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倍佳倒闭新闻:刘昌思:怒则以典,笑则以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2:52:19

 

2009年元月20日《人民网--强国博客—杂谈》中刊载的漂亮中年妇女李素丽的图片,我们可以看到一篇题为《李素丽不应该对“被抓谣言”一笑而过》的文章。

文章引用了2008年12月3日《京华时报》刊载的相关消息:“近日,网上一度传出全国劳模、北京公共交通系统的标兵人物李素丽因贪污等原因被抓……李素丽所在单位也专门开会辟谣……(李素丽)对这种谣言也就一笑而过:'对我没有任何影响,咱们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干好本职工作’……”作者认为,面对“被抓谣言”,李素丽不应该一笑而过,言下之意是非常事件应该采取非常措施,适当动之一典,给予法制“教育”。

细细读之,略有所思。

一、面对“被抓谣言”,李素丽依法动怒是正义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李素丽的名声、荣誉进行诽谤的人,是否构成诽谤罪,要看他(她)的行为是否构成下列要件:

如果行为人散布李素丽因贪污等原因被抓的谣言,完全可能贬损李素丽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李素丽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就构成诽谤罪。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李素丽的人格、名誉,或丝毫无损于李素丽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行为人的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李素丽的人进行的,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指李素丽,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成立诽谤罪。

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李素丽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虽有捏造事实诽谤李素丽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诽谤致使李素丽的全国劳模、北京公共交通系统的标兵人物荣誉或者评先、评奖、晋升因此而付之东流,致使她的精神失常或自杀,致使她因此婚姻解体等等情况,就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的主体要件是否合适也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因素。如果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构成本罪,假如他(她)是一个小孩或者精神病患者,就无法使本罪成立。

不能忽视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谣言是足以损害李素丽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李素丽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当然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李素丽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李素丽是刚刚被评为“改革开放30年女性新闻人物”,有人就往她身上泼污水,不仅侵犯了李素丽个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构成了诽谤罪,而且伤害了公众的感情(因为她的荣誉具有社会的属性),在大面积、大范围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作为公民,作为公众人物,李素丽应该拿起法律这个武器,讨个名正言顺的说法。这种兴师问罪的做法,既洗刷了因贪污被抓谣言中的清白,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给造谣者一记狠狠地耳光,在法理上完全可以站得住脚。

二、面对“被抓谣言”,李素丽笑则以情属明智之择。

司法定罪量刑时,司法人员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几个要件,又要分清诽谤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侮辱罪的界限,按照罪与非罪差别、罚则,准确掌握罪名界定和处罚的尺度。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不同于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只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也轻于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如果行为人说李素丽因贪污被抓是事实,司法机关也认可,最后还有司法文书佐证,就不是造谣、诽谤。如果说造谣者的谣言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或者无伤大雅,那就可能按照另外一个性质或者另外一个罪名进行追究,该判刑的判刑,该赔偿的赔偿,该教育的教育,改不了了之的就不了了之。

刑法第246条同时还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我们现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基本因素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共处。如果我们每个人与人都不能谅解,总是勾心斗角,还有什么和平共处?如果每一个家庭与家庭之间一天一吵、三天一小打,五天一大打,还搞什么和谐社会?

行为人散布李素丽因贪污等原因被抓的谣言,对李素丽没有产生任何危害,想来现在或者以后也不可能对李素丽有什么影响,李素丽一笑了之,没有任何依法追究的表示,也是明智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太多太多,程序太杂太杂,法规太多太多,可谓司法健全,除了危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安全相关方面的犯罪之外,很多犯罪案件都盘根错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对于被抓这样的谣言,李素丽要深究的话,一方面难于应付,一方面结果难以定论,与其穷追猛打,不如退而织网,表现出一种大度、一种和谐、一种精神。社会上很多隐私方面的案件,当事人为了维护某种利益,根本不告官,别人也不知道,自己心中硬埋了一辈子,不仅没有丢格,而且比其他人过得充实满足,群众之中没有什么非议,法律角度也是允许的。李素丽作为全国劳模、北京公共交通系统的标兵人物,对谣言不屑一顾,只能一笑而过;一方面正如她自己所说的“对我没有任何影响,咱们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干好本职工作”。一个事业心强的人,成天纠缠在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之中,有什么意义?用这些时间来做正正板板的事情,何乐不为?(本文草稿于201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