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从挡部注射毒品后:侵权者被判赔偿 百度无辜可免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6:59:23

        本报杭州11月17日电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赵 欣)若百度推广系统客户设置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导致网络用户搜索该关键词时造成混淆,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供应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今天,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各项损失5万元;驳回原告对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盘古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盘古记录仪”、“盘古无纸记录仪”、“杭州盘古生产的记录仪”等关键词,出现的搜索结果页面置顶第一条标题均为“盘古记录仪专业生产厂家,杭州盟控仪表www.mkong.com.cn”,点击后即进入“盟控仪表”的页面。盘古公司遂将盟控公司和百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被告盟控公司辩称,盘古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一个以图形为主、字母和汉字为辅的组合商标。汉字“盘古”不是其注册商标。盘古公司所诉盟控公司侵权行为,也不符合商标法侵权行为的任一构成。且盟控公司在“侵权行为”主观方面没有侵权故意,客观方面没有侵权行为。在“百度”的操作过程中,盟控公司没有任何过错。至于出现在“百度”上引发本案的句子,是因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一次意外事件。在盘古公司起诉后,盟控公司已对关键词作了下线处理,百度公司也已经断开了相关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百度公司认为,百度推广服务是百度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服务方式,是信息检索技术服务,百度公司已要求推广客户所提交的关键词等不得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并且在收到本案诉状后,也第一时间断开了“盘古”与盟控公司的链接。所以百度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盟控公司在百度推广服务中设置“盘古记录仪”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盘古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百度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就盟控公司在百度推广服务中设置“盘古记录仪”作为关键词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主审法官叶伟认为,盘古公司系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该商标虽系文字、字母、图形的组合商标,但“盘古”无疑系该组合商标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构成区别于其他标识的最显著特征,“盘古”已构成 商标的近似商标。盟控公司作为与盘古公司的同行竞争者,故意将与注册商标 近似的“盘古记录仪”选定为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导致在百度网站上以“盘古记录仪”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所得排名首位的搜索结果“盘古记录仪专业生产厂家,杭州盟控仪表www.mkong.com.cn”指向盟控公司网站的链接,使网络用户误入盟控公司网站,从而吸引网络用户对其公司网站的注意力,误导公众对盘古记录仪与盟控仪表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产生混淆。此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百度公司作为有偿提供网络推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是否应就此承担责任问题,法官认为,从百度推广服务的操作模式看,创意标题、关键词的选择均由客户即盟控公司实施;且 商标的知名度还不足以导致百度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盟控公司设置的关键词因与盘古公司的商标近似而涉嫌侵权;而百度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网上协议中明确要求对方设置的关键词不能侵犯他人相关权利,而且在起诉前百度公司也没有收到盘古公司的通知或投诉。在盘古公司起诉后,百度公司已经断开了相关链接。因此,百度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18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