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洛的网作者英文版:税收征管类热点问题 21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2:19:50
发布日期:2011-04-07
征管类热点问题 21个
1.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何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纳税人长期暂停经营业务能否办理停业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企业注销时应当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还是税务登记注销?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企业跨区迁移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机关变更?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企业临时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7.《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8.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2年第36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的联次是如何设置的?
北京市国家税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联次进行了调整,依次为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有何防伪特征?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11.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能否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2.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后有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在购买商品时销售方将发票联撕下单独填写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14.企业销售员能否带空白发票到外地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15.企业已开具发票存根联是否需要继续留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6.企业销售商品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票销货退回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17.2011年开具的发票是否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在购买发票时可暂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并留存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印模。”
18. 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多缴税款,是否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该部分多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19.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或骗税造成的少缴税款或所骗取的税款的追征期限是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可无限期追缴。”
20.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什么?
“银行端查询缴税”指的是税务机关申报完成后,由银行端发起查询申报信息,税务端系统将有关信息返回给银行系统,再完成电子缴税的一种方式。使用这种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在征期内任意时间到任意开户银行柜台即可办理,同时取消了纸质税收缴款书,减轻了税企双方的征纳负担。
21. 什么是《税库银联网协议》?
税库银横向联网是指财政、税务、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收入征缴入库等业务,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的缴库模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推广的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是实时划缴税款业务,即在纳税人申报同时进行实时划缴税款,税款通过联网系统直接从纳税人开户银行划缴至国库。
车购税类热点问题 6个
1. 消费者购车后因质量发生退车,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2.归国留学生购买小轿车是否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五条规定: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据此,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3.《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丢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第二十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4.车辆发生过户应如何办理车购税变更?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一、四十二条有如下规定:车辆发生过户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车主办理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机关留存。主管税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5.车辆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车辆,已缴的车辆购置税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车辆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纳税人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对旧车申请办理退税。对于更换的新车,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6.车辆购置税是否有缴纳期限,过期是否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用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应当一次缴清。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33个
1. 我企业是一家商业企业,2010年6月收入达标,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随后的一段时间由于经营状况不好,销售额比较低,3个月累计销售额不到1万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企业在辅导期满后,是否会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 我企业是小规模企业,2009年初购入一台固定资产,使用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了折旧,2010年9月不再使用,以低于原值的价格对外销售了该固定资产,请问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以,你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过原值,按2%征收增值税。
3. 我企业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没有盖任何印章,请问,我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上是否需要加盖企业的财务印章?
需要。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由于延期支付了货款,对方收取了一笔资金占用费,并且和价款一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资金占用费的部分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上述与货款同时收到的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上述开在专用发票上的“资金占用费”部分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 我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在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请问我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贵企业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的设备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
6. 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向境外销售货物,取得了国际货物运输发票,请问我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一台设备,合同约定分三次收取货款,每次10万元,共计30万元。请问我企业销售该设备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你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8. 我企业是一家研发机构,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09]115号和国税发[2010]9号文件规定,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我企业在2009年10月购买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已取得了增值税的退税款。现在由于工作需要,在2010年10月(在监管期内)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请问我企业是否需要补交退税款,如果需要,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第十二条规定:“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你研发机构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9. 我企业2010年5月向玉树灾区捐赠了一批救灾物资,请问捐赠物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10. 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未达标,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所以符合上述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11. 我企业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未取得认定批复,在此期间企业进口货物,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请问我企业能否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在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12. 我企业将自产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用于继续加工增值税产品,请问将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的环节是否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而视同销售呢?如果不是,那么原来用于生产该设备的原材料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将自产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用于加工增值税应税产品,不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用于生产该设备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转出。所以你企业在财务上将自产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的行为不涉及增值税调整。”
13. 我企业购入一辆货车,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在发现发票抵扣联上没有销售企业的印章,请问抵扣联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我企业认证该发票,有何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14.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要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销售,该批固定资产均为2009年以前购入,并已经提完折旧,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需要,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你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5. 货运发票的备注栏必须填写运输车辆车牌号码才能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16. 运输发票抵扣联是否需要盖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17. 我企业与甲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销售一批货物,后由于甲企业违约,支付给我企业一笔违约赔偿金。甲企业要求我企业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企业收到的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贵企业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收取的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18.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销售的一批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1年2月发生销货退回,我企业已取得了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请问,我企业凭借《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还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9. 我是一家综合性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企业对外销售烟、酒等消费品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0. 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收入达标,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请问一般纳税人审批时限是多长时间?我企业何时才能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的规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1. 藕粉是否属于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藕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2. 我公司目前已经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目前还未取得防伪税控设备,但是有一笔款项需要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需要的材料是否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采用的规定一样?税率是否仍然为17%?
