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男人天堂在线观看: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1:34:57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4d95ad0100b60i.html
摘自hi.baidu.com/zxy166/blog/item/3691a0c311afc155b219a823.html的博客,因为看写得太好,想以后查方便特摘录如下: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友情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从2007年1月1日起,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已全面实施,其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注意以下有关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购买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可在大厅指定窗口领取);
2、对应的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等;
4、原蓝字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进项转出的记账凭证;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附报的其他资料。
针对原蓝字发票的不同情况,需要增加携带的资料和进行的相关处理可以参见附表。
三、原蓝字发票抵扣联应先进行认证。如抵扣联、发票联均已丢失,购买方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和抵扣的相应手续。
四、自2007年3月申报期起,销售方一般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时,应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红字发票原因分析表》中录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号码,随同其他申报电子信息一并报送。自2007年2月申报期起,销售方一般纳税人每月防伪税控报税时应同时报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印章。
五、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时就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所有销售方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拿到专用发票后应及时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金额、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等票面内容是否正确,如有差错应在当月及时退回销售方作废后重新开具。
附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各类型处理办法
原蓝字发票
情况类型
是否需要
进项转出
审核时必须
由纳税人增加
携带资料
纳税人次月申报时
处理要求
原蓝字发票是否退还
销售方
1、已认证已抵扣
需要
带进项转出的
记账凭证
在申报表附表进项转出栏内反映
不得退还
2、
已认证
未抵扣
当月认证的,属于不可抵扣项目
不需要
带原蓝字发票
相关的记帐凭证
网上申报时在返还的《认证结果清单》内该票信息后
加注“其他不得抵扣”标志
不得退还
当月认证的,属于可以抵扣项目
需要
带进项转出的
记账凭证
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同时进行,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同时反映
不得退还
以前月份认证的,属于不可抵扣项目
不需要
带原蓝字发票
相关的记帐凭证
如确未抵扣,纳税人不需要作进项转出
不得退还
3、未认证
发票抵扣联一律先进行认证,通过认证的按照类型2处理。如抵扣联、发票联均已丢失,购买方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类型2处理。
不得退还
4、认证时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完全符合作废条件的,由购买方退回销售方作废后重开
退还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通过防伪系统查询是否曾经认证,如查实确未认证,可出具《通知单》,并在《通知单》“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一栏中注明,对“无法认证”的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内具体说明无法认证的原因。纳税人不需要作进项转出。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1、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方可开具;未取得《通知单》或者取得的《通知单》不是税务机关出具的,一律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申请只能在抵扣发票认证期内办理,超过90天认证期限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
3、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在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不论销货方是否已开具红字发票,不论购买方是否已收到对方的红字发票,购买方必须在取得《通知单》的当月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4、购买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务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奖需作进项税金转出的金额填八申报表附件表二“21”栏次。
5、购货方办理退货、折让前,必须先将原购货发票进行认证,同时购、销双方签订“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
6、开票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应通过开票系统自行打印《申请单》(《申请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申请单》电子信息(用U盘拷贝);从2008年12月1日起,一律通过开票系统生成《申请单》。
7、除退货、折让外,企业在填写《申请单》时,必须按原蓝字发票上的信息填写;办理退货、折让的,《申请单》上的金额必须与购、销双方签订的“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上金额、税额相一致。
8、《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核销从2009.1.1起,改为由企业在防伪税控抄税时自动核销,企业购票时不需要再带当月已开具的《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到发票发售柜台核销。
9、企业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手续作如下规定: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货方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或者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可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提醒注意:发票未交付购买方的,必须在开具有误发票的次月办理;拒收专用发票的,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并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拒收证明(拒收证明必须加盖购买方的公章)
(2)除开票有误外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已认证抵扣的发票,因发票模糊不清元法认证的发票,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退货,折让等等)全部必须由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手续。
(3)开票有误仅指:企业名称、地址、帐号、货物名称等明显开错。(特别提醒注意:纳税人识别号开错、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错不属于开票有误范围)
(二)企业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注意事项:
1、《通知单》右上角的16位编号不得输错,该编号为全国唯一编号。
2、应正确选择开具发票的“类别”,请正确选择“专用发票”还是“废旧物资发票”
3、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上的“金额、税额“应与《通知单》上的”金额、税额“一致。
企业如果出现上述错误或其他情况,企业在防伪税控抄报税时系统将无法对《通知单》进行核销。
(三)企业在日常操作中注意事项:
1、销货方在开具销货发票后或者购货方收到购货发票后,经办人员应及时查看发票有无开错或票面字迹不清,发票开错或票面字迹不清,(在当月)应立即收回或者退回发票,销货方在开票系统做“作废”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发票。
2、如果购、销双方发生业务纠纷或其他问题,建议购货方收到抵扣发票后先在90天认证期限内及时认证,否则超过90天无法再办理相关手续。
3、购货方取得的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发票,需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原件退回销货方。
(四)其他相关事项告知:
1、一份《通知单》只能开具一张红字发票。(特殊情况可通过临时扩版或者开具多份《通知单》解决)
2、由于开具《通知单》前,防伪税控系统要对原蓝字发票情况进行远程同步数据对比,特别是非本省内的发票对比时间有的较长,有的要等一天以上方可办妥。总之,企业在办理《通知单》时,有部分企业可能无法当场办结,请纳税人给予谅解。
3、上午11:30分后、下午4:30分后,由于总局系统停止同步数据更新比对,柜台无法为纳税人办理《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