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绣30集在线观看: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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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康正红
2011年7月5日
根据会议的安排,现在我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案件查办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查办违纪案件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能,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维护纪律、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广大群众评价反腐成效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办工作,在7月1日举行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时表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省委统战部原部长宋晨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和云南楚雄自治州原州长杨红卫、原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陈锡诚、原云南省地税局局长王南昆等一批贪腐官员受到党纪国法惩处,表明了从上到下查办案件的力度在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的法规性、政策性、程序性的工作,这对办案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我们就必须熟悉查办案件的各项业务。案件查办我们平时一般分为信访件的受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三个大的方面,下面我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条例法规的要求从案件受理,案件检查工作的概念、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任务和要求及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案件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大家进行共同学习。
第一部分
案件检查概述
一、案件检查的概念
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反映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章、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的活动。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检查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工作。案件检查的作用有四个方面:一是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二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三是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四是具有治本功能。即:在案件检查中,通过严肃查处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和实施,及时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严重影响改革和发展的突出问题,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严肃纪律,清除腐败分子,保持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此外,在案件查办工作中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举一反三,在体制机制制度上查找腐败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
三、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案件检查工作的行动指南,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政绩观,坚决维护党章和宪法,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案件检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是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即进行案件检查时,必须依照《党章》等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检查权和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严格使用办案措施,做到依纪依法办案。四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是要求在案件查办工作中要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开展调查取证和定性,客观公正的提出处理意见。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案件查办工作中,要尊重客观事实,要以查证属实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处理的依据,不能凭主观想象去推测,在查明事实之后,是否违纪或者是否给予处分,给予何种处分,只能用党政纪来衡量,除党政纪外,没有其他标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有纪必依,坚决杜绝主观随意,以权代纪、以言代纪。六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七是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八是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四、案件检查的任务及要求
(一)案件检查的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任务,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项:一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案件定性处理提供可靠的材料和意见。这是案件检查的首要任务。二是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根据。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三是使违纪者受到惩处,清除腐败分子,纯洁党政组织。这是案件检查的基本任务。四是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五是教育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二)案件检查的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
事实清楚,是指通过检查、调查认定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必须事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事实是定案和量纪的基础,事实是否清楚准确,直接关系到违纪行为性质、责任的确认和最终的处分量纪。因此,所查证的事实必须能够清楚、真实反映违纪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
证据确凿,是指通过检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都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都能确实、充分、清楚地证明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事实。证据必须真实、客观,要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证据必须与认定的违纪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能牵强附会,并且所有证据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不能存在矛盾。证据必须充分,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要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在办案中,只有被调查人交代,没有其他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被调查人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性质。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要做到定性准确,首先熟练掌握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党纪、政纪条规。其次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将违纪事实同有关规定来对照,正确判断是非,准确进行定性。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违纪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政纪条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的合适、妥当的处理。