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画报适合几岁看:四川省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三项制度”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8:53:18
四川省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三项制度”解读

  -本报记者 陈婷

  《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全省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电视电话会议次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效能建设“三项制度”的文件。

  乍一看,“三项制度”有些眼熟。类似要求,近年来散见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内部规定中,但并未形成系统的制度。

  “这一次,不仅以制度形式将上述要求固化下来,内容上也有新意。”作为“三项制度”的起草者,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铁和省纪委、省监察厅法规室主任刘光辉异口同声:“这实质是全新的‘三项制度’。”

  “三项制度”,“新”在哪里?

  新在设计理念———自我约束,强化责任。

  新在制定思路———制度的设计者换位思考:如果我是办事人,会希望政府提供哪些服务?

  新在制度体系———三位一体,以严格的责任追究保障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落实到位。

  “三项制度”以超乎以往的可操作性,明确指向一个目标: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促进机关转变作风,树立服务型机关的理念,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覆盖所有具有公共职能的单位

  以限时办结、提高效能为核心的“三项制度”,重点突出:行政审批机关及审批环节。

  “审批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行政活动,也是对公民和社会组织影响最大的一项行政活动,最能体现机关的行政效率、工作作风和投资环境。”刘铁解释说。

  但“三项制度”并非仅仅针对行政审批机关,而是扩展到审批机关以外,覆盖了所有具有公共职能的单位。

  直接导致“扩展”的动因有二:其一,所有机关都有必要提高效能,都需要建设服务型机关;其二,很多非行政审批的机关公务活动,同样涉及百姓切身利益。

  “首问者”,必须一“问”到底

  谁是首问责任人?《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作出界定: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换句话说,只要该机关正式在编的公务人员,都是首问责任人。

  向一位工作人员问路,对方告诉你一个房间号,让你自己去问……这是到机关办事的人最常遇到的情况。至于你要办理的事情是否该哪个处室负责,该找谁办理,绝大多数被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是不会主动“多事”的。

  今后再遇到这种现象,你可以理直气壮地投诉他。《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第四条至第八条,不仅明确了首问责任人的职责,而且详细规定了首问责任人与具体承办人的交接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首问责任人必须一“问”到底,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如果承办人不在岗,首问责任人要代为接收、转交办理事项,并负责跟踪办理。

  办理时限应短于法定时限

  提速,是限时办结制度的指导思想。

  如果说,以前的“限时”概念比较笼统模糊,那么,这一概念在《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中得到强化。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编制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把办理时限分配落实到整个办理流程中的每一个具体岗位、具体环节。这样一来,办理事项在哪个环节出现卡壳就一目了然。

  “承诺时限”和“标准时限”的概念被首次引入。作为一个强制性要求,机关确定的承诺时限、标准时限一般应短于法定时限。“法定时限是合法的底线。仅仅按照法定时限办结,虽然没有错,但显然不能充分体现行政效率。”

  力避内耗,推诿扯皮行不通

  一件事情涉及两个部门,甲部门说该乙部门先办,乙部门说“甲部门办了我再办”,办事人像皮球被两个部门踢来踢去。

  彼此推诿、互相扯皮……类似情况在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时有发生。内耗,严重影响了机关效能,结果是扯皮者谁也不承担责任、办事者蒙受损失。

  为避免内耗,《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专门作出规定:“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这样一来,牵头部门将承担更大的责任,确保事项按时办结。

  问责首次引入“告诫”方式

  《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9种问责方式: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告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限期调离、降职、免职。

  其中,“告诫”是首次从省外引入的一种问责方式。告诫是一种非组织处理的问责办法,问责程度低于诫勉。目前,省纪委、省监察厅正抓紧起草《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对适用情况、程序、后果等作出详细规定。

  “多层次的问责方式,将使效能问责更具可操作性。”刘光辉说。

  出于同样考虑,“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也首次出现在问责制度中。在既往的实际操作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早有使用,但从未单独提出来进入全省性问责制度。

  个人行为与集体责任紧密相连

  作为2005年出台的《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补充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问责体系更为完善。一个重要体现是:前者只针对个人问责,而后者强化了部门的责任、政府的责任,并使个人与部门、政府联系成为一个整体。

  此次的《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确定了个人、单位两种责任追究对象,并分别设计了3个问责层次:个人方面,分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单位方面,则分为政府、政府部门、部门内设机构。

  这正是效能问责制度的创新之处和威力所在:在清晰的问责层次下,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将走向前台,承担起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