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多另类:农村党务公开暂行规定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办法农村工作规范化运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8:54:30

中共衡水市委文件

衡发〔2008〕5号

中共衡水市委关于印发

《衡水市农村党务公开暂行规定》、

《衡水市完善农村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衡水市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和《衡水市农村工作规范化运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开发区和衡水湖党委(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市各人民团体党组:

  《衡水市农村党务公开暂行规定》、《衡水市完善农村村务公开实施办法》、《衡水市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和《衡水市农村工作规范化运行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衡水市委

2008年7月27日

 

衡水市农村党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护和落实好农村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务公开是指村党组织依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不涉及党的秘密的有关党内事务,真实、及时地向党员和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条农村党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是“五规范、一满意”,即公开的内容规范、程序规范、时间规范、形式规范、监管规范,公开结果多数党员群众满意。

  第四条农村党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全局和中心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有关方面的情况,以及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同时又不违背党内保密要求的其他情况。重点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班子开展工作、发展党员、收缴党费和党员服务群众等工作。

  第五条农村党务公开的程序。主要为确定公开内容、上报乡镇党委核准、具体实施公开、收集和处理意见和立卷归档等步骤。

  第六条农村党务公开的时间。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确定第一、三季度首月的10日前为党务公开时间,分别对过去半年的农村党务工作进行公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临时性工作进行公开。

  第七条农村党务公开的形式。本着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向全村公开的,可采取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农村党务公开的监管。从党员群众中推选3—5名监督员,组成农村党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从监督员中推荐产生。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督员及时予以撤换。村党组织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九条县市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本地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纪检、组织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乡镇党委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水市完善农村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村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权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推行村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村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是“五规范、一满意”,即公开的内容规范、程序规范、时间规范、形式规范、监管规范,公开结果多数群众满意。

  第五条村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公开的重点是财务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工作安排及落实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新农村建设和文明生态村创建情况、集体资源和资产管理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社会保障情况、村干部管理情况、各类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等。村务要逐项进行公开,财务收支要逐笔据实进行公开,并不得设置“其他”支出项目。

  第六条村务公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内容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吸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研究确定,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公开。需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在会议通过后进行公开。

  第七条村务公开的时间。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确定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为村务公开时间,对上季度的村务工作进行公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临时性工作进行公开。 

  第八条村务公开的形式。村务公开以设立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形式,以广播、会议、明白纸为辅助形式。

  第九条村务公开的监管。设立由3—5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组长由监督员推荐产生。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督员及时予以撤换。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条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会议、民主议政日、专题座谈、意见箱、电话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内容都要及时立卷,一式三份,一份报县市区主管单位,一份报乡镇,一份村里留存,以备查证。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

  第十二条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村民有权向上级反映、举报,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市、县两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农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务公开的指导和监督。监察、民政、农业等成员单位按照本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牵头落实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水市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激发和调动农村干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全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为全市新农村建设和跨越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干部管理的主要对象:村党支部委员会(含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干部,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农村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明确农村干部的职责任务,规范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待遇保障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寓现任、离任、后备于一体,选、育、管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全面系统科学的农村干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农村干部管理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管理的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群众公认的原则、激励约束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村党支部书记职责任务。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和要求,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和党员大会,研究部署党支部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问题;

  2.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带领干部群众立足实际,发挥优势,选准强村富民的发展路子,加快村级经济发展,增加集体和群众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4.组织党员开展党的活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经常听取干部党员群众的意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帮助干部党员群众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5.抓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和落实“一制三化”工作机制,协调村“两委”关系,抓好对村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6. 不断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学习、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创建“五个好”党支部。

  第六条村委会主任职责任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委会主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党支部的决定、决议做好村务工作;

  2.主持召开村民(村民代表)大会,执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定期向村民和村民代表报告工作;

  3.主持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农业生产服务,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搞好新农村建设;

  4.领导村民依法治村,积极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教育村民依法履行义务,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和谐;

  5.兴办集体经济实体,开展公益事业,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6.抓好村委会自身建设,建立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自觉维护村党支部的领导,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工作。

  第七条其他村干部的职责任务。

  其他村干部在党支部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八条农村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农村干部的任职条件。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以政治素质好、领富能力强、协调本领强(简称“一好双强”)为主要标准,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农村干部的职数。根据农村人口数量确定“两委”干部职数,一般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村,配备3—4人;1000人以上至2000人以下的村,配备3—5人;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村,配备5—7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村人口的2‰。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可略有增加。具体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由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备案。大力提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人兼”和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农村“两委”干部的选拔方式。一般应立足本村,采取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党员(村民)选举等“四荐一选”方式,注重从取得“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学历的人员、大中专(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致富能手、外出务工返乡的优秀青年中选拔村干部。同时,积极探索跨村任职、选派干部职工(企业家)到(回)村任职等多种选拔方式。村党支部成员一般应实行“两推一选”,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