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其中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因此,您企业不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尽早领购发票。
23.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本月初,我已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抄完税,但还没有申报,请问,在我企业申报前,是否还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月初抄完税但没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可以继续开票,但是不可以领购发票。
24、我公司2000年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一个一般纳税人我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当时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该笔销售收入,2010年我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在2010年对2000年未开票和未申报的销售的机器设备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
不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此外对于购方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问题,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因此,综上所述你公司在2000年销售的机器设备不可以在2010年开具发票给购货方,建议你公司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25、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以后接受捐赠取得了一个固定资产,当时销售方是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视同销售缴纳的税款,给我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现在我公司想用这个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请问我公司如何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视同销售货物。另外,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6、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没有将发票寄给对方,现在发票已经跨月了,询问应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7】18号文的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7、我公司是汽车租赁公司,请问我公司销售租赁后收回的汽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我公司的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五条称“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销售的汽车应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你公司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28、我公司从国外购买的电脑,取得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种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和作为入账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后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9、我单位是一个销售小汽车的4S店,请问我们帮客户代理上牌、代办保险收取的费用,应该开什么发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单位随汽车销售提供的代理上牌、代办保险收取的费用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30、我企业是生物制药一般纳税人企业,符合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已选择按照6%简易办法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请问我企业销售2009年2月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购货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企业销售的该固定资产应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不得抵扣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企业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1、购货方开具的红字通知单金额大于我公司的开票限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九条的规定: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因此应将红字通知单原件退还购货方,购货方应去主管税务机关撤销该张红字通知单,撤销后按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分别重新申请开具。
32、由于北京上次大雪压塌了我企业库房造成部分商品被砸毁,请问我企业这部分商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你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3、我企业新年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你企业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购进符合抵扣条件的进行税额可抵扣进项税。
消费税类热点问题 4个
1. 请问什么样的小汽车属于应缴消费税的小汽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 如果复合计税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包装在一起按礼品套酒销售,应纳消费税怎样计算?还是复合计税吗?
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药酒不仅要按20%的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3.请问应缴消费税的成品油具体包括什么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成品油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4. 黄金金条的零售属于金银首饰品消费税纳税范围么?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其中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它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而黄金金条不属于以上范围,所以,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范围。
出口退税类问题 6个
1.请问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是多少天?
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精神,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但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中规定的六种情形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2. 某出口企业原先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出口免税的退(免)税政策,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后是否还能够继续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根据国税发〔2005〕51号,“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类型不同,故需要在规定期限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变更认定后才能继续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3. 外贸企业由于单证不齐,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处理,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在什么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故视同内销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办理相关手续。
4. 请问出口企业外购货物取得普通发票能否享受退(免)税政策?
根据国税函〔2005〕248号,“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取得普通发票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
5. 请问外贸企业外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多少天?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6. 我企业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一批货物,由于未按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企业出口的该批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请问,我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该批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所以,你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即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
所得税类热点问题  20个
1. 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时是否必须出具相关票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以前年度如果发生,但企业未扣除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3. 企业收到的租金收入应该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4. 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5. 纳税人在德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不一致,取得的所得在何时确认?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企业就其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每一纳税年度的营业利润,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的规定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在确定该分支机构境外某一年度的税额如何对应我国纳税年度进行抵免时,境外分支机构按所在国规定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其境内总机构纳税年度相对应的纳税年度,应为该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结束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6. 纳税人为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据以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
7. 请问财税[2009]34号文件“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所指转制后企业是否必须为文化企业?对于转制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件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而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因此,财税[2009]34号所规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中的企业应为文化企业。同时,财税[2009]3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因此,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上述限定。具体的转制文化企业的范围可参见财税[2009]10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8.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其中,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何理解?
有人认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财务上应该是独立核算的,因为这样才能将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核算清楚,这种理解是否准确,若不正确,应如何理解“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第一条第二项中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即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而,您可以依据以上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9. 我公司为100%国资企业,现在,国资委无偿划拔给我公司一部分“其他企业的股份”,该部分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对于您的单位无偿获取的这部分股权,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所得税处理是否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我公司因业务较多,从外单位租赁了3台车辆,费用为每年5万,其间共发生燃料费和修理费40万元,我们签了租赁协义,不知道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您应与出租方签订租借协议,注明租借时间、金额、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原则上,由此发生有关的、合理的租车及日常使用费用,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对于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协议及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
12.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13. 企业雇佣下岗失业人员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14. 企业被税务检查需要调补的税款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15. 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是分期确认收入还是一次性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6. 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需要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7.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18. 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条件,能否按照15%的税率减半征收?
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9. 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学校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 ,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20. 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国际税部分   10个
1、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发生的营业税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由于营业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因此,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营业税金。”
2、关于税收协定中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如派多人到同一项目时间是否累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例如,新加坡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某项目在中国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
3、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派人员到境内举办会计考试,境外人员住酒店,考试地点是租赁某学校,考试费用是由学生直接回到境外的事务所,境外人员来境内时间是一年几次(具体时间纳税人不确定),现在纳税人咨询此笔来自境内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税?应该由谁来缴?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缴?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享受20%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
5、一家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条件,该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税?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国税发【2009】82号)
6、非居民企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什么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规定:“四、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
8、境外企业给中国企业提供劳务,咨询等业务,在付汇之前,需要作什么准备工作?签订的合同需要备案么?备案的时间有明确规定么?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什么时候缴纳,有明确的规定么?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因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原则上应由境外企业自行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如果该劳务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请您在具体办理时,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问题,请您向地税部门进行咨询。
9、外商投资企业向韩国银行在香港的分支机构支付借款利息,能否适用中韩税收协定,申请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规定,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
10、中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如何理解?
根据国税发[2010]75号文的规定,根据本条及协定议定书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具体是指:
(一)新加坡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在中国豁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二)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新加坡取得的收入,在新加坡除免征所得税外,其应税劳务在新加坡可以以零税率适用货物与劳务税,且服务接受方就该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在新加坡可予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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