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交换机上不了网:人民币常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12:00

     一、人民币常识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代表着国家的财富,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人民币从设计、制作到发行直至我们手上,过程相当复杂,在这个过程中凝聚了许多人的心血,国家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因而它的制作成本、流通费用都很高,如果不爱护人民币,就是损害我们国家的尊严并对国家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所以我们每个公民都有爱护、保护人民币的义务。
  携带人民币要使用钱包或钱夹,存放时要平铺整齐,不要乱折乱揉;不要将人民币与易污染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如水产品、鲜肉类、洗涤剂等;不要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不得故意损坏人民币。暂时不用的人民币最好存到银行比较安全,不要随意乱放,更不要放在墙缝、地洞、石洞、炕洞或用土埋,这样,人民币很容易发生霉烂或被虫蚀、鼠咬、您的财产将因保管不善而遭受严重损失。对破损、残缺的人民币,应及时到银行去兑换。
二、哪些属于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人民币;
  2、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3、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
  4、故意毁损人民币,如有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肆意将大量人民币撕毁或用火烧掉,或者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尊严;还有的人将50元、100元上的防伪金属安全线抽掉等。
  5、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它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三、假人民币的类型
  假人民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指仿造真币原样,利用各种手段,非法重新仿制的各类假票币。变造币指在真币基础上或以真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办法加工处理,使原币改变数量,形态,以此实现升值的假货币。
  假币种类包括机制、拓印、复印、照相、描绘、石、木版以及蜡版、油印假币等。其中电子扫描分色制版印刷的机制假币数量最多,伪造水平较高,危害性最大。
四、残损人民币交换标准
  1、凡残损人民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按面额全额兑换。
  (1)票面残损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
  (2)票面污损、熏焦、水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
  2、票面残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的,可以向银行按面额半数兑换。如不兑换,此票券不得在市场流通。
  3、不能兑换的残缺人民币:
  (1)票面残损二分之一以上;
  (2)票面污损、熏焦、水浸、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
   银行收到残损人民币后,应清点后上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损伤人民币销毁处理。对不宜流通的残损、破旧人民币,公众可到银行营业柜台按兑换标准进行兑换;各商业、企事业公交、旅游等服务机构、机关、部队、团体等单位在收款中应将残损人民币按挑剔标准及时性挑出整理,并集中送存银行办理,不应将人民币再投入流通使用。
五、发现假人民币如何处理
  1、单位的财会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应立即送交附近的银行鉴别。
  2、单位发现可疑币不能断定其真假时,发现单位不得随意加盖假币戳记和没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连同可疑币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鉴定。经人民银行鉴定,确属假币时,按发现假币后的处理方法处理,如确定不了是假币时,应及时将钞票退还持币人。
  3、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假币,应立即就近送交银行鉴定,并向公安机关和银行举报及提供有关详情,协助破案。
  4、银行收到假币时,应按规定予以没收,并当着顾客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印章,同时开据统一格式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给顾客,并将所收假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定期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5、假币没收权属于银行、公安和司法部门。其它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假币,按上述办法处理或按当地反假币法规所规定的办法办理。
六、如何鉴别真假人民币
  1、感观鉴别。这主要是不借助仪器,通过人们的各种感觉和视觉来判断票种的真伪性,这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最为普遍的鉴别方法。
