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象和亚洲象打架:某县2008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评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9:46:57
项目
分值
目标任务
评分细则
自评

考核评分
(一)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20分)
19
18
1、组织机构
5分
组织指挥体系健全,部门配合密切;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物资、人员等充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时,反应迅速,指挥有力,疫情封锁、控制、扑灭和处置措施到位;全面完成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加强动物防疫力量;乡、村动物免疫、疫情测报队伍健全。
1、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小组和应急处理机构不健全,或部门联动协作不力,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畜产品安全重大事件时,指挥不力、处置不及时、不规范的,扣1-2分。
2、畜牧兽医体系改革未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全面完成,或改革后动物防疫工作力量未加强的,扣1-2分,因改革不到位,保障政策和防控措施不落实,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每起扣1-2分。
3、乡镇(街道)未建立常年稳定的乡、村动物免疫队伍或动物疫情测报队伍的,扣1分。
4、未按要求完善应急预案、制订操作手册,或应急资源不充分,或年度内不组织应急演练的,扣1分。
5
4
2、工作部署
5分
指挥部对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年度计划、部署和考核办法,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对上级指挥部(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下发的文件及时进行传达贯彻落实;对上级督查或督办的事项,及时作出反应,整改措施有力。
1、无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办法,或未实施防控信息通报制度的,扣2分。全年上报动态信息少于6篇,扣1分。
2、对上级部署的工作反应迟缓,贯彻落实不及时的,扣1-2分。
3、对省市政府和省市指挥部部署的工作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每次扣1-2分。
4、工作存在明显漏洞,被省市指挥部及办公室督办的,每次扣1分;对督办反应迟缓、措施不力、不及时报告整改结果的,加扣2分。
5
4
3、责任制落实
5分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浙政发〔2007〕3文件精神,建立完善责任体系;县(市、区)政府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列入乡镇政府目标考核;加强对防控禽流感责任书和责任制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全面落实饲养、屠宰、经营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联场带户责任制、流通监管责任制和屠宰检疫责任制健全。
1、区、县(市)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场所监管责任人不落实的,工作不到位的,扣1-2分。
2、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未列入乡镇政府综合考核指标的扣2分。
3、不开展防控禽流感责任书完成情况检查考核的,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采取措施整改的,扣1分。
4、联场带户、流通监管、屠宰检疫或兽药饲料监管责任制不健全的,扣1-3分;场所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或监管工作纪录不规范的,扣0.5-1分。
5
5
4、经费
保障
5分
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保口蹄疫、禽流感、结核病、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检疫、监测、监督、扑杀、消毒、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和规划内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使用。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疫苗和扑杀补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扣2分。
2、免疫、检疫、监测、监督、消毒和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等经费不落实的,一项扣1分。
3、未按要求进度实施(完成)动物防疫示范乡镇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畜牧业污染治理等有关项目的,扣1-2分。
4、辖区内乡村级动物疫情测报员或防疫员工作补助经费不到位的,扣1分。
4
5
(二)疫情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管情况(40分)
40
40
1、牲畜口蹄疫
10分
防止口蹄疫疫情发生;严防较大规模养殖场(猪、羊存栏5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种畜场发生疫情;严防发生亚洲Ⅰ型口蹄疫疫情。
1、较大规模养殖场或种畜场发生O型牲畜口蹄疫疫情的,每起扣5分。
2、小规模场或农村散户发生O型牲畜口蹄疫疫情的,每起扣2分。
3、不开展风险评估监管措施不到位,调入牲畜发生输入性O型牲畜口蹄疫疫情的,每起扣1分。市内县际调运查获疫情的,疫点记入输出地,每起扣2分,调出牲畜被市外查出疫情的,每起扣3分。
4、发生亚洲Ⅰ型口蹄疫本地疫情的,扣5分;不开展风险评估调入牲畜发生输入性亚洲Ⅰ型口蹄疫疫情的,每起扣3分。
10
10
2、高致病性禽流感
10分
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及时规范处置可疑、疑似和确诊疫情,力争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未按规范程序注射疫苗而发生本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每起扣10分,发生疫情后不及时规范处置的,每起加扣3分。