处理要做到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处理恰当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以被调查人违犯党纪政纪的违纪事实和所认定的案件性质为依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和免予处分的规定,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虽有违纪行为,但能够主动交代问题,并配合组织调查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分;对确有违纪行为,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并且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要作出严肃处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违纪者既要达到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要达到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党员、干部的目的。既要坚持原则,该处分的必须给予处分,又要留有余地。四是要善于和正确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方式。对那些虽有错误但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同志,可以由组织或主管领导与他谈话,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对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手续完备,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所有的手续。《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在案件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阶段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程序合法,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部分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方法措施
案件检查的基本过程:
受理

初核(政纪为初步审查):
→了结(反映失实或违纪情节轻微)

立案(确有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调查

移送审理
下面分别就案件检查的六个过程进行逐项讲解:
一、案件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对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县纪委的受理范围概况起来有六个方面:一是同级县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的违纪问题;二是县委管理的乡科级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这是县级纪检机关案件查办的主要任务;三是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即:乡镇党委、县级机关党组织;四是县直机关各部门的一般党员重大、典型违纪问题;五是各乡镇管理的一般党员和所属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如:近年来我们就对群众反映强烈的4个村6名村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了查处;六是领导批示交办的其他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
乡镇纪委受理的范围有五个方面:一是不属于乡科级干部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二是村党支部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违纪问题;三是农村党员的违纪问题;四是乡镇所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是上级交办的其他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
(二)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章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监察局作为基层监察机关,受理范围概况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公务员违纪问题;二是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各乡镇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纪问题;四是各乡镇的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各部门涉及的监察对象违纪问题除监察机关受理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属于任命机关的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也可以受理,进行处理。
(三)判断线索可查性的主要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案件线索后,第一件事就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具有可查性,只有判断线索具有可查性后。才进入调查核实程序。所以,对案件线索的判断是确保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1.判断线索可查性的主要内容
一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如果受理的案件线索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应该转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和部门处理。如:收到的案件线索是反映纪检监察对象杀人、抢劫、强奸等其他违法犯罪的就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办理;二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具有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真实性强的案件线索,应有清楚的纪检监察的对象和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要有涉案人员、相关证人、关系人的具体姓名及违纪问题发生的原因、背景以及产生的后果。三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反映的问题是否具有违纪违法性。确定为案件调查的线索,应该有明显的违纪性质。即:属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符合党纪处分和公务员处分条例里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如:反映一个党员干部和邻居有土地纠纷的问题的线索,就不具备违纪性。
2.判断线索可查性的主要方法
一般情况下,从以下三种渠道得到的案件线索具有可查性:一是从送财物经办人渠道得来的线索。这是由于举报人往往由于分赃不平或者对方收了财物不为其办事,从而揭露对方。这类举报人亲身经历了送钱、送物的过程,对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都能说清楚,一般具有可信性和可查性。二是从在押、“两规”“两指”人员渠道得到的检举和交代线索。这是由于这几类人主动交代和检举别人的违纪线索,一经查实,可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从而为自己减轻处罚。所以这种渠道得来的线索一般具有可查性。三是从审计工商、税务等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渠道得到的案件线索。这些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大部分是运用经济监督、行政执法手段,提取有关证据后梳理出来的,一般情况下这类线索真实、可靠、具有很强的可查性。
二、初步核实(政纪为初步审查)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案件线索后,在判定有可查性后,就要进行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那么,什么是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就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立案前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
(一)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纪检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提供依据。
(二)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程序、手续
1.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受理案件线索后,纪检室通过分析,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表样附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要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委托机关)。
2.成立初步核查组。根据反映的具体情况确定核查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人员最少不能低于二人。
3.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初核依据;反映主要问题需要核实的内容(逐条列出);初核方法、步骤、时间、范围、程序;注意事项等。
4.初步核实的实施。