  (1)眼看:主要观察票币上是否具备一线防伪措施,如水印、安全线是否存在,即使有水印,首先要辩别真伪,真币水印透视图案清晰,层次分明,看得很清楚,有层次感和立体效果,而假币则无上述特征。
  (2)手摸:假币用纸往往不是专门的钞纸,厚度较大而且绵软,挺度、坚韧度差,真币使用的是特殊纸张,挺括耐折。假币一般不是雕刻凹版印刷,没有凹凸感,而真币元以上的券别均采用了凹版印刷,有凹凸感。
  (3)耳听:抖动钞票听其声音。这是新钞票常用的鉴别方法,抖动钞票听其声响,真钞发出清脆的确良声音,而假钞票的声响发闷不脆。
  (4)尺量法:以真币为标准,与可疑相应图案对照比较,要注意钞票规格尺寸是否符合标准、假钞票边缘是否整齐等。
  2、一般仪器鉴别
  目前鉴别钞票真伪常用的有紫光灯,看钞票纸是否有荧光反映;测定钞票是否具有磁性的磁性仪;还有用放大镜观察,结合人民币的特征,仔细核对识别,如利用放大镜仔细观察票面图案、花纹、平印、凹印线条颜色特征是否与真币一致,尤其是平印线接线技术是否与真钞一致。
七、《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如下: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九、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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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爱护人民币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每个公民都应该爱护它。当前在人民币流通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制贩假人民币的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大案要案增加;二是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常有发生,如在人民币上乱涂乱画,或非法在商品、出版物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等等。这些都是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中,有的属于知法犯法,有的属于不知法、不懂法。这些行为都严重地影响了人民币的信誉,妨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必须坚决加以遏止。为此,要依法保护和爱护人民币,严厉打击制贩假人民币的犯罪活动,坚持不懈地做好反假人民币工作;强化宣传教育,禁止任何毁损人民币的行为,在全社会养成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正常流通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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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人民币的鉴别方法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一、人民币的鉴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看;二摸;三听;四测;
1、一眼看:看外观颜色、水印、安全线、胶印缩微文字和蓝色纤维、隐形面额数字,光变面额数字、对印图案、横竖双号码等。
2、二手摸:依靠手指触摸钞票的感觉来分辨,真钞是由印钞专用纸张印制,其手感光滑、厚薄均匀,坚挺有韧性,且票面上的行名、盲文、国徽和主景图案一般采用凹版印刷工艺,用手触摸,有凹凸感。
3、三耳听:通过抖动使钞票发出声响,真钞会发出清脆响亮的声音。
4、四工具检测法:可用简易工具检测,如放大镜或显微镜、标准尺或两脚规、小型防伪钞票检测仪器。也可用先进仪器检测。
二、识别变造的人民币的方法:
用一定数量的人民币经过揭层,裁减等方法,拼接出较多人民币用以骗购商品的案件为变造人民币案件。
用仿照人民币的纸张,图案,安全线,水印等式样,通过电子扫描分色制印刷,彩色复印,石刻木刻版印制 ,扫描微机打印,手工扫描等手段非法制作假币为伪造人民币的案件。变造及伪造人民币的行为在刑法中都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变造人民币案件虽不属于多发案件,但性质恶劣,与伪造人民币一样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故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历来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每一名公民都应该自觉提高保护意识,防止受骗上当。
三、犯罪嫌疑人变造人民币的手段
    剪贴法
  揭贴法
  夹贴法
  半截法
1、剪贴法
  用3张人民币就能多拼接出一张。捻开一刀法:将10张以上的人民币左右捻开,使上面的第一张右边与最后一张的左边捻开相措2到3公分,从交错的中线一刀剪开。这样第一张被剪到1到1.5共分左右,将剪下的小条粘到第2张上,第2张的小条粘到第3张上,依次类推,约为10多张几多出1张。单张分剪法:先将第一张人民币剪下1到1。5公分的小条,将小条留起来,将剪过的“人民币”花出去。再将第2张人民币剪下两倍于前一小条的宽度,粘上第一张裁下的小条使用。
  2、揭贴法
  先用水浸透人民币,然后将前,后面从中层揭开,前面的图案背后贴一张纸花出去。3、夹贴法
  将一张人民币从中间剪开,在另两张人民币的中缝糊上胶水,分别在同一侧粘上裁开半截的人民币。 
4、半截法
  将一张人民币对折裁开,然后将半张的钱折好使用。
四、如何发现变造的人民币
  收到整打的钱时在桌面上放齐检查。
  要坚持打开钱检查的制度。
  坚持两头清点的制度。
  在顾客多时也要按照制度办事。
  购物时候找回的钱要察看。
  发现使用伪造人民币的可疑人员要通知公安机关。
五、假硬币鉴别
    一是“掂”:假硬币比真硬币略轻,掂量时感觉重量会有不同。1000枚一元真硬币大约13斤,而假硬币只有12.5斤。
