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翠逸花园户型图:未申报纳税,追征期一般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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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10.04.19   朱学飞
■朱学飞
前不久,赵某来到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声称其在2010年2月曾向宿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陈某在2006年3月~5月间大量销售水泥而没有纳税,但稽查局最终以“不予追缴税款”结案。赵某认为稽查局应该对陈某采取无限期追征税款措施。
宿州市国税局在接到赵某反映的情况后,立即对该案件展开了调查。经过调查,市国税局了解到陈某早在2006年3月~5月间确实经营过水泥生意,主要是从当地小型水泥厂购进水泥向本市几个建筑工地进行销售,销售收入总额达150余万元。陈某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也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宿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接到赵某的举报后,已于2010年2月进行过认真的查处,以陈某虽具有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但未构成偷税行为,且未缴税款未达10万元(未缴税款6.02万元),且超过了3年的追征期限,决定不予追征税款。
宿州市国税局了解这些情况后,认为稽查局的处理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于是认真、详细地向举报人进行了政策解释。首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规定纳税人在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接到税务机关责令进行纳税申报的通知书的情况下,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的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那么,什么是特殊情况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指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鉴于陈某在经营期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未接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的情况,其未缴纳的税款不能按照偷税行为进行无限期的追征。同时,陈某未缴纳的税款是6.02万元,未达到10万元的标准,也不适用5年的追征期限,而只能适用3年的追征期限,至2010年2月,3年的追征期已届满,所以国税稽查局决定不予追征陈某未缴纳的增值税6.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