一是初核意见的通报。一般先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如果认为通报不利于工作,也可选择适当时机再通报。
二是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向检举揭发违纪问题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了解情况;其二,向被反映者所在单位或反映违纪问题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情况;其三,调阅与反映违纪问题的书面材料。其四,进行现场勘查。在初步核实过程中,要深入细致的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知情人讲真话,道实情,要注意保护证人和举报人,防止受到打击报复。与知情人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搞当面对质和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要注意深入被反映人的单位走访,听取反映,了解情况,从群众的反映中来发现和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关的内容,掌握更多的证据。初查要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和现状,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人和事,查清事实真相。如:对张某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某资金为李某谋利益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时,重点要查清张某收受李某资金的时间、地点、收取方式、数额。还要查清张某给予李某工程关照的方式、具体过程,涉及到些什么人、造成的后果等。
5.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初步核实结束后,要撰写初步核实报告(式样附后),向有关组织或领导作出书面报告,对初步核实的问题要作出结论和处理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结构分为标题、导语、初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初步核实的事实、处理建议、署名等六个部分。
标题由被反映人单位、职务、姓名、反映的问题等内容构成。如:关于反映××镇××村委会支部书记杨××贪污公款等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导语部分要写明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方法及起止时间等。
被初核对象的自然情况。写明被初核对象的姓名、性别、籍贯、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在工作单位职务,是否受过重大奖励或惩处等。
初步核实的事实是主要内容。根据纪律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在结论部分一般用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失实等几种。
处理建议就是要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要做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是否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署名就是报告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时间。(举例略)
(三)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总的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初核了结;另一种是转立案。经初核有下列情况的进行了结:
一是反映问题不实的。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除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①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本人说明情况。
②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③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④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⑤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责任。
二是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是虽有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轻微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处理:
①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和警示教育。
②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③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
④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⑤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⑦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给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四是对经初核,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以立案。
(四)初步核实的时限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者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五)初步核实工作中几点要求
一是要抓住时机。初步核实是一项对时间要求很强的工作,必须准确的把握时机,迅速及时,以快取胜,不给涉案人员以串通、逃逸的机会。初核工作一旦确定,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主要的问题线索迅速调查取证,尽可能用最短的时间查明事实真相。如果行动不迅速,稍一放松,就可能贻误战机,走漏风声,给工作带来困难。
二是要突出重点。在初核中一定要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也就是说,无论涉案问题有多么严重、线索有多复杂,涉案人员有多少、范围有多广。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实一件或者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以尽快立案。在接到举报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的信访件时,根据实践看,要遵循“先抓违纪、再抓违法,先取小胜、再取大胜”的原则,紧紧抓住和选择违纪行为比较明显、易于取得突破的问题,进行低调、隐蔽稳妥、审慎的调查取证。一般要选择反映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动机、后果比较具体的,涉及对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或者失职渎职线索作为初核的重点。
三是要注重细节。初步核实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作,必须认真细致、注重细节,一丝不苟。在核实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证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和顾虑,可能会讲假话、造假账、提供假情况。因此,要特别注意细节,识别真假,做到核查工作不走弯路。
四是要保守秘密。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守秘密,缩小影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能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核实工作要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如果案情泄露,一方面可能使有问题的串供、毁灭、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为核查工作制造障碍,另一方面会对情节轻微或者反映问题失实的对象造成不良影响。
三、立  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一)立案要求
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立案,一案一立,手续完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根据以上规定,我县在立案上的规定是:乡科级干部的党纪立案由县委批准,县纪委立案;乡科级干部的政纪立案由县政府批准,县监察局立案(是人民代表的要规定施行罢免代表程序);特殊情况下由县纪委受理的县直机关的一般党员和乡镇机关、农村党员违纪问题由县纪委常委会批准立案(县直机关单位党组织处理违纪党员时设立党委的由党委批准立案,不设党委的报县直机关党委立案)。不是党员的科级以下监察对象(包括乡镇)违反政纪问题由县监察局批准立案(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受理查处的案件除外)。各乡镇纪委办理的一般党员(包括不是科级干部的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问题一般由乡镇党委批准纪委立案。
(二)立案程序
1.撰写立案报告(式样附后)或填报《立案审批表》(表样附后)。这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主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后,认为需要立案的,撰写立案报告或填报《立案审批表》按规定进行报批。实际工作中可采用《立案审批表》来报批,《立案审批表》后附初步核实报告,被批准立案的《立案审批》表上必须有批准机关主要领导的签字。
