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大国际歌:谈矿权经营及流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4:53:30

谈矿权经营及流转

发布时间:2009-4-14 12:3


 

   矿权运作是商业性地质工作最主要的内容。《矿产资源法》及三个配套法规,为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矿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保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为矿权交易提供了详细的操作规程。在两权交易中,取得、流转、获利是地勘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宝。

     矿权市场的载体是矿权产品,有产品,有需求,市场才能建立。矿权是地勘单位最宝贵,最得天独厚的资源。矿权有偿流转,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必然选择,也是地勘单位维护自身权益,发展地勘经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矿权交易成为推动地勘经济发展最强劲的力量。然而,矿权流转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流转收益分配不明晰。长期以来,矿权收益分配,一直是矛盾焦点和难点。由于处置方式不一样,一些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家对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权给了明确说法,收益分配符合规定并经批准,部分或者全部转增为国有资本。但在实际操作中,谁代表国家利益出现争议。某外资公司拟参与一金矿的开发,但该与谁打交道却成问题――某地质队声称自己作为金矿的勘探者,应该拥有矿权;该金矿是原国家黄金局实行金矿储量承包时勘查的,黄金局认为自己作为金矿的投资者,拥有矿权;地方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声称代表国家拥有矿权;当地民众又以“地主”身份,要求拥有矿权。在这些争利的单位中,国家又没有明确分配比例,地勘队伍处于弱势,利益很难保证。

     二是行政违规,损害矿权人利益。某地质队利用自有资金评价的地热项目,当地政府没有征得探矿权人同意,就擅自与开发商签订地热开发协议,强行转让并压低探矿权价款,造成地勘单位矿权自然灭失。这在不少地方都有发生,大大挫伤了地勘单位的积极性。

     三是优质矿权产品少,矿权经营投资短缺。在计划经济时期,地勘单位找到的大中型矿床已移交国有企业开采。改革开放后,由于地勘费锐减,地质勘查投入不足,找矿成果不明显,尽管有大量的地质资料,但优质矿权产品不多。矿权经营资金短缺,难以形成优质的矿权产品,阻碍了商业性地勘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