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生 微盘下载: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启动 创业板持续融资有路可行(政策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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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启动

创业板持续融资有路可行(政策聚焦)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19日   03 版)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工作。针对市场各方面关心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抑制“一次募足”冲动

  创业板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募股)募集资金已经较多,为何还允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针对这一疑问,证监会负责人介绍,在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出现了大幅走高的情况。但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创业板初期发行市盈率高企的状况得到大幅修正。2011年以来,创业板发行市盈率呈明显下降趋势,2010年第四季度,创业板平均发行市盈率为90.56倍,2011年前3个季度平均发行市盈率分别为66.90倍、44.18倍和39.91倍,最低为18.12倍。伴随着创业板新股定价理性回归,募集资金较多的情况也有所改变,部分公司出现了资金募集不足的现象。

  负责人表示,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为创业板公司持续融资开辟了渠道,这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

  36个月内财会作假不得发债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执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所指的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阶段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 

  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主要是公司生产经营须合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信评级良好,其资产额和利润等指标具备偿还债券的足够信用。按照规定,创业板公司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发行债券。此外,还要求发行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防范债券偿付风险的安排。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进行公开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有计划为这类债券提供一定的转让服务。

  推动债券市场统一监管

  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库券以来,已累计发行了十二大类、存量面值约20万亿元的债券,对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产品丰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一方面债券市场发展有极大的潜在需求,另一方面如果在制度、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上不加以统一,那么更大规模地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必然蕴藏较大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

  该负责人说,2008年以来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从固定收益产品市场发端的。因此,推进债券市场制度规范的统一和监管审核的统一非常迫切。

  他说,具体来讲,需要统一准入条件,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统一资信评估要求,统一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统一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减少交易市场的分割,增强统一互联。中国证监会将积极协调并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

  六方面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

  针对饱受诟病的退市制度,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必须提高上市公司重组门槛和健全退市责任追究机制,形成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平稳退市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当前首先要立足解决壳资源炒作成风的问题,提高ST公司重组门槛,使之达到与首发上市基本相同的水平,坚决遏制市场恶炒绩差公司的投机行为,同时努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建立行政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该负责人说,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提出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初步方案,拟从增加退市标准、完善恢复上市审核标准、缩短退市时间、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设立单独的板块和退市后的去向安排等六个主要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

  (综合本报记者和新华社记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