立案报告一般由以下内容构成:
⑴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立案审批表》的行文编号。如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同志(或××组织)××问题的立案报告。
⑵批准立案单位(主送单位)。
⑶正文。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呈报单位意见四个部分。
案件来源主要要交代清楚案件线索的来源,初步核实后由哪一级机关批准立案。
被调查对象的自然情况要交代清楚被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在工作单位、职务、是否受过重大奖励或惩处等。
初步核实后的主要问题应写明经反映并初步核实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应概括说明问题是否存在、重要情节、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呈报单位意见要写明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依据。主要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
(4)落款。呈报以单位署名和盖章,写清呈报日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包括年、月、日。(举例略)
2.审查批准立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遇到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有会议讨论记录、由有关负责人在立案呈批报告上写出审批意见并签名。
3.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批准立案后,要制作《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式样附后)。《立案决定书》是批准立案的机关对违纪党员、党组织决定立案的正式文件,也是对立案报告的正式批复,要发给提出立案报告的机关。立案通知书是批准立案的机关对违纪党员、党组织决定立案后,向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通报的文件,要发给被调查人和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要有回证。如:乡镇党委对纪委或者某党支部提交关于某人经济问题立案的批复,就要发给纪委或某党支部立案决定书。同时向立案对象和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发出立案通知书。
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标题:一般写法是在“中共××纪律检查委员立案决定书(通知书)。
⑵发文字号:一般写成“×纪立〔××〕×号”。
⑶发往单位:写明发往党组织的名称。
⑷通知的正文:包括立案依据,批准的组织和机关,被调查人的单位、姓名、职务,立案调查的问题等内容。
⑸落款:写出批准机关组织的名称。
⑹报送和抄送单位。(举例略)
四、调  查
调查,是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1.成立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合理搭配人员、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调查组人员最低不得少于2人。
2.熟悉案情和相关法规:调查组成员要认真阅读、分析初步核实材料,对案件线索来源、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其案件的关系进行认真的研究,尽快熟悉案情。与此同时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有助于在调查中更好的明确取证任务和方向,圆满的完成取证工作。如:接到参加调查反映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徇私舞弊的任务后,就必须要尽快熟悉国家、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这样在对这个案件查起来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得心应手。
3.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调查方案包括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步骤和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提纲包括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调查内容的先后顺序、确定的调查对象。
(二)调查实施:
实施调查要求坚持原则、客观全面;严肃认真,深入细致;突出重点,把握时机;着眼教育,促使转变;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定期分析,及时报告。具体程序是:
1.宣布立案决定。也是第一次与被调查人谈话。由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向被立案调查人宣布、送达《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送达要有回证),宣布立案决定、立案纪律,对被调查人员提出要求。同时,要问清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纪律、家庭住址及担任的职务等。
2.实施调查方案:
(1)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三个方面。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等情况。
案件事实就是要按照事先拟定的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来逐项调查认定,包括案件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等六个要件。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是案件定性处理的依据和基础,是促使违纪者认错服纪的有力武器,是保证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受到刑事处分、处罚的证据等。这里对以上的几个重点证据材料分别讲一下:
物证,是指以其外形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和痕迹。如违纪者收受他人的贵重的金、银、玉饰
品、名贵手表、高档家电等,收集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符号、图画。制作方式可以是手书也可以是印刷、刻制。适用的材料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金、石头、竹等材料。收集书证尽可能提取原件,也可用摘抄、复印方法提取,收集的书证要在右上角注明此件提取或复制于哪儿,与原件是否一样,提取人要签名(要有两人以上),并注明提取日期后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一般的写法为“此件复制于某某单位,与原件无异。经办人:××  ,×年×月×日”。要注意的是对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不得强行收集;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知道的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陈述。收集证人证言要符合规定程序,要有针对性的做好谈话提纲,要选择好适当的地点和时间,必须一人一证,证言材料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制作成《谈话笔录》。与证人谈话不得少于两人。要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真实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说不清来源和检举、揭发材料不能作为证言;
受害人陈述就是指受害人的控告和诉说,由于受害人感情上的因素,可能会使这一证据出现一些夸大或歪曲的现象,要予以注意;
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就是指被调查人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视听资料,是指可以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录像等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影带、录像带、电影及其胶卷、传真资料、电视检测器及雷达扫描获得的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要注意的是办案人员对证人的陈述作了录音、录像或输入计算机,只能算是辅助手段,不能作为证据。
3.实施调查的方法
(1)及时收集实物证据。一是通过查帐、查档案来收集物证和书证,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日记等。二是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促其交出所持有的物证、书证。三是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五是必要时对案件有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六是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或者无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都应该收集。七是通过检查现场、向群众调查,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新闻部门的联系收集实物证据。
(2)询问证人、受侵害人。