  二是“摸”:假硬币花纹往往比真硬币模糊,而且不如真硬币光滑,尤其是背面汉字和拼音,假硬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字体和拼音的笔画都比较粗糙,真硬币则比较精致细腻。
  三是“看”:真硬币的国徽和“一”字是正对的,很多假硬币则是歪的。
  四是“找”:2000年以后的硬币,侧面有“RMB”三个字母,找不到这些字母的肯定是假币。
六、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残缺污损人民币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1、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能辨别面额,3/4≤票面剩余,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1/2 ≤票面剩余≤3/4。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1/4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2、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换二分。
3、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4、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5、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6、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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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快速地辨别人民币真伪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于1948年12月1日首次发行的货币,建国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按照材料的自然属性划分,有金属币(亦称硬币)、 纸币(亦称钞票)。无论纸币、硬币均等价流通。
      工具/原料
 放大镜 荧光灯
   步骤/方法
有隐形的“100”字样,需把票面放得和眼睛接近平行,对着光源才能看到,假币是印上去的,任何角度都能看到“100”将垂直观察的票面倾斜到一定角度时,100元券的面额数字会由绿变为蓝色隐形的“100”字样阴阳互补对印图案清晰,色彩鲜艳,两幅图案准确对接,组合成一个完整的古钱币图案摸人像,盲文点,中国人民银行行名等处,凹凸感强这里可看到“RMB100”的微小文字,仪器检测均有磁性
二、哪些部门可以没收、收缴假币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工、农、中、建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具有没收假币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凡是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收缴假币。
三、辨别人民币真伪 不宜以号码判断
    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是央行人民币印制生产管理控制的措施之一,根据人民币印制生产管理的需要不断调整变化。
    近期,央行调整了人民币纸币的冠字号码排列方式,如所见到的“A0A0000001”排列。随着现金发行量的增加,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排列      方式仍会不断调整变化(如“A00A000001”和“A000A00001”等排列的方式)。
  央行表示,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排列方式并非人民币防伪技术和特征,公众不宜以冠字号码排列方式作为判断人民币真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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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设计与印制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并开始发行人民币,标志着中国印钞事业翻开了新的一页。至2009年,已设计印制了五套人民币,同时利用印钞设备和技术生产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价证券、出国护照、银行票据、高级防伪纸张和各种防伪油墨。生产能力从小到大,技术水平从弱到强,从钞票设计到印制的每个环节都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生产规模、专业门类等位居世界同行之首,综合实力达到国际水平。
  六十年来,中国印钞事业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艰苦奋斗、发奋图强,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通过消化、吸收、创新,独立研制开发了一系列印钞和钞票纸制造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与新材料。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告成立,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统一华北、华东、西北三区货币,同年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开始发行了第一套人民币,在流通了近7年后,于1955年5月10日在全国停止流通,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随着当时经济和建设的需要,,于1955年3月开始发行第二套人民币,1964年5月停止流通,共计发行了60枚从一元到五万元面额的钞票。
