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氏脚气神油使用方法:许霆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14:42:59
许霆案件
 2008年1月10日,随着“许霆取款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一切似乎回到了原点。 

  案件背景:2006年4月21日,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AT M),由于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进行系统升级,一度出现故障。

  在当晚10点左右,24岁的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小伙子许霆发现,他在ATM机里取了1000元后,银行卡里才扣掉1元,他尝试性地再取一次钱,还是取1000元扣1元……难以置信的许霆利用他余额170多元的银行卡,分171 次从ATM机中提取了17.5万元。

  在被银行发现后,许霆携款潜逃1年,1年之后,他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年底,经过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有了新进展。2008年1月10日,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一切似乎回到了原点,将于一个月后出炉的重审结果在很多关注此案的人的眼里变得玄妙和充满转机。

  “无论如何是一个好消息”,不久前曾为许霆案联合其他7名学者、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毫不掩饰他的激动:“即使不改变定性,只做量刑的变更,也有可能出现两种比一审好的结果,一是重审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酌情在最高法定刑以下定刑,二是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对此罪名的量刑标准做调整,这些都让人期待。”

  为什么是许霆

  2008年1月17日,记者在百度搜索“许霆案”,得到了290000个结果。相信这名再普通不过的山西小伙怎么也无法料到自己1年前的“恶意取款行为”已在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而自己也早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正如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所不解的:“10个人中的9个遇到这种事都要动心,为什么偏偏让许霆碰上了呢?”

  为什么是许霆?网民、专家、媒体的热议回答了这个问题:许霆的受关注,恰恰在于他是一个“正常、普通的公民” ,在巨大诱惑的面前临时产生了犯罪意图。“人们同情许霆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在许的身上看到了自己,看到了人性的弱点,并希望这一弱点被理所应当地适当宽恕。”

  在父亲许彩亮对记者的描述中,许霆的普通一览无余。

  “我孩子的性格挺好的,就是比较要强,说实在的,他对钱也不是很看重。”

  许霆是襄汾县郭家庄人,高中毕业后,他上过一年半的市场营销专业的大专,之后辍学,在临汾市推销了半年多的摩托车,那时,许霆每月有1000多元的工资,“在当地算是挺好了”。

  因为女朋友去广州,2006年1月1日,许霆开始赴广州打工。

  在广州,许霆并没有遇到太好的机会。经朋友介绍,许霆最初在广州一家饭店当服务员,没多久,他又去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保安,而在许彩亮看来,当时只有“一个月七八百元钱的工资,还不如在临汾”。

  许彩亮回忆,许霆在法庭交待过,当他发现自动取款机出错时,“他觉得先拿点钱用用,顶多到时候银行人员上门追讨时再返还,就可以了”。许彩亮强调,许霆“取了钱后,第二天并没有立刻就走,而是正常上班,第三天在单位里还待了一天,还没有人找他”。

  但等到银行发现问题来找许霆时,许霆选择了逃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的“赃款被挥霍完” 。

  许彩亮不赞成法院的认定,按他的描述,许霆拿走的17.5万元是这样花光的:运气不佳的许霆先是在回山西的火车上被人偷了5万元,“然后他就不敢回家了,在山西用剩下的钱与另一个朋友合伙在太原开了家网吧,投资了10万元,最后亏本收场;他还买过5000多元的彩票,也亏了;后来还剩2万多元,用来支付这1年的生活费、租房子等费用”。

  而这期间的另一个细节是,许霆曾将自己的“奇遇”告知同事郭安山,郭安山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在银行办了一张新卡,共计取得1.8万元。2007年11月,郭安山向警方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1年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罚金。
 2007年,许霆被太原一家企业录取,并被这家企业送至陕西宝鸡培训。不久后,他在宝鸡火车站被抓。

  许彩亮回忆,这1年来,许霆始终是待在太原,再没回过家,也从未汇过款到家里,只是往家里打了几次电话,每次都跟家里人说,“好着呢,不用为我担心”。

  有一次,许霆的同学告诉许彩亮,许霆已经到了临汾市,但最后都没有回家,父子也未能见面。许彩亮分析,儿子这是“怕连累家里”。

  许霆一家4口,父母以前都在当地的矿山上工作,现在许霆母亲只能做点零工,50岁的许彩亮也下岗了,平时只能干点杂活,全家月收入1000多元。许霆尚有一个21岁的妹妹,今年还在复读,准备高考。

  定罪与量刑之争

  看守所中的许霆得知自己成了名人后十分惊讶,“心情非常复杂”。

  2007年12月下旬,在与辩护律师会面时,许霆请律师转达意见,请求上诉时法官尊重事实,并请求特殊案件要从轻处理。许霆更是向律师提出,一审中还有很多事实未公布,他认为自己在宝鸡车站是自首的。“当时进站时,他已经过了安检口,但自己又折回来,主动告诉在场的两名警察,说自己就是许霆,然后两名警察才通过电脑对比核实了身份。”许霆律师说,这个细节之前开庭及会见律师时许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没有机会说。