在案件调查中,能否做好证人、受侵害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一是准确确定证人、受侵害人名单,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二是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就同一问题询问次数过多过频,都容易引起被询问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三是要熟练掌握询问技巧,询问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不能作提示性发问,更不能采用胁迫、引诱、欺骗的方法使证人、受侵害人提供证言。
(3)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
与违纪违法人员的正面谈话,是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取言词证据的关键环节,需要精心准备,如果没有做好准备工作,谈话时就抓不住要害,击不中要害,难以制服被调查人。因此,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要充分的做好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取证的准备工作:
一是要正确认识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通常情况下,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一定的证据,处于主动地位。被调查人出于被审查地位,政治上孤立、道义上失助,精神上处于劣势。因不知道检查机关掌握多少证据,思想处于被动、猜疑、动摇状态,办案人员有一定的违纪证据支撑这些都是我们的有利条件。被调查人为了逃避处罚,对自己的前途命运担忧,对法律、政策产生误解,总是会千方百计的抵赖,不会主动交代,甚至会和办案人员产生对立情绪。加之办案人员掌握的证据不够充分这些都是不利因素,无疑会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这些是我们的不利因素。正确掌握这些有利和不利因素,有利于我们制定正确的谈话方案,取得谈话的突破。
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谈话班子。指派能够胜任的办案人员进行谈话,要实行专人负责,指定主谈话人,不能在谈话过程中随意更换人员,以确保谈话成功。
三是办案人员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及案件涉及的有关专门技术知识。
四是要研究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基本个人经历、先后担任的职务、社会关系和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兴趣爱好、心里状态等,针对这些情况,选择恰当的谈话方式和策略,进行谈话。
五是要制定谈话计划,拟定谈话提纲。包括简要案情、目的要求、方法步骤等,要提出需要查清的问题,分析可能的几种回答,预计什么情况下使用证据,明确哪些问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等。
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的几种方法:
一是全面兜底,找出破绽,从正面进行突破。也就是说一般不要先暴露谈话主题和掌握的证据,向被调查人提出纪律要求后,按工作、生活、人际交往等层面与其开展交谈,从谈话中发现关键问题和关键人物抓住不放,深问细抠,取得突破;
二是政策攻心,恩威并用,从政策法律的角度突破。即对其深入进行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晓以厉害,促其心理防线动摇,在此过程中适时出示证据,交代从宽政策,使其认识到不说不行,说了能得到从宽处理,从而取得谈话突破。
三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从情理角度进行突破。要研究被调查人在心理上怕什么,担心什么。找准其感情上的薄弱点作为突破口。如以父母、妻儿朋友之情动人,击垮其心理防线。
四是顺藤摸瓜,投石问路,从逻辑合理的角度不断进行突破。即要用漫谈的方式与被谈话人反复谈同一个问题,当他们在谈话中流露出来一些线索和问题后抓住不放,按事物逻辑关系步步紧逼进行问话,取得谈话突破。
谈话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主谈话人在谈话前,一定要了解掌握被谈话人的经历、性格、家庭成员等情况,以便在谈话中有针对性的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打开突破口。
二是问话要选主题,不能让对方摸底从而知道我们不掌握的违纪事实。就是说不能让对方知道我们掌握多少证据。
三是适时使用证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是真实的有分量的,不能随便出示,要用在关键时候。如对方正在动摇,在考虑说与不说的时候及时出示部分证据,就能击垮其心理防线,起到突破作用。
四是谈话时副谈话人不能随便插话,提问,以免影响主谈话人的谈话主题和思路,更不能就有关问题和主谈话人讨论,从而给对方认为我们什么都不掌握,影响谈话效果。
(4)精心做好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式样附后),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被调查人问题的主要言词材料。调查笔录由基本情况介绍、谈话内容、对笔录内容的认定三个要件构成,要求要件要完整、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清楚,一人一录。记录人要事先熟悉案情,明确重点,记录要求有简有繁,调查笔录要客观记录被调查人对自己问题认识的态度和表情。调查笔录必须经被谈话人认可。根据这些要求,在找人谈话后,谈话笔录要给被谈话人看(不识字的要念给其听),如果记录和被谈话人说的不同可以补充和修改,要保持修改的原样并由被谈话人盖章或按手印固定。调查笔录经被谈话人核对修改,认定后,被谈话人要在笔录最后一页最后一行下面签署“以上笔录经我看过(或者念给我听过),与我讲的一致”的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或押手印。同时,被谈话人要在笔录的每一页签名,并在页码和签名上盖章或押手印。
4.调查中可采用的措施。
在案件调查中可以采用的措施分组织措施、调查措施、协调措施,具体有停职检查、暂停执行公务、“两规”“两指”措施、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提供相关情况、对相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暂予扣留和封存物品和非法所得、查阅提请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提请鉴定、与公、检、法、审计、税务等机关组织协调措施等。这里主要讲一下下面几种措施:
⑴停职检查措施。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组织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党外组织,党外组织一般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停职检查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⑵“两规”“两指”措施。
“两规”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涉案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查办重要复杂案件时,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采取的党内审查措施之一,“两规”是比较严厉的一种措施,要从严掌握、谨慎使用。根据云南省纪委[2006]2号文件要求,县级派出机构和乡镇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
“两指”措施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监察机关使用“两指”措施,应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
⑶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非法所得。
一是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纪检机关在行使该措施时不得少于两人,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要签字,要专人保管,扣留封存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二是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在执行该措施时要出具监察通知书,要有清单,要有各方当事人签字;
三是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有关的财物,采取此措施时,要出具监察通知书,要有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
⑷查询、提请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
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和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5.案件调查时限。
党纪案件的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的结案时限: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三)调查终结,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它既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
1.综合分析案情。
