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概括:对十诫伦理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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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诫伦理的批判

(2010-02-16 21:04:40)转载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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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
出埃及记和申命记都作: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如同“爱人如己”的“人”,这里的人也是指邻人。

这一诫命经常与利未记19:11(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也不可彼此说谎)混淆,并被简化为“不可说谎”。但是,“不可作假见证陷害邻人”和“不可彼此说谎”都不等同于绝对化的“不可说谎”,而且“圣经”中的耶和华也并不绝对反对或禁止说谎,相反,为了保证唯独自己受到敬畏,为了袒护敬畏自己的“选民”,耶和华自己不仅说谎谎,而且怂恿、鼓励他人撒谎(参见本人旧文《耶和华与撒谎》)。这样看来,不可说谎的诫命也必须在前四诫的背景上理解:“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其实是“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信仰耶和华的人”,“不可彼此说谎”就是“子民信徒们不可彼此说谎”。那么,对非信徒呢?从耶和华教唆、奖励对外人说谎来看,对非信徒撒谎显然不受“不可说谎”这个诫命的限制。基督徒传教时所鼓吹的“圣经”的历史真实性也正体现了这种双重道德:

现代神学的圣经研究通过经文本身的研究并结合考古和经外史料,早已经认识到,圣经所有的篇章都是所谓的倾向性文献,是各篇章的作者和编辑者对自己的神学观念的表述,是作者们用自己的神学观念描述历史和社会。这种神学表述换成白话说就是,圣经是其作者用信仰歪曲事实的结果。其中最著名的包括巴比伦神庙变为被耶和华诅咒了的巴别塔、从来就没有发生过的征战迦南、对巴比伦的诋毁、耶稣对法力赛人和文士的诅咒等等,这都可以算作为了维护自己的信仰而作假见证陷害他人的典范。

历代教会对耶和华一方面要求信徒不撒谎、另一方面自己却鼓动并奖励撒谎的把戏显然看得很明白,所以,一方面把“不可说谎”绝对化并以此来要求普通人,另一方面自己却大规模作假、捏造并传播谎言,并以此攫取资产、巩固自己的利益和地位。不用说古代基督徒们捏造的处女生子、僵尸复活升天当救主等虚妄的“信仰真理”,就说中世纪,众多的所谓修道院就是伪造文件的作坊,其最著名、后果最严重的就是公元9世纪上半叶产生的伪 Isidor 文献集 —— 这个对确定罗马教廷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产生了决定性作用的文献集被称为历史上最大的伪造案。即使当今的教会为了传教也一样捏造事实、传播谎言,最著名的如达尔文“临终信主”,最无耻的如基督教对废除奴隶制和对现代民主人权观念的产生所做出的“贡献”。

不可撒谎,但是为了维护对“神”的信仰,“虔诚的谎言”不仅允许,而且得到大力提倡。这种从圣经开始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不可说谎”,怎么能是人类道德的基础呢?这样的宣称本身就是谎言。


第十诫:不可贪心

“不可贪心”的说法猛一看与东方宗教的训诫有些类同,细看之下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东方的一些宗教讲戒贪、讲不可贪心,是说不可贪得无厌,是说要知足、要适可而止,而十诫所说的“不可贪心”,则是专指不可贪恋邻人的财产:

出埃及记: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申命记: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也不可贪图人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这两段经文中所说的“人”,也不是泛指,而是指“邻人”。那么非“邻人”的财产呢?显然是可以贪恋的【参见“不可偷盗”和“不可作假见证”条】。

从现代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一点一划都不可废去的神道德在这条诫命中显现出来的问题更多:

其一,尽管出埃及记和申命记所罗列的顺序不一致,但是,“妻子”都是作为男人的财产出现【参见“不可奸淫”条】,在出埃及记,其地位甚至在房屋之后。这种对女性的蔑视在耶稣那里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基督教的真正创始人并第一个神学家保罗又回到了摩西律法的境地:
引用:
5:22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 5:23 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 5:24 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 5:25 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以弗所书】
“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在这里表述得很明白:他是教会的救主。教会对于“基督”来说,不过是顺服的奴才,所以,妻子“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换句话说,就是应该当丈夫的婢女、奴隶。