  第十二条农村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注重从返乡优秀青年、复退军人、致富能手中选拔农村后备干部,后备干部应经常保持3名以上。落实“三个培养”(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优秀致富党员培养成村后备干部和村干部)制度,采取定期培训、专人帮带、实践锻炼、进修学习等形式,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把其中的优秀人才选拔进村“两委”班子。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均安排兼任村团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村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村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和产生。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由乡镇党委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村党支部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命。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和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由乡镇党委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村委会主任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员尤其是村党支部成员和农村后备干部,依法参加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农村干部培训的范围。一般应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群团组织负责人、村后备干部和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

  第十六条农村干部培训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优秀星级村党支部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培训,村“两委”正职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培训,其他村干部由乡镇党委负责培训。村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由村党支部负责。搞好对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纪检、组织、宣传、政法、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农业、计生、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承担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干部培训的内容。围绕提高农村干部凝聚民心、引领民富、解除民困、促进民和、保障民安的本领,重点抓好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市场经济、实用技术、工作方式方法、村务管理等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农村干部培训的形式。整合党校、培训基地、远程教育等多种培训资源,采取集中办班、分散自学、实践锻炼、外出参观以及举办“农村党支部书记论坛”等多种形式,分级分层进行教育培训。每年对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岗位素质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对新上任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任职资格培训。每年组织年度考核优秀、工作实绩突出和党建示范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村党支部书记,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积极组织现任干部、后备干部、退伍军人、优秀返乡知青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学历培训。

  第十九条农村干部培训经费从市、县、乡财政列支。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实行星级化管理。以工作实绩为前提,以结构工资为核心,以星级管理为手段,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星级化管理,建立以岗定责、以绩定星、以星定酬,责权利相统一的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按照上下结合的原则,由乡镇党委和农村“两委”班子,确定各村年度工作目标和任期工作目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与乡镇党委、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向全村干部党员群众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年终进行实绩考核。每年年底,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年度实绩考核。考核重点是履行职责情况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推行“双述双评”制度,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年终要向乡镇党委和本村党员、村民(村民代表)进行双向述职,接受乡镇党委的考评和党员群众的测评。乡镇党委依据目标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把农村干部评定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档次,考核结果上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年终实绩考核要与评选“五个好”农村党支部紧密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五个好”农村党支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依据考核结果评定星级。考核结束后,乡镇党委根据年度实绩考核结果,同时考虑农村干部的任职年限、所辖户数人口、工作量等因素,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星级评定。星级评定为五个星级等次,每个星级等次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星级评定结果上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颁发星级证书。各县市区在评定星级的基础上,每年评选10—30名优秀星级村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四条根据星级实行奖惩。各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每年对晋升星级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发现和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优秀星级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积极推荐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具备领导素质的优秀星级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乡镇公务员考录和乡镇领导干部选任;任职时间较长、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优秀星级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在职期间的经济待遇,可由县市区出台相关政策,比照科级干部工资标准执行。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延缓晋升星级;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的,降一个星级;连续2年延缓晋星或降星,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或建议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取消一切待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取保候审期间,停发工资;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的,自判决之日起,取消一切待遇。

  第二十五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两委”干部档案,由乡镇党委管理,村党支部书记的基本情况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星级化管理自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过渡工作从2008年8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已实行星级化管理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没有实行星级化管理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抓紧制定星级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工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工资标准。农村干部的工资待遇坚持公平合理、绩酬挂钩的原则,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结构工资制,主要由基础职务补贴、星级补贴和奖励补贴三部分组成。其他村干部一般实行误工补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村干部,年度工资总额一般不低于本村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由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干部享受补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建立农村干部工资待遇逐年增长的有效机制。

  1.基础职务补贴。按照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村干部补贴集中统一发放制度的通知》(冀组通字〔2005〕26号)的规定,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月的基础职务补贴不低于200元,书记、主任“一人兼”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增加50%—100%,从中央和省、市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安排。基础职务补贴,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实行集中统一发放。各县市区、各乡镇可根据实际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基础职务补贴。

  2.星级补贴。在基础职务补贴的基础上,依据考核评定的星级等次设置星级补贴,星级补贴标准和星级等次差额每人每月均不低于10元,上不封顶,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财政状况研究确定,从中央和省、市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县市区财政资金中统筹解决。