首先进行材料审核。应对各调查事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检查,如果有遗缺,应及时补证。第二是鉴别证据,要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进行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是认定错误事实。根据取来的证据,实事求是的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划清违纪者的责任。抓住违法违纪的主要事实,把握好关键情节,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应注意的是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2.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错误事实材料(式样附后)中不仅要写明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时,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如果被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定性的结论有不同意见,则调查组应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来加以说明。
3.征求意见。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在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之前,要向违犯党内和行政纪律的对象所在的党支部和单位征求处理意见。如果是违犯党纪的,其所在的支部必须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提出意见,经上级党委同意后,报调查组。
4.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在前期调查取证、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调查组应按照党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意见要求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在提出处理意见时应注意:一是必要时处理意见要留有余地,给被调查人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和条件;二是对重大、复杂案件要多方听取意见,便于统一思想认识,顺利处理案件。
5.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署名,并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调查报告的正文要写清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二是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
三是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五是处理建议。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应写明处理建议的依据。
五.移送审理
案件在调查终结后,要向审理部门或者案件审理组移送进行审理。具体内容是: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涉及案件报批、证据等材料。
第三部分  案件审理及处理
案件检查终结后,就进入审理阶段。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纪检监察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守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使违纪人员得到正确的处理,使不构成违纪或者虽有错误但具有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人免予追究纪律责任。进行案件审理就需要有审理机构,目前,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都设有案件审理室,各乡镇没有设立案件审理室。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乡镇要结合实际组建由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和组织、人事、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干部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案件检查的要求是一样的,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二十四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忽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案件(自办)审理工作的工作程序
案件审理包括自办案件、报批案件、征求意见案件和备案案件的受理和审核,在这里,重点讲一下自办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受理自办案件的条件
一是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二是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三是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四是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五是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的案件。违纪案件只有具备了受理条件,审理部门才能受理。
(二)受理自办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对于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自办案件,一般应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案件检查部门补齐相关手续和材料后再予受理。在时间要求紧急等特殊情况下,审理部门也可先行审核已有案卷材料,检查部门同时补办相关手续。二是案件审理部门已经提前介入的自办案件,待案件达到移送审理条件时,案件检查部门仍要将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履行正式的受理程序。
(三)自办案件的审核
自办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
1.自办案件审核的内容
一是对违纪事实的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犯有什么错误;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是否能构成处分依据;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违纪行为及后果的主客观原因等。如发现事实不清,要提请或协同案件检查部门补充查证。
二是对证据的审核。审核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三是对违纪行为性质的审核。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四是对处理意见的审核。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
五是对办案程序和手续的审核。主要是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依纪依法等。
2.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1)指定承办人。收到或移送的案件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情节简单的案件,可由一人承办;一般案件应由两人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小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办。
(2)审阅案卷。审阅案卷是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通过对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所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的过程。
审阅案卷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认真审阅调查报告,对全案有一个初步的整体认识,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入党和参加工作的时间、现任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处分,是否属共同违纪的案件等等。二是处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三是每个违纪行为的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原因等。四是移送部门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
第二步:审阅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受审查人的检查及申辩等能反映被审查人意见的案卷材料,着重弄清以下问题:一是被调查人所提出的意见及其理由。二是单位或组织对被调查人意见所作的说明是否清楚,是否有依据。
第三步:鉴别使用证据,主要包括:一是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个违纪事实是否都有证据。二是每个违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把问题证明清楚并得出唯一的结论。三是某个证据本身是否矛盾,证据和证据之间是否矛盾,如果矛盾,是否能够合理排除。
第四步: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必须弄清调查报告、受审查人意见、移送案件的检查部门意见、相关党组织意见之间是否矛盾,出现矛盾的原因;定性处理是否有依据,引用法规是否准确恰当。
第五步:制作阅卷笔录。审阅案件材料,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通常记载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事实情况;二是责任情况;三是证据情况;四是不予认定某一违纪事实的理由和依据。五是定性情况;六是不同意见;七是疑点难点;八是阅卷意见。
