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癣会不会传染给别人:刘昌思:贪污腐败分子是中国最大的黑恶势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1:02:38

中国政府常常把黑社会叫做“黑恶势力”。所谓黑恶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按照这个标准去套,那些贪官污吏群体就是黑社会,每一个贪污腐败份分子就是黑恶势力之中的成员之一。

最近,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9·20大火案又爆出新进展,涉嫌在舞王俱乐部插“干股”谋取私利逾亿元的龙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已被有关部门双规调查。据透露,有关方面在陈家总共搜出现金约1000多万元人民币,另有其个人帐户下的房产、存款及股票总值约2亿元人民币。9·20大火烧死了44人。这是一起由政府官员庇护的俱乐部消防设备和设施不达标而酿成的特大事故。这次事故使不少鲜活的生命在有声有色之中突然消失。陈旭明也许就是这场大火死难者的阴魂在不停地喊冤叫屈“烧”出的第一个贪官。

2亿元人民币以正常汇率计,折合新台币约8亿元。而这些丰厚资本的持有人陈旭明只是深圳龙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也就是个科(处)级干部。一个科处级干部,就能积蓄那么多的现金,从他的工龄和工资来计算,即使不吃不喝不穿,要多少年才能拿到8亿元,一辈子能不能拿到8亿元!

 阿扁是“台湾地区前领导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结构来看,台湾属于中国的一个省份,阿扁相当于省部级。按台湾自己的说法,阿扁是台湾的总统。总统就是国家元首一级的,比陈旭明的级别要高许多。

扁弊案轰动世界,已经成为“最坏华人”的代表人物。几个月来,台湾特侦组已经查实的赃款有十几亿新台币(也有说1.9亿新台币,也有上百亿的说法)。即使以十几亿新台币算,折合成人民币不过几亿,且大部分款物可以通过扁媳扁子及扁卒们认顶分摊,到时候可以戴在阿扁头上的赃款不会比深圳龙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的2亿人民币多,只会少。

由此可见,中国内地一般级别的贪官污吏所表现出来的黑恶现状比台湾的元首级做奷犯科要严重得多。

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最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警方指出,中国反贪局和公安部向美方开出的“中国贪官外逃名单”已超过1000人。这些外逃贪官绝大多数集中在洛杉矶和纽约,其中大多数人向美国转移的资金超过1000亿美元。2004年新华社播曾发布过这样的消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0多亿元在逃。《中国经济时报》报道说,2000年中国外逃资金达480亿美元。

 这些数据,只是贪官暴露于外的,没有暴露的有多少,谁也不知道。这些说法,虽然目前无法得到最后的印证,但至少可以证明,内地一个别轻量级行政级的贪官污吏比一个台湾前领导人陈水扁还有过而无不及,这种现象不能不令人十分吃惊。

在内地,贪官污吏已经成为一股势力、一个阶层、一个人群体,完全属于黑恶势力范畴。这种说法,不仅很科学,而且也不为过。

由于职业的原因,我们暂时无法说出合适的数据来表明中国每年的社会犯罪损失有多大,但我相信贪官污吏给中国社会、国家利益、民众生命财产造成的破坏,已经上升为中国最重的人祸,远远超过唐山地震、汶川地震、南方冰灾损失以及其它各种人为犯罪造成的伤害。从目前中国职务犯罪的特点来分析,腐败犯罪的“级别”已经高到“黑恶势力”的巅峰,任何一次重大事故的后面都有政府官员染指。贪官污吏群内人才辈出,“佼佼者”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而在大部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中,首犯都与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案件的幕后操纵者就是政府官员。

在过去一段很长时间中,我们总把黑恶势力与政府官员分开对待,现在越来越多的黑恶犯罪案件被揭开后发现,官黑结合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有些城市的黑老大甚至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特殊身份。这些显赫的特殊身份成了他们的犯罪的保持伞。黑老大们这些人的特殊身份是从哪里来的呢?它们来自于钱权交易,来自于政府官员的赐予与庇护。

最可怕的是那些纯粹的贪官。他们先当官后贪腐,有着比黑恶势力更大的权力和破坏力。2005年1月被判处死刑,与陈凯黑社会性质组织相牵连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达到91件91人,其中涉及副厅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43人,其中竟还涉及福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宋立诚、福清市原市委书记朱健及公安、金融、税务部门负责人。《新京报》说: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这支“纵队”已经成为“黑老大”打天下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

中国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情,连共产党内的一些有良知的领导干部自己都不好评价,老百姓只是一言以蔽之:黑。有人不假思索说出这样经典的话:中国的日月星光是随着中国自己的时空的变化而变化。时光越流转,色泽就更灰暗。从2005年“福州首富”黑老大陈凯案的幕后组织被揭开到现在,谁敢说隐藏在政府机关内的黑恶势力有减无增?今年发生的湖南湘西非法集资案牵出那么多的政府官员,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9·20大火案又扯出了公安局副局长,说明了什么呢?