2、不开展风险评估调入家禽发生输入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每起扣5分。
3、因对本地动物疫情控制不力而发生人禽流感疫情的,每发生一例扣5分。
10
10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5分
严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暴发流行,及时规范处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每起扣1分。
2、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暴发流行的,扣3-5分。
5
5
4、其他人畜共患动物疫病
5分
按规定开展奶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和血吸虫病普查,及时向市报告普查结果,按规定及时处理普查出的阳性病畜。实施奶牛健康证制度,奶牛结核病、布病阳性率分别比上年下降20%以上;血吸虫病继续保持阻断传播标准;发现狂犬病病犬伤人、畜后,能及时处置。落实高暴露人群的防护措施,阻断疫情向人传播。
1、未按规定开展奶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和血吸虫病普查,未完成普查任务,或不向市报告普查结果的,或对普查出的阳性病畜不处理的,扣1-3分。
2、未实行奶牛健康证制度,或结核病、布病阳性率下降未达标的;发现血吸虫病阳性病畜的,或造成狂犬病流行的,扣1-3分。
3、因对本地动物疫情控制不力,造成疫病向人传播,每发生一例人猪链球菌病例扣2分,发生1例布病抗体阳性者扣0.2分,一例布病病例扣0.5分。
5
5
5、畜产品安全水平
10分
开展生产、销售、使用违禁药物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饲料、畜产品违禁药物监测,“瘦肉精”抽检合格率98%以上,畜产品安全水平显著改善,有效控制食用畜产品人群中毒事件发生,严防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发生畜产品安全事故。
1、市级以上抽查或销往辖区外被查出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兴奋剂类违禁药物的,每次扣1分。
2、“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测合格率低于98%高于95%的,扣1分;低于95%的,扣2分。
3、辖区内发生畜产品安全事故,中毒人数一次在5人以上的,扣5分;不到5人的,每次扣2分。查实产地属市内其他县的,对产地县也相应扣分。
10
10
(三)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情况(40分)
40
39
1、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12分
全面完成省市规定的牲畜口蹄疫(包括亚洲I型)免疫任务;规模饲养场、种畜场、养殖小区、密集饲养区严格实施程序免疫,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散养畜实行春秋二季100%集中免疫,日常补免,常年保持在80%以上,完成动物防疫示范乡镇(村)建设任务。( 4分)
1、猪、牛、羊的免疫任务完成率低于100%的,扣2分;低于95%的,扣4分;依此类推扣分。
2、规模饲养场(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种畜场、养殖小区、主产区未实施程序化免疫,或免疫密度没达到100%的,每场次扣2分。
3、集中免疫任务完成率低于100%的,每下降10%扣1分。
4、发现免疫空白村的,扣2分。未完成动物防疫示范乡镇(村)建设,少一个扣0.5分。
4
4
全面完成省市规定的禽流感免疫任务;规模养禽场(存栏1000只以上)、种禽场、水禽场、养禽主产区免疫密度达到100%;散养家禽实行春秋二季100%集中免疫,免疫保护期内的要常年保持在80%以上。(4分)
1、家禽免疫任务完成率低于100%的,扣2分,低于95%的,扣4分,依此类推。
2、规模禽场、种(水)禽场、家禽密集饲养区未实施程序免疫,或免疫密度没达到100%的,每场次扣2分。
3、集中免疫任务完成率低于100%的,每下降10%扣1分。
4、发现免疫空白村的,扣2分。
4
4
全面实施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评估制度;应免动物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75%以上;加强禽流感、口蹄疫等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发放管理,建立健全台账;完善养殖档案。(4分)
1、市级以上检查时发现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5%的,每次扣1分。
2、未全面实施免疫密度评估制度或免疫效果评估制度的,扣1-3分。
3、养殖档案、台帐管理不善的,扣1-2分,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5-1分。
4、未建立疫苗领用、发放、使用台账记录的,或发现倒卖、浪费现象的,每起扣1-2分。
4
3
2、动物检疫工作
8分
健全检疫申报网络、加强检疫队伍建设、完善检疫设施,全面规范检疫操作、档案记录、证章标志使用、无害化处理监督等行为,提高检疫率和质量。生猪及规模养禽场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定点屠宰检疫率100%,检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不发生重大检疫责任事故和违规检疫事件。
1、检疫人员上岗时未着工作服和佩戴上岗证的,扣1分;发现无检疫资格人员检疫出证的,扣2分,不开展检疫人员培训的,扣2分。
2、动物检疫证明(标志)管理不完善,使用记录不完整,检疫证明(标志)有违规出具使用的,扣1-3分。
3、检疫工作必备场所、设施和工具缺乏,相关制度没有上墙公示的,检疫工作记录不完整的,违反检疫操作规程或不符合出证的扣1-3分。
4、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不到位的,扣1-3分。
5、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到位率低,或动物、动物产品用证量与检疫量严重不符的,扣1-3分。
6、因检疫监管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检疫责任事故的,扣1-3分。
7、不按政策及时足额上缴省、市检疫调节费的扣1分。
8
8
3、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监测、 核查与报告
10分