第六步:承办人根据阅卷的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承办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拟写审理报告,提交集体审议。二是承办人发现手续不完备的,可按程序请移送单位补办有关手续。三是承办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向调查人员了解情况,或经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请移送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补充调查。四是承办人对一些重大问题拿不准的,也可以提请集体审议后再补充调查。
(3)补充调查。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影响到案件定性处理的问题时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程序。
(4)审理谈话。审理谈话是指案件审理主体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定前与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就案件定性、案件处理、办案程序、听取被调查人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对被调查人进行纪律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①审理谈话的步骤。一是提出谈话方案并报领导批准。二是与案件调查部门沟通。
②实施谈话。一是告知被调查人权利和义务,可向被调查人提供相关党纪政纪咨询。二是要允许被调查人进行申辩,无论他们是承认错误还是否认错误,承办人都要认真听取。三是要认真对待被调查人的申辩。对确有道理的,要认真采纳;对证据不能证明本人的申辩是否合理的,不能轻易下结论,而要进行补充调查加以核实;对于不符合事实的,不予采纳,但应用证据来说明;如果谈话中发现足以影响定性处理的新问题,应对新问题调查取证。四是对坚持错误的被调查人,应进行批评教育。五是在谈话时应做好谈话记录。记录人不得改变谈话人的原意而进行取舍和归纳。谈话记录要求被调查人逐页签字,并允许本人进行修改,或另将自己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谈话记录要存入案卷。
(5)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案件在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方面当案件牵涉到专业技术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办案人员把握不准的时候,就应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和具体业务部门请教,征求他们的意见。另一方面涉及到任免权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干部党政纪处分问题,应征求双方的意见。
(6)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足以影响审理工作继续进行时,将已受理的案件暂停审理的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中止审理:一是发现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需移送部门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二是认定的错误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移送部门重新调查补证的;三是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问题,需要继续调查的;四是被调查人提出新的申辩,需移送部门补报说明的。
(7)提出审理意见。承办人在全面了解案件查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审理意见。
(四)自办案件的审议
自办案件的审议,一般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议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1.审议的程序。自办案件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室务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室务会议由案件审理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做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6)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2.审议的结果和处理。
(1)经集体审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需要做补充调查工作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可交承办人继续做工作,待完善后再召开会议审议。
(2)经集体审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则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由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或写出审理报告,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三、案件(自办)的执行
案件的执行是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执行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阶段。通过对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执行,才能最终完成对违纪人员处理的工作。经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具有严肃性,一经生效后,就必须执行,不能随意改变。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机关作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拒不执行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1.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和中央纪委《批准权限规定》,给予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具体职权范围如下:
一是按照干管权限,由县纪委查办的乡科级干部是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给予其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要报市纪委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必须由县委全会三分之二决定,并报市委批准。(如果情况特殊的先由常委会决定后,到召开全会时追认)。其他科级干部的处分报县委审批。由县纪委查办的一般党员的处分,报县纪委常委会批准。乡镇纪委查办的一般党员的处分,报乡镇党委批准,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批准。
二是由县直机关各党组织查办的一般党员的处分,报县直机关党委批准,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批准。由各乡镇党委查办的一般党员的处分,报乡镇党委批准,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批准。根据《党章》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政纪处分的权限
2007年施行的《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一般人员,由县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对县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乡科级干部,由县监察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书。对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政府部门、乡镇事业单位负责人中股所级以下的工作人员(含专技人员)和工勤人员违反政纪行为,拟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拟给予开除处分,应当报县监察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即:由县监察局查办的乡科级干部的处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监察局查办的乡科级以下的其他人员的处分,由县监察局批准。由各单位自己查办的一般干部(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依法行使公务活动的其他人员)的处分,报任命机关批准;各乡镇自己查办的一般干部(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依法行使公务活动的其他人员)的处分,由乡人民政府批准。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哪一级机关查办的案件,给予违纪人员开除处分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自办案件的执行程序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手续。这里主要讲一下党纪处分的执行。
党纪处分的执行程序是:
1.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的案件,处分决定及其通知经纪检机关领导签批后,印发给有关党委、纪委,抄送组织部门,发给受处分人。
2.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受处分人所在组织的书面通知手续。
3.如有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应负责将处分或审查结论、批复或通知以及有关材料抄送给有关部门。
