,不同人在社会属性方面的差异都是无法完全消除的,由这种差异所造成的不同人在享受社会权利方面所表现出的差异也是会一直存在的。秩序建设只能使这种差异逐步缩小,不可能使这种差异完全消失。如果武断地使其完全消失,秩序建设就必然会发生巨大倒退。所以,在法理上,对人们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约定,任何时候都必须以主流社会广大民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为根据,绝不能因为要满足少数人对权利的诉求而影响到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从理论上讲,最理想的秩序,也只能做到保证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但绝不可能做到同时保证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在实践中,“保证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与“保证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往往是相对立的,并且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冲突的,这在法理上必须要有充分的理性认识。任何时候,公平都只能是对利益有所要求和有相应能力要求的人而言。

综上所述,法理一是要说清楚法律所遵循的具体政治主张,也就是对正义内容的具体宣扬,如对“是否反对阶级压迫”“是否宣扬劳动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否反对民族歧视”“是否打击犯罪”“是否反对不劳而获”“是否讲诚实守信”“是否宣扬平等、仁爱、孝敬、谦让”等等核心价值观念的宣扬。二是要说清楚规定人们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基本道理。三是要说清楚保障权利和督促义务并使其达到公平和公正的技术原理和技术路线。四是要说清楚遏制和惩戒罪恶的技术原理和技术路线。法理只有具备了完整的观念体系和技术思想,才能够为立法、执法和守法打好良好的基础,法治建设才能够在科学的基础上顺利开展。

八,司法的困难
用法治手段管理社会,人类已有很长的历史。西方社会的所谓完全法治秩序,也号称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了。司法是法治秩序中的关键环节,没有良好的司法使法治保持本来的公正和秩序效能,使法律精神得到正确体现,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法治秩序。然而,以往的司法实践让人们非常清楚地认识到,要想让司法达到建设良好法治秩序所必须的理想水平,有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以下是两种社会制度中的警务人员的行业誓词:

中国警察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美国警官的道德宣言:“作为一名警官,我最基本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保卫他们的生命和财产,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冤屈,保护弱小者不受欺压,打击暴力,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尊重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及享受司法公正的权利。 我将保证我的私生活干净清白;在面对嘲讽、蔑视和危险时,我将保持镇定与勇气;我将严格自律,待人和善并永远乐于助人。我将在我的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涯中永远保持诚实,我将作一名遵守法律和内部规章的模范。除非工作需要,我将严守机密。 我将永远不会因个人的感觉、偏见、憎恶或友谊而影响我的执法。我绝不向暴力和犯罪妥协,我将文明执法,绝不带有任何邪念、恐惧和恩惠。我绝不滥用武力,绝不收受贿赂。 我的警徽是我向公众许下的诺言的象征,我将时刻佩戴它,努力去实践我的诺言,在上帝面前,我将把我的一切奉献给我所崇敬的事业。”

誓词中的内容,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最基本条件。做为司法人员,如果其行为不能够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就无法保证其司法和公正和效率。然而,这些条件是普通人很难做到的,广大司法人员又绝大多数都是普通人。正是因为难以做到,才把这些条件作为誓词来要求人们努力做到。誓词只是激励人努力的一种手段,通常远远不能保证宣誓的人就一定能达到誓词中要求的行为水平。结合以上誓词内容,总结人类长期的司法实践,给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造成严重困难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渎职影响司法效能。由于懒惰、怕苦怕累、消极任性、没有责任感,司法人员不认真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不遵守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职责,这必然会影响司法应有的效能。在任何行业中,大多数人对待工作或多或少都有这些毛病。

二是情感影响司法公正。不同的人相互间有不同的亲疏情感,不同观念的人对相同的事件会产生不同的好恶情感。因情感所产生出的对当事人袒护或报复行为而影响司法公正,这常常是情理之中的事。

三是权力影响司法公正。不得不按上司或权力人物的指令来执法,经常会影响司法公正,这是司空见惯的事。

四是腐败影响司法公正。因收受贿赂而影响司法公正,这是谁都知道的事。最让公众气愤,却又无可奈何。

五是法律漏洞影响司法效能。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完善的法律都会有局限性,都会有漏洞被精明的犯罪分子发现和利用,这是很无奈的事,这也是法律总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原因之一。