  第二套人民币与第一套人民币相比,用民族性图案语言进行了票面统一,形成了完整、系统的艺术构思,用传统艺术和民族风格与花纹,暗花,变点,黑白线等防伪技术性手段浑然结合在一起,使整个票面构图庄重大方,对称稳重,富有强烈的中国传统艺术风格,面貌焕然一新。第二套人民币的成功设计与发行,充分体现新中国灿烂的历史、悠久的文化和中国人民的精神风貌,图案的民族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整个票面主景图案,胶印花纹加上中国传统的暗花,变点,黑白线,高超的凹印手工雕刻组合成了优美的画面,形成了很强的独特视觉艺术效果。
  随着中国印钞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技术上有了很大提高和突破,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又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为了适应当时形势发展需要,从1962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第三套人民币,在设计上打破了以前框架式的设计风格,采用了自行研制生产的固定水印纸。整套纸币的设计构思新颖,突破了历来的边框束缚,增强了水印纸的抄造水平、票面设计和印制技术的有机结合,提高了防假水平。清新大方,其中所表现出的独特设计风格和民族化语言及精湛的手工雕刻技术,让人回味无穷。
  第四套人民币从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这套纸币的发行是在文革结束,改革开放的初期, 1985年5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讨论批准后,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了印钞造币系统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美术专家进行了深入地研究,认真总结了前三套人民币设计和印制经验,详细分析了国外纸币设计和工艺技术的特点,一致认为,在设计上思想要再解放一点,步子迈得要再大一点,拓展思路,敢于创新,有所发展,不断前进,把人民币的设计水平提高到历史新水平,设计出一套面貌焕然一新,有更高防伪水平的新版人民币,同时要解决好票面主景人物、风景,装饰纹样,机械设备,印制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充分保持货币的特色,发挥其功能性的作用,要不受时间和各项政治中心任务的影响。在反映印制技术水平的人物雕刻,造纸中采用同主题的人像水印及系统性的胶印传统图案、防伪特性上,都要有所创新,有所提高。第四套人民币的发行,标志着我国印钞造币事业有了开创性的提高,整个设计风格,保持和创新发挥了我国民族传统艺术的特点,大面积雕刻主景与图案纹饰、色彩融为一体,表现出鲜明的政治性、文化性、民族性、公众易于识别的特色。在防假水平上有了质的极大提高,主要表现在:一、采用了大幅的雕刻技艺表现力要求很高的凹印人物头像和风景、装饰,开创了我国钞票设计的新天地。二、在印制技术、印制设备上都增强了难度,达到了较高的水准。三、钞票水印质量有了新的提高,水印人像和主景人像保持一致,有创新。钞票纸分别采用了中国传统双钱图案,满版水印纸和农民头像,工人头像,毛泽东头像的固定水印纸,在明暗层次和纸张抄造技术上比前三套有了进一步新的提高,在90版的提升中,又把金属安全线应用其中,增强了防假能力和功能,使我国的印钞工艺技术水平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伴随着中国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突飞猛进向前发展,历史又赋予了印钞人新的历史吏命,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在总行的直接领导下,1996年集中行业内的专业技术力量,组织开展了第五套人民币的设计,经领导和专家组的深入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纸币设计面额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主景图案正面统一为毛泽东主席大头像,背面为祖国大好河山风景方案的票面设计,经过三年多的数稿设计,确定了最终设计稿,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发行这套在设计、印制、防伪技术上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第五套人民币。整套钞票采用磁性微文字安全线技术;光变油墨;阴阳互补对印技术;凹印隐形技术;固定人像水印技术,无色荧光、有色荧光;红蓝彩色纤维,胶印缩微文字;凹印接线、双号码技术。 2005年提升版人民币,根据总行要使公众易于识别,造假者难以伪造的指示精神,又增加了白水印,凹印手感线,开窗安全线;防复印等技术,使第五套的印制水平和防假水平又达到了新的高度。
  从第一套人民币至第五套人民币设计、印制、发行的历史阶段中,还进行了纪念钞,纪念币,境外钞票和境外纪念钞、币的设计、印制、铸造,使中国印钞造币在印制技术、防伪水平等方面走出国门跨入世界印钞造币的先进行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之际,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由印钞造币总公司设计、印制的“建国五十周年纪念钞”,票面中首次使用了开窗安全线和全息贴标技术。正面主景采用了毛泽东主席在开国大典上讲话的场景;背面采用了象征改革开放和建国五十周年的鸽子、地球、华表、雄师、长城、打开的大门等组合图案,这是中国历史上发行的第一张纪念钞。 2000年为迎接新世纪的到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设计、印制的我国第一张塑料钞。票面正面为传统“龙”的图案;背面为世纪坛、飞天图案。 