沦陷是什么意思啊:注册安全工程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3:42:54


  一、考试性质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考试,每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一次。该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任意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二、考试方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方式为闭卷考试,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试科目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分为四科,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注册。

四、考试题型

  前三个科目的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作为答案。“多项选择题”的每题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选项,错选、漏选均不得分。在全部选择题中,有7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第三科目《安全生产技术》试卷由1组必答题和4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4组选答题分别为 “矿山安全技术”(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第九章)和综合安全技术(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考生须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90%)的内容和任意一组选答题(占分值的10%)的内容。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答题卡

第四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题型为主观题,即根据所给出的案例内容,回答所提出的问题,答案写在试卷上。考试内容包含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本科目考试内容覆盖前三科的所有知识,综合性较强,旨在考查考生对前三科所有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四个科目每科试卷总分均为100分。

五、考试时间

  2010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是9月4、5日,每个半天考一个科目,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2011年的考试时间是9月3、4日

六、考试教材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1]包括了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共一个大纲、四门考试用书。   图书信息   书 名:   

安全工程师教材图片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教材   作 者: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委员会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版 次:2011-5 第一版   出版时间:2011年5月   开 本:16开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考查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消防法》中关于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考查安全生产管理理论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发展理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方式和内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方式和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方式和内容;安全评价的内容、程序及方法,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写,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及辨识;重大危险源知识、辨识标准和方法,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措施;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分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危害申报;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与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方法、步骤;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方法。

《安全生产技术》

  考查机械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主要设备、场所危险因素的类型和机械本质安全要求,机械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和机械伤害主要类型及预防对策,电气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及危害后果等;电气安全,电气安全系统技术要求,机械制造生产过程中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安全防护技术;火灾防治,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主要危险因素,各类火灾发生的特点、发展规律及危害性,不同种类火灾的防治方法和技术关键,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防爆工程和建筑结构等相关技术;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评价的各类检测技术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检验.各类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技术。特种设备检修过程安全措施及检修安全,特种设备常见事故的产生原因及控制措施;安全人机工程的主要内容、人机系统的类型、机械伤害类型,机械设计本质安全要求,机械设备故障诊断技术,人机功能分配,人机系统常见的事故及其原因、人机系统可靠性设计基本原则;职业危害控制与治理措施;交通运输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防治技术,交通运输安全技术措施;矿山主要灾害及防治技术,钻井作业主要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石油修井作业过程中主要危险控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施工现场及建筑施工安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特点、主要危害、事故预防,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化学灼伤、防污染扩散措施,作业环境气体检测;各专业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本科目是各科目中难度最大的。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基本要求   考查对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的综合应用能力;对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和控制,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和演练,事故预防方法及技术措施;事故调查的原则、程序和组织,调查报告的要求,事故调查的组织和技术方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事故处理的规定,预防措施的制定。本科目考试内容覆盖前三科的所有知识,综合性较强,旨在考查考生对前三科所有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考试内容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   1.了解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2.掌握各类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方法   3.熟悉针对各类危险有害因素的相应控制措施   二、应急预案案例分析   1.掌握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方法   2.了解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3.熟悉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改进   三、事故调查处理案例分析   1.掌握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法和技术   2.掌握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编辑本段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在2002年底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两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编辑本段成绩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编辑本段免试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编辑本段注册安全师有哪些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不仅仅是一个称号、一个头衔,法律也赋予了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所拥有的权利还不少。“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这是最基本的权利。除此之外还有: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对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法律也给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应的义务,除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道德外,还要求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管理办法”对不讲诚信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造假、做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旦被发现将被处以“警告”、“注销注册”和“取消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造假行为主要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   目前,注安的相关配套政策还没到位,注安的作用和优秀还没发挥出来,我相信今后几年,注安一定会为安全管理的主力军,为国家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编辑本段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定位

  目前有据可查的有国家局的有关办法,具体是安全管理、咨询、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等。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据理解、分析,有如下几点做法:

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目的

  国家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在此多事之秋,如何稳定现有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就成了知识经济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问题。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给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前景

  非常乐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在未来三、五年内,将达到不低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的水平,但是国家局没有明说。为什么国家局不明说?因为如果现在国家局明确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待遇,那么将有很多现在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那样就违背了国家局的初衷--要让绝大多数为安全生产事业作出贡献的老安全员在三年内成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另外,只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国家才可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局在等,通过考试的人也要耐心地等。   2010年6月9日,在青岛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上,国家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提出了总体目标: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培养和打造一支适应新时期安全发展需要,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到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由现在的12.8万人增加到20万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含安全主任)数量达到50万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考试制度更加完善,注册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显增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和协会发展有序;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素质能力进一步提高,作用发挥更加显著。 为实现上述工作要求和目标,孙华山强调要重点抓好六项工作:一要加快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立法工作。着力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立法准备工作,努力争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积极推动地方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制化建设。二要不断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完善考试制度措施,改进注册管理,加强继续教育,加强政策研究。三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四要继续规范和引导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和协会健康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执业行为。引导鼓励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行业协会。五要统筹规划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专业人员资格。六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以用为本。将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使用要求纳入各地出台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发展规划,纳入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企业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使用,以用促学,以用促考,以用促管,以用促安。要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大型企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提炼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典型引路,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孙华山最后强调,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第一优势。培养好、使用好安全专业人才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是安全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希望大家认清形势,加倍努力,开拓创新,努力使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再有新突破、迈上新台阶,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更大的贡献。