这种观念在父权社会或许还能说得过去,但是在现代社会就是将践踏女性的人权通过宗教教条合法化。这样的诫律不仅不道德,而且在任何一个现代民主国家都是违宪的。

其二,按德文版圣经,这里的“仆婢”作“男女奴隶”,从申命记的顺序来看,介于田地和牲畜之间的“仆婢”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仆人婢女,而只能是奴隶。这样,蓄奴就以神的诫命的方式得到了合法化。事实上,摩西五经中有多处经文也把蓄奴看作天经地义,比如
引用:
21: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21:3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21:4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21:5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21: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审判官或作神下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21:7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21:8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21:9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21:10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21: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出埃及记】
尽管有的神学家强调摩西律法下的奴隶的地位与当时其他社会的奴隶如何不同、如何更受善待(情况是否如此,以后再论),但是,这并不能否定这样一个事实:十诫的这一诫命及摩西律法中其他的一些说法,不仅认为蓄奴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以神的诫命的方式确定了蓄奴的合法性。即使到了基督徒们鼓吹的充满了爱的新约,蓄奴的合法性也一样没有受到任何质疑:
引用:
17:7 你们谁有仆人耕地,或是放羊,从田里回来,就对他说,你快来坐下吃饭呢? 17:8 岂不对他说,你给我豫备晚饭,束上带子伺候我,等我吃喝完了,你才可以吃喝么? 17:9 仆人照所吩咐的去作,主人还谢谢他么? 17:10 这样,你们作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当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路加福音;这里所说的“仆人”就是奴隶】
相反,保罗和彼得这两个大使徒更是反复要求作了基督徒的奴隶要更尽心地侍奉主人:
引用:
6:5 你们作仆人的,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好像听从基督一般。 6:6 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的,要像基督的仆人,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 6:7 甘心事奉,好像服事主,不像服事人。【以弗所书;这里的“仆人”也是奴隶。又见歌罗西书3:22、提摩太前书6:1-2、彼得前书2:18】
这样的诫命只能说明,所谓的“神的话”不过是古代社会的某种反映,所维护的也不过是特权阶层的利益。到了现代社会还把这种“神的话”鼓吹为人类道德的基础,不仅是公然鼓动犯法,更是对人类道德良知的侮辱。

总结
如果离开了维护一神独霸的前四诫的框架,从“孝敬父母”到“不可贪心”这样的诫条确实有一定的社会意义,而且在任何社会都可以、也必须要发展出来,并且,这样的基本行为规则也会因社会形态发展不同而不同,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形成不同的内容,因为这属于任何一个团体长期生存都必不可少的基本行为规则。从这种意义上讲,不以维护神权为目的的“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偷窃”、不可造谣害人、不可贪心,确实可以说是人类道德的基础。

但是,这与基督徒们吹嘘的“神的普遍启示”毫无关系,而是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人在群体生活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在某些原生态的族群,私人占有房屋土地本身就是罪恶,不可能有“不可贪恋人的房屋、田地”这样的说法;在母权部落也不可能有“不可贪恋人的妻子”的说教,更不可能把女性当作男人的财产看待。放在社会发展的角度,“神的普遍启示”除了说明基督教的恶霸属性,没有其他任何价值。

同时,这些原本是人在自己所处的社会赖以立足的基本行为规则,一旦进入了维护神权和“神命”的框架,基本道德就变成了不道德:

其一,出于对神的“敬畏”而遵守“道德诫律”,这不是道德,而是是伪道德,因为,这样的“道德”是来于“神命”的淫威,而不是来自人自己对善恶是非的判断。正如费尔巴赫在其《基督教的本质》所说:“此时的所为,并非因为这样的行为善而正确才发生,而是因为上帝命令。内容本身无所谓,只要是上帝命令的,就是正确的。如果这些诫命符合理性和伦理,那算是幸运,但是对启示这个概念而言则是偶然的。”【见德文版第397-398页】。这样的“神命”“道德诫律”是对人的道德能力的扼杀,说成人类道德的基础更是无稽之谈。

其二,以上对十诫的分析已经表明,十诫的内容并非幸运地与理性和伦理相符合,而是非常不幸地不符合理性与伦理 —— 十诫一切以自己部落的神为核心的内容或许符合这个部落或者这个部落的祭司阶层的道德,但是未必符合其他民族和部落的道德,更不用说人类的道德。而一旦把以宗教宽容为敌的独神信仰推向世界,必然导致出于宗教原因的族群冲突和战争,为了“荣耀神”而不择手段,这样,从“不可杀人”到“不可贪心”这类社会人的基本道德,就变成了维护一神独裁的工具,就变成了为了神而可以行其反面,其结果就是对异教异族的屠杀、劫掠、欺诈。因此,“神启”的“道德诫命”就是对人类道德的败坏。看看基督教把欧洲福音化的过程,看看基督教国家殖民主义过程中的罪恶,再看看当今西方国家那些要坚持、推广所谓的基督教价值的政客和教会人士的言行,那么就可以说,独神教框架内的所谓基本道德与其说是人类道德的基础,毋宁说是制造不道德的基础。

其三,秉持良知和理性的教会史神学家早已经指出,西方社会的任何进步都是顶着教会的压力、经过与教会的斗争取得的。在欧洲启蒙运动过后200年的今天,信仰自由、政教分离、人权民主已经成为深入人心的概念,在现代国家也已经成为法律的内容,宽容和谅解更是全球化时代开放社会不可或缺的准则。在这么一个时代,把“无误”的“圣经”中维护一神独尊的十诫鼓吹为人类道德良心的基础,并且要传遍全世界,这无异于对现代社会道德的公开宣战,更是违背多数现代国家的宪法,其结果就是宗教仇恨造成的社会动乱和人与人之间的仇恨。

说简单点儿就是:十诫的前四诫作为基督教一神教伦理的总纲在现代社会非但没有任何道德价值可言,反而是违反多数现代国家的宪法的;其余六诫在剥离了一神教伦理框架之后对一个现代社会而言仅仅具有极其有限的使用价值。这就是被吹得天花乱坠的“圣经”十诫的所有“道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