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载沅电视剧高尔夫:船舶“活扣押”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23:02

船舶“活扣押”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2010-01-14 14:38:11) 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概念解读

对船舶的扣押有两种方式:“死扣押”和“活扣押”。死扣押是指:对船舶的实际扣押,即在扣押期间禁止船舶离开法院指定的区域,船舶不能投入运营,船舶所有人不能处分船舶,也不能设定船舶抵押权。所谓的“活扣押”是相对于“死扣押”而言的,是指对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实施的实际扣押后,经海事请求人的同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已完成最后的航次。

有关活扣押的规定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以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条规定的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料以及船用物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由于活扣押针对的财产是船舶,因此,在上述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解释》第18条生效后,对船舶采取“活扣押”的法律依据并非上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而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

关于是否规定活扣押这种扣押船舶的方式,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经多次争论,该扣押方式得以保留。《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涉及“对船舶实施保全的”的含义,但第27条规定的前后条款主要是针对船舶的实际扣押,第27条关于活扣押的规定仅是一个例外条款,根据民法解释学体系解释的方法,“对船舶实施保全”的正确理解是对船舶进行实际扣押,但是经海事请求人同意,作为一种例外情况可以变更保全方式,实施“活扣押”。审判实践中,海事请求人往往是基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变更保全方式的申请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根据该条规定,对船舶实施:活扣押:的核心条件是申请人的统一。但随后司法解释对上述规定的适用进行了限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的规定准许已经实施保全的船舶继续营运的,一般仅限于航次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据此,能采取“活扣押”这种方式扣押船舶的范围非常窄,应进一步满足条件:限于被实际扣押的船舶完成国内航线上的最后航次。司法解释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被扣押船舶上可能载有货物,为避免因扣押船舶导致第三方货主发生损失而加大承运人的责任,而允许船舶完成最后航次。

可见,根据现行法律,“活扣押”是指在对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实施实际扣押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已完成最后航次。其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可供“活扣押”的船舶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