六是善辩的律师影响司法公正。律师非常有效地促进了司法人员积极公正地履行职责,但也使非常多的罪犯逃避了法律应有的惩罚,尤其是许多律师象妓女一样地不讲操守而公开为金钱献身,帮助了许多捞得黑钱的犯罪分子消遥法外,这是显而易见的事。

七是蛮不讲道理的狂暴者或无赖影响司法效能。经常有一些蛮不讲理的无赖且精神狂暴的犯罪分子,总是会凶恶地扬言要对有关司法人员的生命、财产和家人实施报复,这必然会影响到司法的效能。这是不言自明的事。

八是犯罪集团用暴力影响司法公正。一些有较强实力的犯罪集团或黑恶势力,会经常在暗地里用凶狠的手段威胁或为害司法人员的生命、财产和家人的安全,从而影响司法公正。这是经常发生的事。

九是敌对分子用武力与司法对抗。经常会有一些仇视现形社会秩序的敌对分子,通过严密的组织,不择手段地精心策划和实施各种破坏活动,其中包括直接攻击司法人员的生命,经常使得按严格法律程序办事的司法部门力不从心或无能为力。这是最让人担忧的事。

十是通过司法讨正义的成本太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申请司法部门公正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花费的成本太高,这是人所共知的事。一是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二是要花费大量的财力,普通人不是到了被逼无奈的程度,也是不会轻易拿起这沉重而昂贵的法律武器的。实际是,法律是有钱或有势的人向他人主张权利的有利武器。在广大农村,法律或许经常是人们闲谈的话题,作为武器通常却很少有人问津,真的遇上了纠纷,除了通过基层权力部门用人治手段来处理或调解,人们通常多用非法手段来对付不良行为,这是屡见不鲜的事。

实现司法公正总是这么艰难,司法人员又总是那么的辛苦,司法成效又总是经常地难如人意。单纯依靠法治来治理人们的贪念和恶念,来建立人们相互友善和关爱的情感,真的是太难了。

九,构建文明高效的社会秩序
任何时候的人们都在向往着美好的社会生活,而美好社会生活必然是建立在美好的社会秩序之上的。什么是美好的社会秩序呢?它至少应该是文明高效的社会秩序。什么是文明高效的社会秩序呢?它必须至少要满足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一是要秩序状态实现安全稳定。要政权稳定、秩序稳定、民生稳定、人心稳定,没有经常发生的暴力冲突,没有较剧烈的秩序变动。
二是要秩序功效达到公平、公正、和谐。要没有欺压和歧视,没有贫富和贵贱的悬殊,人人都有平等的上进机会和平等的社会尊严,每个正常人的基本社会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人们的社会生活积极向上和充满信心、精神生活追求正统与高雅、思想探索崇尚科学和理性。
三是要秩序运行实现高效。社会管理要充分实现高效能、低成本,要开创科学理性的权益价值观念和建成注重实效的完善的公权运行技术手段。
四是要人际关系实现和平、诚信、友善、关爱。要没有群体间和个体间持久的怨气和仇恨,人们的社会行为崇尚道德和规范、社会交往谋求友爱和情义,社会生活实现和谐和温暖。
五是要满足广大公众对社会管理当家作主的主观需求,在和谐有序的秩序环境下让公众充分享受到参政议政的话语权。

怎样才能建成至少满足这五项条件的良好社会秩序呢?观念主义认为,在建设思想上,必须要坚持法治、人治、德治紧密结合的原则。法治、人治、德治三位一体,是建设良好社会秩序的最佳构建。用法治建成基本的社会秩序,用以规范人们日常的社会行为和解决普通的社会纠纷,以保证人们的社会生活能够在最基本的秩序下有序开展。用德治提高人们的精神素养,优化人们的社会行为,以保证实现和平、诚信、友善、温暖的人际关系,从而最终创造出高水平的社会秩序。用人治处理经常可能出现的对社会正常秩序有严重破坏作用的恶性事件和对社会正统观念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典型事件,以保障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固和保证正义及时有效地压倒邪恶。