4.一般情况下,由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机关直接向被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接到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特殊情况下,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
5.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起草备案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6.案件审理部门要注意与被处分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党纪处分对被处分人职级、待遇等方面的影响落实到位。
(三)党纪处分决定书
在这里讲一下党纪处分决定书,因政纪处分决定书大家基本用不到,就不再讲。党纪处分决定书(式样附后),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或党员做出党纪处分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文书格式及内容
1.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括号表明文种(即决定)组成。套用大红字居中印在决定书首页上部。一般为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中共凤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如:凤纪〔2011〕23号
3.标题。一般由受处分人的姓名、处分种类及文中组成。如:关于给王××开除党纪处分的决定
4.正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主要任职(职称、职级)情况。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在任现职期间发生的,应写明违纪行为发生时所担任的职务以及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被处分人曾经受过处分或处罚的,应写明被处分人何时因何原因,收到何种处分或处罚。
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纪律检查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写明。要注意的是,在违纪事实的叙述中如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和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况要尽量绕开,不要详加描述。在叙述事实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他人,如果必须出现相关人的姓名时可保留其姓氏,隐去人名。如:杨××。
(2)处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应用概括、规范的用语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给予的处分种类及定性量纪的法律法规,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完整引用题目。
(3)结束语。由于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涉及党纪处分影响期限问题。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结束语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有最终决定权或批准权的机关或批准的时间)。如:本决定自2011年4月26日。
5.署名。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的右下方。
6.成文日期。要署领导签批的日期。
7.印章。要盖在署名和日期上。
8.主题词。由党纪处分、处分种类、被处分人姓名、文种即决定组成。如: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杨×  决定
9.主送、抄送机关及人员。党纪处分决定的主送机关及人员包括(被分人所在的支部及本人);党纪处分决定的抄送机关包括(对被处分人有管理权的党组织、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办、本人档等)。
三、党员权利的恢复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党员权利的恢复
受留党察看一年或二年处分的党员在这一年或二年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程序是这么走的:第一步是受处分人写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书给其所在的党支部;第二步就是其所在的党支部召开支部会通过;第三步就是该党支部将受处分人的表现及支部会决定情况报该支部所在的党委批准,党委研究同意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后,发一份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批复即可。
(二)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般受行政警告人员6个月(行政记过12个月、行政记大过18个月、行政降级和撤职24个月)后,才可向其所在的单位书面提出要求解除行政处分的申请,如果行政处分文件是其所在单位发的,该单位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解除处分后,由该单位直接发解除处分文件;如果行政处分文件是县监察局或县人民政府发的,该单位班子会议研究后,将受处分人员的平时表现、悔改情况及单位意见等一并以书面形式报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发解除处分文件。
附:
1.初步核实呈批表的式样;
2.初核报告式样;
3.立案报告式样;
4.立案呈批表表样;
5.立案决定书(通知书)式样;
6.调查笔录式样;
7.错误事实材料式样:
8.处分决定书式样:
附:
1.初步核实呈批表的式样:
秘密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初步核实呈批表
线索来源
被反映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单位、职务







承 室
办 意
纪 见

领 批
导 示
附:反映材料 份
填表人:                年  月  日
2.初核报告式样: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
第一部分: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
第二部分:被初核对象简要情况;
第三部分:对反映问题的初核情况
第四部分:处理建议。
初核人:××(单位职务)××(姓名  签字)
××(单位职务)××(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3.立案报告式样: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报告
×纪〔××〕×号
××:
第一部分:案件线索来源;
第二部分:被反映人自然情况;
第三部分:经初步核实认定的违纪事实;
第四部分:呈报单位意见。
附:1.反映检举材料
2.初步核实材料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4.立案呈批表表样:
中共××纪委立案审批表
报往机关:                           编号:
被立案机关全称
被立案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入党时间
入团时间
职务
案件来源
案件性质
主已
要掌
案握
情程
及度
立案单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及日期
审批机关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及日期
承办人员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5.立案决定书(通知书)式样: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决定书(通知书)
×纪立〔××〕×号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   条之规定,中共         纪律检查委员    年    日研究决定,对××(单位)××(职务)××同志××问题立案调查。
中共         纪律检查委员(印章)
年   月  日
报:
抄:
6.调查笔录式样:
调 查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族别
籍贯: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联系电话:
调查内容:
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7.错误事实材料式样:
××同志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第一部分:犯错误人员自然情况;
第二部分: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1.……..
2.……….
3.……….
中共××纪委调查组
年  月  日
8.处分决定书式样: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纪〔20××〕×号
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被处分人违纪事实。
第三部分:处理决定及法规依据。
第四部分:结束语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20××年×月×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处分种类)    (姓名)   决定
主  送:(被处分人所在单位)、(被处分人)
抄  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中共××纪委办公厅(室)         20××年×月×日印
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