  对于律师吴义春来说,为许霆做辩护在意味着挑战的同时,无疑也意味着巨大的压力。

  吴义春一审中以“侵占罪”为许霆做轻罪辩护,在吴义春看来,盗窃罪的鲜明特征是“秘密窃取”,但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他的身份已被银行掌握,他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同时,因为“银行方面也存在一些过错”,更应该要减轻对许霆的处罚。

  但一审的无期徒刑的判决出乎了包括吴义春在内的所有人的意料。

  据跟踪报道此案的一家媒体估算,90%以上的民众认为判决畸重,有人甚至做了一项网络调查:在ATM出错能够多取钱的情形下抵制诱惑而不取的人,仅为7.34%。

  有人举出同样发生在广东的余振东贪污、挪用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而在数罪并罚之下,余振东也不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两案相互比照,其结局可谓是天壤之别,法官对许霆的‘贪欲’如此缺乏同情,着实让人难以理解 ”。

  一边倒的民意内部亦跳动着5种高低不同的音符。

  持“盗窃罪”观点的人认为,“许霆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并且逃跑,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法院专挑量刑最严重的盗窃金融机构,明显超出了行为者的主观恶意”。

  更大胆的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大不了是更严重点的一般违法行为。许霆明知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还故意取款,实际上就使得银行当时是处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将17.5万元错误支付出去的。同时,他的恶意取款,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根本无从谈盗窃或者是侵占罪。

  持“诈骗罪”观点的人似乎更为了证明:“即便是主观恶性更大的诈骗,也不可能得到如此严重的量刑结果吧。”

  令北京律师李方平感到颇具玩味的是,在他所联合的全国8名律师与学者当中,齐聚了上述5种观点。

  但很快,大家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认为法律缺陷导致判决结果“合法不合理”。

  “盗窃9999元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就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在8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中他们表示,无论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量刑标准都存在问题,对“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是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对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但1998年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数额已经不符合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与此同时,民意的矛头也逐渐地由定罪不当向量刑过重方向统一。

  重审会改变什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让很多人看到了微妙的转机。“无论其是否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把这块烫手山芋重新丢回广州市中院,它都表明,司法部门在做最终裁决的时候不能仅仅根据死板的法律条文,而需要考虑到民意的期待。用重审的时间来争取灵活处理的空间,在目前堪称最适当的途径。”

  有人认为,“鉴于广州市中院的判决在技术层面上不能算错,但是与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差距很大,法院判决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因此,重审需要补足的第一课,就是对于重要的审判依据和法律逻辑的说明,尤其是对辩护方的意见应有一定的解答,而不能再用‘自动判决机’一样简单的官样文书来应对”。

  甚至已经有人在为重审支招。一是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院可在维持原来定罪的基础上提请最高院核准减刑。二是直接提请最高院解释《刑法》第264条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条件,是否必须具有破坏安保系统或监守自盗的情节才需要适用此条,并就“数额特别巨大”做出一个适应现状的标准。

  亦有学者身份的网民在考量,重审改判的关键点应放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上,因为银行的报案资料和流水账单不符,前者是19万余元,后者仅2万余元。而所谓的17.5万元也只是许霆本人的交待。许霆是不是真的从取款机里取出了17. 5万元“说是就是,说不是也不是。银行的证据,只能支持到2万余元,量刑情节上受到极大冲击。”

  争论与揣测代表着汹汹民意的走向:期待重审结果发生改变。

  其实,一切已经开始潜移默化。

  许霆的辩护律师已经开始准备为许霆做无罪辩护,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也不再像一审结果出来时那样紧张了,甚至在一场就许霆案专门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这个为儿子奔走呼喊的父亲冷静地决定不出席,“这样才妥当”。

  作为被害方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在一如既往的沉默背后,态度似乎也有了些许变化。许彩亮曾不止一次地找银行方面协商将取得的钱返还银行,但银行强硬地称“不给协商”。重审后,银行是否会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承担相对的过错责任,“放火的州官”应否为自己的行为埋单,所有人都拭目以待。

  而更多的人开始认为,无论重审结果怎样,这场“由冰冷的法律售货机吐出令人吃惊的产品,从而引发的全民狂欢” 的高潮也应该过去了。截至目前,“媒体、网民、学者的统一战线高度一致,展现了强大的战斗力,人们期待的是一场法律喜剧。”

  也许,人们关心的并不是下一个许霆是谁,而是,当下一个许霆出现时,一切是否已经改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2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