  3.奖励补贴。对发展农村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有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奖金不低于村集体收入年增长额的10%,经县乡党委审核后,从村集体收入中列支;对发展民营经济做出突出贡献但村集体经济薄弱的,由乡镇根据纳税额确定补贴标准并从乡镇财政中列支。每年“七一”,市委表彰50名市级优秀星级村党支部书记,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物质奖励,所需经费从市财政列支;各县市区表彰奖励10—30名县级优秀星级村党支部书记,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物质奖励,所需经费从县市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八条实行村干部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县、乡)、集体(村)、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实行“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的筹集模式。个人帐户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组成,实行完全积累,实帐管理;基础养老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提供,纳入统筹帐户。农村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待遇不低于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险形式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条件,退休待遇、条件标准,缴费分担比例、参保缴费年限、年龄等事项,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农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九条实行定期体检制度。每年为市级优秀农村党支部书记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市财政列支。其他村干部的健康体检由各县市区负责。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支持农村干部,注重倾听他们的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每逢重大节日,各级党组织要对年龄较大、身患疾病或家境困难的村干部进行慰问;对打击报复村干部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对因公造成村干部经济损失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因公殉职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到(回)村任职干部职工(企业家)待遇。到(回)村任职干部职工(企业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在原单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数额由县市区掌握;不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的,执行上述规定。

第七章退休退职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退休退职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5年以上(含15年),或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年以上(含20年),可办理退休手续;连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年以上(含10年)、不足15年,或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5年以上(含15年)、不足20年,可办理退职手续。因正常原因不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也可以申请退职。村党支部书记退休退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乡镇党委审批后进行办理;村委会主任退休退职,还需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工作确实需要,本人身体好,群众威信高的,任职年龄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负责财务的村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必要时由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经审计没有发现问题的,方可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三十四条退休退职待遇。实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未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离任后可由乡镇按其离任时固定补贴标准,根据其任职年限、贡献大小,适当确定比例,由乡镇统筹发放。对退职干部实行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五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与其终止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本息返还本人,剩余金额纳入保险基金:

  1.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自行辞职的;

  2.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的,或被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罢免的;

  3.经查实在任职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犯罪,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或受刑事处罚的;

  4.不履行村民义务、鼓动和操纵村民上访、无理阻挠村里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三十六条充分发挥离任干部的作用。通过多种渠道,组织他们参政议政,为农村发展、和谐、稳定献计献策。对身体条件尚好,有一定工作能力或一技之长的,安排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试行前已经离任的农村干部待遇,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中共衡水市委关于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暂行规定》(衡发〔1999〕18号)即行废止。

 

衡水市农村工作规范化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村级工作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工作的规范运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二章村级组织设置

第三条村党组织。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1.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做好村务工作;

  2.组织召开村民(村民代表)大会,执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定期向村民和村民代表报告工作;

  3.组织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农业生产服务,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搞好新农村建设;

  4.领导村民依法治村,积极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教育村民依法履行义务,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和谐;

  5.兴办集体经济实体,开展公益事业,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6.搞好村委会自身建设,建立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自觉维护村党组织领导,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五条党员大会。党员大会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全体党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问题。主要职责: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制定党组织工作计划;

  2.听取和审议党组织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应由党员大会决定的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处分和处置;

  4.选举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条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村级组织提出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主要职责:

  1.选举村民委员会,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和通过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4.制定、修改和通过本村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5.讨论决定“一事一议”及筹资筹劳办法;

  6.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

  7.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办法,村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8.讨论决定集体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9.讨论决定村庄规划、宅基地划分使用方案;

  10.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经村民会议授权,对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主要职责:

  1.定期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2.提请村民会议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3.履行第六条除1、2、3、4款以外的其他职责,表决时,以超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其他组织。各地建立的党员议事会和群众代表议事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和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这些组织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党内生活规范

  第九条民主生活会。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本程序:村党组织确定时间、地点、主题;村党组织成员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条“三会一课”。“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1.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其基本程序:①选定议题,提前通知支部全体党员;②会议主持人报告党员出、缺席情况,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开始;③党员民主讨论和表决;④宣布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能开会。党员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2.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其基本程序:①会前准备;②召开会议。主持人向到会人员报告会议议题和议程,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决定;③整理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及会议记录,及时存档备查。

  3.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基本程序:①会前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②围绕议题讨论,制定工作措施;③党小组长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4.党课每季度安排一次,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基本程序:①确定课题和讲课时间、授课人员;②集中组织党员听课;③组织讨论或测试。

  第十一条发展党员。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主要程序:

  1.党支部接收个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归档保管;

  2.经党员和群众代表推荐,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

  3.党支部安排两名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跟踪培养考察;