待遇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将来会提高到非常高的水平。第一种人,是有能力、有作为的人,这些人的待遇将达到安全副总的水平,准确的说法叫“安全总监”。具体说来,这些人具备全面的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确实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这些人原先的待遇基本上已经达到了副厂级或正科(处)级,只不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办法实施后,要求他们必须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第二种人,是一般的安全管理人员,他们的待遇将提高到安全科(处)长的水平。这些人的待遇,提高到了原来顶头上司的水平,必然努力工作,想方设法保证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这样就实现了稳定现有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队伍的目的。第三种人,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知名专家、博士或海归派,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服务。这些人的生活最滋润,实现了名利双收。第四种人,从原来的单位跳槽到中介机构工作。这些人的收入随政策、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可能比一般的安全管理人员提高了,但相对来讲不够稳定。社会地位也不如第一、第三种人。

执行时间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2009年出台,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即将全面走上正轨,实现国际互认,注册安全工程师将成为受人尊敬的行业。

存在问题和困难

  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能否承担与其权力、待遇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是国家局在注册时,要求通过考试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原因。因为国家局不可能了解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只能依据他所在单位对他能力和作为(工作业绩)的评价,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编辑本段注册安全工程师存在问题

  注安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已开展多年,注安人才的培养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注安师在企业生产中的重要性也得到普遍重视。然而,我国的注安现状仍值得我们深思:当前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难点,就是怎样解决好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够用、不适用、不能得到充分使用的问题。在这个大问题背后,还隐藏着很多具体问题。

关于定位

  注册安全工程师定位是属技术人员还是管理人员,存在争议。网友称,目前深圳实行的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其实就是把安全从业人员定性为管理型干部,据说刚推行时做了大量的调研,认为,中国最缺的是管理型安全人才。从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四门考试内容也可以看出,实际也是按管理型人才考的,只不过名字叫工程师而已。

关于社会地位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对相关行业和单位在注安的配备上,做了强制性规定。但所谓的强制性规定,在高危行业的主管部门,却没有得到重视。以至于大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被忽视,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执业证书至今迟迟未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就像埋在地下的金子,至今仍未被发掘。

关于待遇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范围涉及的比较广泛,但岗位薪酬却不高。这对报考人员的积极性有极大打击。当然也有网友称,对于待遇高低,关键在于个人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不强,即便证书再多、学历再高,最终依然不会被企业认可。就好比,同样是清华等名校的同班毕业生,若干年后,收入千差万别一样。千万不能认为有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就一劳永逸了。

与安全评价师的关系问题

  安全评价师从事的主要为安全技术工作,从目前的工作来看,主要是对企业硬件上的评价工作(机、环),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的主要是人、机、环、管及其相互协调工作。网友认为,安全评价师的工作仅占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很少一部分。但在安全行业,安全评价师受欢迎的程度远远超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经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确定将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评价师两项职业资格归并为一项职业资格。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归并方案,预计2012年完成。

关于出路

  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同时,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也不断涌现,很多注安事务所目前也还处于起步阶段。网友称,企业忙于应付各类安全检查实在累,不知道听谁的好,无所适从。这项工作完全可以交给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去做,使其依托政府,成为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顾问。

编辑本段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建议

  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科目安排为四科: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其中后三科安排的比较合理,但是安全生产技术这一科目比较杂,没有系统化。由于安全工程师是按矿山、危化、建筑施工、交通、电力、通用几个专业注册的,所以建议将安全生产技术这一门分解为矿山、危化、建筑施工、交通、电力、通用安全技术,考生可以从这几个专业中选择一个。而且分解后的安全生产技术可以深化、系统化、专业化,真真正正成为一门技术,而不像之前的只是一个大杂烩且没有深化。   另外,由于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了,劳动部之前推行的国家职业资格“安全评价师”(即采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与手段,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员),和人事部、安监局推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异曲同工之处,为了加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含金量和权威度、实用性,建议将安全评价师的知识以增加一门“安全评价”的形式嫁接到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让此“二师”合并。目前安全评价师已经停考,不知是否在为此做准备。

编辑本段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申报条件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1995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   (四)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   二、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系统的申报工作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组织进行。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企业)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的复印件。   3、经省级安全牛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合格者名单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批准手续。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政干部部门,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时,可送复印件。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部门)或单位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资格。   (五)凡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六)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生产经营单位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须按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