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一号二手房:不动产“相邻权”纠纷凸现 受理时不受民事诉讼两年时效限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9:18:36

不动产相邻权纠纷凸现 受理时不受民事诉讼两年时效限制
相邻权产生基础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之间。只有相邻不动产分属于不同主体所有或者由不同主体使用时,才能发生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是相邻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
  3.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对于财产本身不发生争议。
  4.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另一方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
  相邻权纠纷类型
  1.侵害邻里正常的居住生活及休息权。这类纠纷行为又可分为噪音侵权、花木侵权、热气侵权或滴水侵权等不同类型;
  2.侵害邻里的通风权、采光权;
  3.妨碍他人合理行使通行权;
  4.妨碍他人正当的截水、排水权利。
  其实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种类,但只要不动产相邻各方的行为对他人合理的生活起居造成了妨碍,就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相邻权。  
  维护相邻权有法可依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规定,在此处理相邻纠纷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相邻纠纷中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权利,不属于一般的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出来的排他的权利,这种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不受民事诉讼中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中,权利人既可以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也可以其使用权人为被告,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加害人并不限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