  4.经党员和群众代表投票推荐,考试、考察后,党支部初步确定发展对象,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报组织部门预审;

  5.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对符合党员条件的确定为正式发展对象,并张榜公示;

  6.经公示无问题后,党支部为其确定两名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7.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

  8.党支部将有关材料报乡镇党委,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

  9.乡镇党委进行审批;

  10.党支部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11.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跟踪考察,预备期满前一个月,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审查并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后,报乡镇党委审批。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以及预备党员转正,党组织都要通过会议、广播、通知等形式向全村党员群众公示。

  第十二条党费收缴。党员应主动交纳党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村党组织将每个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记入《党费收缴登记簿》。

  第十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党员外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事先向党支部报告和登记,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和目的;外出六个月以上,有固定地点、单位和工作的,应转移组织关系;常年在外流动,但没有固定地点、职业或单位,平时能够经常回来的,应在本村过组织生活;集体外出,地点比较固定,人员相对集中,且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对外来党员按规定转来的组织关系,村党组织应接收。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组织他们及时参加党的活动,认真负责地填写活动证中有关内容。流动党员应自觉接受当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民主评议党员。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进行,结合召开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活动场所建设

  第十五条活动场所的建设。县、乡、村三级联动,采取帮建、共建、扶建、联建等多种形式,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力争到2010年底,全市农村都有标准规范的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活动场所的面积。每个行政村都要拥有符合基本工作和活动需要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90平方米,各地也可根据各村实际,适当扩大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活动场所的标准。按照“布局整齐、摆设规范”的要求,活动场所内分别设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办公室、党员群众活动室、图书室等。基本实现“五有”标准:有符合标准规格的党旗,有完善的电化或远程电教设备,有足够的桌椅,有充足的学习资料,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可添置微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第十八条活动场所的标示。活动场所大门口两侧悬挂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标示牌,右侧为村党组织标示牌,左侧为村委会标示牌,其他村级组织如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制作合适尺寸小标示牌悬挂其办公室门口左上方。

  第十九条活动场所的管理。严格按照《河北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8〕2号)有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抓好已建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资产管理、日常维护和使用,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效能。

  第二十条活动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总体协调,乡镇党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村务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任期目标或年度目标;大额财务开支;集体新上企业项目和兴办公益事业;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处置;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及执行;村庄建设规划、宅基地安排使用、土地调整和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村干部报酬;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主要程序: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受理议案,召集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或建议,组织酝酿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3.对形成的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方案;

  4.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5.村“两委”组织实施。

  村级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有关会议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在形成的决议上签字。村级重大事务讨论通过后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人畜用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村民认为需要举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必要时可按照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适当缩小为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需要筹资筹劳的年度,所筹资金每人不得高于20元,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主要程序:

  1.村“两委”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也可经十分之一村民或五分之一村民代表提出,编制项目预算方案;

  2.组织对预算方案进行酝酿讨论,征求意见;

  3.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

  4.填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按规定逐级报乡镇政府初审,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备案;

  5.将审核批准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按规定分解到户,张榜公布,并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分发到各农户;

  6.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劳务,并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

  7.实施筹资筹劳项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的筹集、管理使用及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平调,更不能挪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不得返还给出资人,也不得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审批使用程序。

  1.村民委员会接收符合宅基地使用申报条件的村民提出的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当年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名单并张榜公布;

  3.村民委员会持确定的名单和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到乡镇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4.农民建房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5.住宅竣工三十日内,房屋所有者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按以上程序审批使用土地。拆旧翻新建住宅的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置换宅基地的,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农村机动地承包程序。

  按规定期限公示承包方案,承包费实行公开竞标、竞价。在同等条件下,机动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人承包的情况下,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公开程序。

  1.业务经办人员根据财务负责人的授权,办理业务事项,取得有效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署审核意见;

  2.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原始凭证后签署意见;

  3.村财务人员审核整理收支原始凭证,报乡镇经管部门审查记账。收入款项及时报乡镇财务代理中心;

  4.按照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定期在村务公开栏中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开;

  5.根据村民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二十六条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程序。

  1.组成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拟定承包方案;

  2.公布承包方案,征求村民意见;

  3.召开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5.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6.按承包合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种补贴、救济款物发放使用程序。

  1.村民委员会接受群众申请;

  2.村“两委”研究确定发放计划方案;

  3.对计划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4.根据需要,对计划方案进行调整修改;

  5.村民委员会发放款物。领取人签字,需入账的及时登记入账;

  6.对领取款物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主题词:农村工作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干部管理规范化规定办法通知  中共衡水市委办公室2008年7月27日印(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