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头下有小疙瘩图片:履行培训类服务合同需双方自愿 一对一英语培训引发诉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22:22:33

履行培训类服务合同需双方自愿 一对一英语培训引发诉讼

时间:2011-10-21 09:30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游 婕 认为英语培训机构擅自更换老师,培训质量难以保证,北京市一消费者何女士将北京快瑞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快瑞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学费。  

  中国消费网讯 认为英语培训机构擅自更换老师,培训质量难以保证,北京市一消费者何女士将北京快瑞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快瑞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学费。10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履行培训类服务合同需双方自愿,在一方不同意履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依此确认双方解除合同,终审判令快瑞克公司退还何女士剩余的14580元培训费。

  据了解,2007年7月,何女士与快瑞克公司签订英语培训协议,成为其一对一培训VIP学员,协议约定培训总学时为76小时,每小时费用为270元,共计2.15万元。后何女士认为快瑞克公司擅自更换老师和培训顾问,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于今年3月将对方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全部学费。今年6月,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快瑞克公司退还部分学费。何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庭审中,双方对一对一VIP培训的具体含义各执一词。何女士称,签协议时工作人员告诉她,一对一服务是一位专职老师对一名VIP学员,一名VIP学员配置一位专职课程顾问。快瑞克公司则表示,一对一服务并非一位老师始终针对一名学员,因英语培训分听、说、读、写几个方面,老师各有专长,该公司不同的学习阶段为学员更换不同的老师,有利于学员提高英语综合能力。何女士参加英语培训已完成1/2以上课程,《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完成本期1/2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所以快瑞克公司认为不应退费给何女士。

  北京市一中院查明,快瑞克公司经工商机关批准成立,但未取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故其不属民办教育机构,其以《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退还何女士学费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培训类的服务合同,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自愿,在一方不同意履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因此应当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因双方争议较大,且均无证明其观点的证据,应当认定双方对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补偿的原则。据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双方解除培训合同,对快瑞克公司已经提供的22个小时的培训,何女士照价支付,对未培训的54小时,快瑞克公司按照双方认可的每小时270元的标准计算,退还给何女士14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