在实践中,法治、德治、人治三者之间经常会在运行中发生矛盾,其实这只是三种权力掌握者之间在协调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这就象政府的不同部门间经常扯皮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彰显自己的权力,谁也不服谁。然而,只要合理地协调好这三种权力,它们肯定是能够很好地相辅相成,创造出良好而卓越的秩序功效的,这在以往的实践中是并不少见。关键是在技术上,要协调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又要有效抑制各自的弊端。人治既要受到法治的有效制约,又不能让法治完全束缚住手脚。既不能形成没有制约的独裁人治,又要让人治发挥出处置典型和恶性事件针对性强和效率高的优势。权力要永远在公众意志的制约下运行,又要高效率地表达出公众的意志。用法治和人治建立起稳固而有序的秩序,再通过德治努力提高秩序的文明水平。

用秩序治理国家就好比人们治理水土。一直以来,人们治理水土的主要内容就是治水,让水常清长流不成灾。总结人们长期以来的治水经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有效保护和努力增加地表植物,才能使绿水长流,造福人类。然而,无论地表植物如何茂盛,由洪水造成的水灾总是会有的,而对付洪水的最有效办法就是修建堤坝。当然,地面上植物多了洪水就自然会减少和减小,植物少了洪水就自然会增多和增大。洪水增多和增大了,人们修建的堤坝就会增长和增高。堤坝越长和越高,修建和维护堤坝的成本当然就会越高,堤坝某处出现垮塌的潜在危险当然也会越多和越大。当多年不遇的特大洪水来临,堤坝出现垮塌危险时,人们通常都会抽调精壮人员组成抢险突击队。突击队的任务有时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材料不顾一切地奋力加固某段堤坝,有时却是适时摧毁某段堤坝。只要是实际需要,加固堤坝和摧毁堤坝都是合理和应该的,这就是堤坝和抢险突击队的正确关系。对于秩序建设,德治就好比是减少洪水的地表植物,能有效地减少人们的纠纷和冲突。法治就好比是抵御洪水的堤坝,能有效地平息人们一般性的纠纷和冲突。人治就好比是对付特大洪水的抢险突击队,能有效对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事件。

通俗地讲,秩序就是运行中的管理技术,秩序的基础是观念。人治观念是凡事要听领导、权威和长辈的话,德治观念是凡事要讲仁爱信义、谦恭礼让,法治观念是凡事要讲循规蹈矩。人治、法治、德治三位一体,就是要把这三种不同的观念有机融合,形成三元合一的秩序技术体系。在秩序中,德治、法治、人治,各有各的功能,根据不同的情况,各发挥各的优势。对于邻里之间、同事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般性矛盾和纠纷,可以通过德治手段来缓解和化解。对于其中德治手段不能够有效缓解和化解的矛盾和纠纷,可以通过法治手段来平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有组织的或恶性的犯罪活动,就要用人治辅助法治手段来惩罚,比如对于邪教、传销、黑恶势力、杀人团伙、重大经济犯罪团伙等等。对于恶意破坏社会秩序的敌对分子,就要用人治手段毫不留情地予以铲除,比如对于恐怖分子、分裂分子和其他敌对分子等。要让秩序在运行中充分发挥功效,不仅要让当事人强烈地感觉到秩序的功效,最关键是要让广大公众强烈地感觉到秩序的强大功效,使其对秩序充分地信赖和依赖。

不要过于担心人治容易侵害人们的合法权益,只要在技术上掌握好法治对其制约的尺度,再加上人们利益观念的不断理性化,这种侵害就会不断减轻,与其显著的功效相比,人们最终是可以普遍接受的。比如,搜身从来都被广泛认为是对人权的侵犯和人格的侮辱,但各国的人们普遍都接受了机场安检人员对自己的搜身,这就是人们为配合有关部门保卫自己的生命安全,在思想上愿意付出的人权代价。

