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位称谓及缩写:对 “小金库”进行审查和处理处罚之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4:14:25
对 “小金库”进行审查和处理处罚之探讨        提起“小金库”我们并不陌生,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单位经济往来的多样化、复杂化,也为“小金库”的滋生提供了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导致“小金库”更加隐蔽,这就要求我们适应新形势,强化业务理论学习,为审查小金库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好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此对小金库的审查和处理处罚也尤为重要。      一、“小金库”的定义      “小金库”是个别单位和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本单位财务账外的资金,私存私放,不纳入企业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单位会计账内的行为。      二、“小金库”存在的形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5 〕 29 号)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的规定,小金库可以总结为以下表现形式:      1、收入不入账。主要表现为:金融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不入账;基建剩余款项不入账,上级下拨资金、返还款项及下属单位上交款项不入账;赞助、捐赠款存款利息收入不入账,企业采取不开票或用白条代替发票销售材料、废料、固定资产收入不入账;“回扣”款收入不入账;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等。      2、部分收支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主要表现为:一些商业、工业企业把单位正常的经营业务转为账外经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滞存内部职能科室或下属部门列收列支;金融企业通过核销呆、坏账,又将以物抵贷的物资(如汽车、房屋等)变卖、出租所得收入,用于高息揽储、发放岗位补贴、职工福利等;非独立核算机构收入单位财务核算等。      3、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采取的形式主要是以假发票入账,虚报专款支出、基建支出、维修费、车燃费、会议招待费、工会福利费;金融机构虚列储蓄办理费、应付利息支出,核销假贷款。还有单位间相互勾结重复报账,开具的发票上联与下联不一致等等。      4、截留、转移应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利润等。主要表现形式是有收费的单位采取少收费不开票等,以及少收取事业费用不开正规票据的形式。      三、对“小金库”定性依据      1、1995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1995]29号《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2、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监字[1995]29号《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第二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主要包括: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罚没收入;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的。      3、1997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四、如何对“小金库”进行检查      1、盘点法。通过盘点库存现金,核实库存现金实存额与账面数是否一致,若不相符,则查明原因,以此一追到底,挖出“小金库”。对保险柜中的收支票据及发放清单进行核对,从中找出不及时进账原因,是否有其他体外循环资金,从而找到“小金库”。      2、收入核实法。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的经营及其收入,收费等情况,掌握各种收入的来源是否全部计入财务收入,对比分析各月份收入的增减变动,特别应注意年度内的大数额收入的调整变化。核对报表与收入总账、明细账是否相符。要掌握账外的经营活动情况,注意有无收入不入账或转移收入的情况,重点排查投资分利、房屋租赁收入,出售低值易耗品、材料、废料收入;审查有无非法收入或用不合法票据收费,有无截留某项经营收入。      3、支出追查法。通过审查各项开支,检查是否有虚报冒领款项转作“小金库”的情况,特别注意审查白条抵库、自制票据的真实性,必要时延伸到供货单位。盘查实际支出,账面列支数额与实物的单价、数额是否相符,看有无报销发票而无实物,有无以购代领虚列支出,如虚报临时工工资、加班费、福利费、修理费、会议费等,检查对比消耗费用配比性,看成本是否真实,有无虚假成本摊销从中透支现金现象。      4、账户核对法。查实被审查单位的银行开户情况,再同被审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若有其他账户存在,则说明该单位有“小金库”账户的可能,要追查到底,看该账户资金来源支出等情况。核实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看银行对账单是否有等额的资金进出没有记入银行账簿。      5、票据核对法。检查票据购买登记簿,清点所提供的票据存根是否完整;审核票据编号是否连续,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复写字迹是否一致,有无涂改现象,作废的票据是否各联齐全,并有 “作废”戳记。同时抽查部分票据收款是否入账。      6、外部查询法。有重点地向经手人、知情人询问。与有关人员座谈,选择与被审单位资金结算频繁、经济往来密切的单位进行调查,同时对部分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外部核实。了解该单位福利待遇的发放情况,是否有搞福利现象,而单位账簿没有反映情况,从中找出线索打开缺口。有必要为了加大检查力度,可以采取几个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等手段对小金库进行检查。      五、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      1、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2、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参考书籍及查阅法律法规原文      1、国办发[1995]29号《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2、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监字[1995]29号《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3 、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5、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