2008年,世人期盼的第29届国际奥运会在北京举办,为纪念这一赋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时刻,由中国人民银行招标,设计了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最后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设计团队中标,总行在奥运会前发行,面额为10元。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正面主景为凹印国家体育场“鸟巢”与胶印“天坛”组合图案;背面主景为:象征奥林匹克运动的掷铁饼者和代表性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动态图案。奥运纪念钞在我国的纸币设计印制中,第一次采用了宽全息镂空安全线;新型水印技术;光彩油墨;珠光油墨;号码接线技术,镂空全息贴标技术。同时也为香港、澳门设计印制了北京奥运会纪念钞。在纸币设计、印制、发行的六十年中,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还为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设计、印制了钞票,为香港、澳门设计、制版、印制了中国银行发行的港币和澳门币,增添了国际信誉和威望。
  从1949年至2009年的60年间,在发行了五套纸币的同时,设计铸造了四套流通硬币。当代中国金属硬币的铸造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0年代至70年代以铸造流通分币为主,以满足市场货币找零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第二阶段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当代中国金属硬币发展之神速,成绩之斐然,足令世人瞩目,其具体实践是,继铸造流通分币后,又先后于1979年和1991年铸造两套元、角流通硬币。当代中国金属硬币系列有三大类,即流通金属币、金银纪念币,流通纪念币,它们均为国家法定货币,但金银纪念币、流通纪念币又与流通金属币区别。流通纪念币这是在铸造发行金银纪念币取得成功后又一新的币种。从1984年铸造发行当代中国第一套流通纪念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35周年”纪念币开始,以后逐年铸造发行。流通纪念币用铜、镍、锌等普通合金材料铸造,生产工艺同流通硬币相同,既可参与市场流通,又可收藏。1979年,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铸造发行纪念币。自此,中国的纪念币开始跻身于国际金、银纪念币市场。在国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获得了许多的荣誉,许多产品在国际上获得了金、银大奖。独特的民族题材。我国民族文化历史悠久,这是我国纪念币题材取之不尽的源泉,从已铸造发行纪念币来看,其题材有历史、科学、文化、体育等,图案有人物、风景、建筑、文物古迹、动物等,其中突出的有:熊猫系列、十二生肖系列、中国杰出历史人物系列、中国珍稀野生动物系列、中国古代科技发明发现系列、中国传统文化系列,中国出土文物系列、重大历史事件系列等。 我国铸造发行纪念币以来,曾获得国内、国际奖项10多次。1982年壬戌(狗)年银制纪念币。获得1982年度“最佳标准银币”奖,首开中国现代金银币获得国际大奖的先河。1983年版普制中国熊猫金质纪念币和1983年版中国熊猫银质纪念币,获得1983年度世界“最佳金币”和“最佳银币”奖。1983年版马可.波罗银质纪念币。获得1983年度“最有历史意义的硬币”奖。1985年“十二生肖系列纪念币”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评定委员会第5届“中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的最高奖——金杯大奖。1986年普制中国熊猫金质纪念币,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奖评定委员会授于该年度“中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金杯大奖。1988年戊辰(龙)年银质纪念币获得了1988年度世界“最佳银币”奖。1993年孔雀开屏银质纪念币,获得1993年度世界“最佳银币”奖。1992年版中国古代科技发明、发现系列银制20克纪念币,获得世界“最佳银币”奖。1996年版香港回归祖国系列纪念币,获得新加坡国际钱币展览会“最受群众喜爱钱币”奖。2006年麦积山金币在美国获得了“最佳金币”奖。
    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印钞造币事业发展的历史,无不都是在党和国家的关心支持下,在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领导下,一步一个脚印,充分发扬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奋图强的精神,靠印钞造币行业的广大干部、专业技术人员、职工、的刻苦努力,勇于钻研技术,从而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技术上得到了飞速发展,设计、印刷、防伪水平得到了巨大进步,跨入了世界印钞造币先进行列。新的世纪中国的印钞造币事业也必将伴随着祖国的繁荣强大,技术更加进步,印制水平必将达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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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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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2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五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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