秩序要全力保护承认和维护该秩序之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但绝没有义务保护反对该秩序之人的任何权利。对于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敌对分子,如果只是因为要对其讲法治和重证据而放过一个,就有可能造成几十、上百甚至更多无辜公民的生命损失,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造成社会秩序的重大破坏。所以,绝不能对敌对分子讲法治。另外,在用人治手段对付敌对分子的过程中,出现差错总是难免的。但是,宁愿误杀一个无辜公民,也不能放过一个敌对分子;宁愿错抓百个无辜公民,也不能放过一个敌对分子。这也应该是公民们配合有关部门保卫关乎自己重大利益的国家安全应该付出的人权代价。

目前,我国的秩序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落后水平。在秩序运行过程中,对一些纠纷处理得不公正,许多都是因为人治干涉了法治造成的,这经常会引起人们对人治的反感。在纠纷的处理结果令人不满意的时候,许多当事人总是会满腹怨言地发问“究竟是法大还是人大”。确实有许多由于人治的不良影响造成法治对纠纷处理不公正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秩序运行中的公权腐败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再就是在技术上法治还没有形成对人治的有效制约。只要技术问题解决好了,公权腐败问题解决好了,法治和人治就能够共同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就不会再去侵占人民利益了。经常会有这样的现象,许多官司打输的人,都会埋怨是因为人治干涉了法治造成了不公正,因而对人治愤愤不平和怨气冲天。可当有恶人的严重为害使自己担惊受怕时,又无一例外地会埋怨政府“是干啥吃的”“为什么不狠狠打击”。所以,从维护广大公众的根本利益上讲,广大公众是离不开正义的人治的。秩序是靠有效的强制力量支撑的,对强制力量的及时有效的运用还主要依靠人治。只有人治,才能够真正做到灵活机动地运用强制力量及时有效地打击对秩序有严重影响和破坏作用的恶性犯罪活动。离开了人治的后盾,对于许多猖獗的犯罪活动,法治会经常处于软弱和无能为力的状态,甚至连法律都经常会成为恶人犯罪的有效工具,这种现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不足为奇的。

观念主义认为,秩序建设的核心是观念建设。建立文明高效社会秩序的关键是首先要创造出文明高效的社会观念,要确立科学合理的核心价值观念及完善相应的理论体系,要彻底批判和摒弃不合理的价值观念,使广大民众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高尚的利益需求和消除会经常引起冲突的利益需求。要用唯一崇高的核心价值观念在民众心中建立起至高无上的唯一信仰权威,让民众在相同的信仰中产生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政治效能,进而让广大民众的心灵获得最坚实的依托,对代表核心价值观念的最高权力产生完全的信赖。要以大力弘扬核心价值观念为根据,建立起原则鲜明的公众行为规范并加以大力宣传,广泛深入地培养人们亲善仇恶、克己利人、谦恭礼让、诚实守信、大公小私、慈悲仁爱、耽虑天下的高尚道德素养和情操,培养人们知法守法、循规蹈矩的行为习惯,培养人们勤奋劳动、好学上进、勇敢探索、大胆创新的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要以坚决捍卫核心价值观念为指导,建立起高效的惩恶扬善的公权机制和公权运行技术规范,尤其是要高效率的发挥出对恶行的监察、惩戒功效和对敌对分子毫不留情的铲除功效。

十,结束语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法治建设一直落后很多。目前,我国的社会秩序总体水平也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是客观现实。但这种落后情况是由许多种因素造成的,并不能简单地就以此来印证西方发达国家所推崇的社会秩序完全法治化的思想就是唯一正确的和唯一有效的。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目前所拥有的良好社会秩序,从来都离不开深得人心的宗教活动给社会生活创造出的高水平的道德氛围。正是这种道德氛围,非常有效地减少了人们相互间的纠纷和冲突,减少了人们恶意犯罪的念头,再加上多年有效的法治建设,才得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虽然从来都是高举法治大旗,但几乎每次在处理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事件时,这些国家从来都会在暗地里不失时机地采用人治手段,才能够做到对社会秩序的最有效维护。这些可以说都是有识之士所共知的。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正努力加强法治建设,这对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是应该这样的,也是必须如此的。但是,有些人却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观念主义认为这种提法偏面强调法治,忽视甚至否定了人治和德治,存在着根本性的错误。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新秩序”,新秩序由适合我国文化发展特色的、高水平的法治、德治和人治协调构成。