现在中国的贪官污吏阶层已经基本上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关于“黑恶势力”定论的一切特征: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而且因为他们是“官”,他们的控制力和破坏力更大。他们是超乎于一切黑恶势力之上的更大的黑恶势力,是中国第一大黑社会。

我认为,在法理上把贪官污吏定性为中国第一大黑社会或黑恶势力,对维护当前中国社会的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有极大益处:

一、揭开了一个实际存在却一直未揭开的主要社会矛盾,即红色政府与黑心贪官的矛盾,把对贪官污吏的打击应从纯粹打击常规犯罪变成“阶级斗争”,可以肃清干部队伍。

贪污腐败分子是一批比以前那些“资产阶级”、“剥削阶级”更应被打倒的坏人,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敌人,也是中国国家利益和中国国家政权的最大对立者和死敌。中国共产党只有承认这组矛盾,抓住这组矛盾,才能有效的治理党员、干部队伍,才能长治久安。否则,就无法有效遏制贪官污吏对中国政府及中国人民的戕害。

二、对贪官污吏犯罪的审判,从实际效果上看仍然不够威慑力,把这些人群定性为最大黑社会和黑恶势力,可以施重典上重刑,可以震慑其它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把贪官污吏官定性为第一大黑社会或黑恶势力,使他们在受到党纪处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惩罚的同时罪加一等,使他们感到得了钱丢了命,在钱于命之间求本舍末。国家在讨论贪官犯罪取消死刑条款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如何将贪官以数罪并罚大量地剥夺其生命的权利,将其打入万丈深渊,不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有任何姑息与纵容。

三、把贪官污吏从法理上定性为中国第一大黑社会,定性为中国合法、主流及正义社会意识形态的第一对立面,大大有利于净化中国社会的思想、道德空气。

中国要治腐,就要把他们的黑恶一面彰显出来,捆在一处从严从速从快进行打击。它比中国政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投入上千亿元的空气净化工程的良性作用可能要高上千亿倍。从现实上来看,中国至今还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中国社会令人痛心疾首的是普遍道德堕落与大量作为百姓个人奋斗榜样和模仿范本的官员成为贪官污吏的指引作用有极密切的关系,如果把这些寄生在共产党肌体上的恶性肿瘤做标注并割离出去,实际上就是告诉了整个社会,尤其是年轻人:看,这些是蛆,不是肉,我们应当把它割离(尽管这个割离过程是异常痛苦的)。这样最终有利于中国肌体的健康。

 提到反贪,我们不得不想起毛泽东主席。毛泽东主席一毙掉刘青山和张子善,就彻底地震慑了蜕化变质分子。这是40岁以上的人人人尽知的事情。提到打黑除恶,我们会想到文化大革命。毛泽东主席1966年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初衷,正是想把党内的修正主义、资产阶级等他以为必须清除的部分切出共产党的肌体。那场斗争的结果虽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毛泽东主席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有一点成绩完全可以肯定:他敢于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的“正宗”肌体动刀的精神值得当今和以后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学习与借鉴。如果我们现在把贪官污吏这一群体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正宗”肌体上切分出去,真正以其量化的、准确的、确凿的犯罪事实为依据,根本不用担心会造成第二次文化大革命式“混乱”。即使有点混乱,也不会吞噬共产党的躯体,相反,还会帮助共产党治愈肌体上的烂疮,使之更加强壮。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把贪污贿赂犯罪,除了本罪应予刑罚之外,还应该将之列入黑恶势力的罪名,数罪并罚。政府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当中,更要采用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铁的手段。只有这样,中国社会才会呈现朗朗乾坤。

 

                          (本文发表于2008年12月02日 14:43 ,修改于2010年元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