人们都有这种情结,就是总觉得自己认准的东西好,自己认准的主意对。在现实生活中,更有许多人总是喜欢把自己的观念和主意强加于人,其中一些人的这种瘾头还特别强烈。尤其是许多的成功人士,教育起一般人来那总是“哲言警句”滔滔不绝,但真要是和他们论起“真知灼见”来,很多人还不如许多一般人高明。很长一个时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达、文化繁荣、国力强盛,并且一直到处欺负其他国家,其国民早已形成了“老子天下第一”的顽固思想。他们到处宣扬自己的高明理念,习惯于到处颐指气使和对他人横加指责,其中就包括到处向他国兜售“民主”和“法治”理念。不能不说,一个时期以来,尤其是近三十年以来,我国有许多知识分子、其中包括许多对国家政策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分子,确实较严重地中了西方完全法治思想的毒,他们的不良影响很有可能使我国治国理论的发展方向出现偏差。

我们要虚心学习他人的长处,但不能从此就仰人鼻息,不顾自己的实际,做任何事情都总是跟着发达国家的屁股后面走。当然,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还比较落后,在经济和技术发展方面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有很大的依赖性,需要博得他们的好感,所以免不了要领受他们的教训,向他们示弱,目前也是迫不得已。但是,在治国思想上,我们一定要坚持科学和理性,要在充分总结自己和他国,尤其是号称法治模范国家和秩序良好国家的治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创造出更先进的治国理论,科学结合我们自己的实际,走我们自己的治国之路。人治和德治在我国具有很强的文化优势,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我们要在搞好法治建设的同时,让这两个治国法宝更加发扬光大。

本文提出的法治、人治、德治三位一体的秩序建设思想,只是在充分总结人类以往在秩序建设方面的许多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秩序建设构想。要把这个构想变成现实,还需要大量的专业工作者做大量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工作。一是在核心价值观念的确立上要以广泛的社会实践为基础,以最广大民众的利益为根本,深入探索,取得具有强大说服力的理论创新和突破,构建起以科学和实用为特色的思想理论体系。二是在建立秩序的技术思想上要有雄厚和坚实的理论重构。三是要在秩序的技术应用上着力追求人性、实用和高效。只要我们能够在思想上注重实际和尊重科学,在理论上大胆探索和勇于创新,在应用上追求实效,就一定能够早日创建成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新秩序理论体系。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强大,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治国成效的不断显现,我国的治国文化也会随之逐渐被世界公认为是先进文化而得到他国广泛追捧。

最后说一点法治趣闻。美国是西方推崇“人权”“民主”“法治”的轴心国,却曾制定过一些让我们看来是很荒唐的法律条文,也不知道这些法律条文表现的是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念,宣扬的是什么样的正义,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公正,维护的是什么样的公平,创造的是什么样的文明。也不知道这些可笑的法律是不是真的存在过,或是现在依然存在。美国肯塔基州法律规定,人们每年必须至少洗一次澡,否则就将面临处罚; 任何一个女人都不能穿着游泳衣出现在本州的公路上,除非她身边有至少两个警察护送,或者她手中拿着一根棍棒。洛杉矶的法律称,在同一时间让2000只羊穿过好莱坞林荫大道属违法行为。洛杉矶法律还禁止市民在街灯下捕捉飞蛾。加州中部的帕洛阿尔托市一条法律说:“在墙壁和其他任何垂直表面溜冰是违法的行为”。蒙大拿州法律则规定妻子不经允许偷看丈夫的信件属于重罪,哪怕她看的是其他女人写给丈夫的情书。阿肯色州的法律规定,丈夫打妻子属于合法,但一个月不能超过一次。这些法律条文是不是很好玩呢。(王波《观念主义》071126.071229.080404)1311999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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