全面规范开展动物疫情、免疫效果和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有明确的监测计划和工作安排,做好疫情预警、预报;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监测或送样任务;及时、规范处置、报告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故情况,核查、勘查记录清楚,有原因分析和追溯调查;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做到100%网络传输。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规范开展疫源疫病监测和信息上报工作。全面实施二维码报送制度。
1、未按规定完成省市下达监测、送样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的,每项扣0.5-1分。
2、已完成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区、县(市),未安排专人从事实验室监测或未开展牲畜口蹄疫、禽流感抗体监测的,扣1分。
3、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不健全,或监测原始记录档案不全,或监测结果未及时分析上报的,或上报数据不准确、不真实的,扣1-2分。
4、未开展违禁药物监测的,扣1分。抗生素抽检超标的每批次扣0.2分。
5、辖区内中心屠宰场和年屠宰生猪3万头以上的屠宰场未开展违禁药物检测的,每个屠宰场扣0.5分。
6、因村级动物疫情测报员工作不到位而没有及时发现和报告动物疫情的,或未按规定开展调入动物及产品安全风险监控,且监控信息不按规定上报的,每起扣2分。
10
10
(同上页)
7、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故情况的,或对重大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故没有追溯调查、核查的,或对发生畜禽可疑疫情作先期处置后,未进行疫情追溯、核查和评估的,或被举报至市级以上业务部门(或新闻媒体),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5分。
8、报告动物疫情未按规定做到100%网络传输或差错率超过10%的,扣1分,未按规定实行日报告的少一次扣0.1分。养猪场信息报送率未达到95%的,每月扣0.2分。信息报送不全的每月扣0.1分。
9、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未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的,扣1分;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监测信息的,每次扣0.1分;瞒报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信息的,扣1分。
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10分
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及时纠正和查处动物防疫违规违法行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向市备案;认真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全面规范执法主体、执法行为和许可程序,有效落实动态监督、案件查处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措施,使执法主体合法率、重大违法行为查处率、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率达100%,调入动物及产品备案率和报验率达80%以上,切实把安全责任前移,实行分销凭证管理,严防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加强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完成病害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开展迎奥运保安全活动,及时组织部署对生产、销售、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及时规范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执法监督档案完整。
1、现场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3分: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年度内没有办理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查处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诊疗许可等工作没有开展的;跨市调入乳用、种用动物没有按规定审批的。
2、市外调入动物和产品备案和报验率在80%以下的,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0.5分。
3、未建立场所监管档案,或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不完整,或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记录或监督执法行为不规范的,或重大案件未向市备案的,扣1-3分。
4、乱丢等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和有害动物产品,流向市场或污染饮用水源的,每次扣1分,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扣2-5分。未完成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少完成一个扣0.2分。
5、省际公路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不规范或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疫情传入的,扣1-3分。
6、对生产、销售、使用违禁药物行为打击不力的,或成效不明显的,扣2-3分。
7、未按规定使用分销凭证管理的扣1分。
8、未按规定实施报验网络化管理的扣0.5分。
9、未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和迎奥运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扣1分。
10
10
合计
100分
备注:各项工作以单项分值扣完为限,工作目标中明确具体条款分值的,以具体条款分值扣完为限。
99
97
(四)加减分项
3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加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1、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制度、组织机构、经费保障、基础设施、防控措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创新,在市内领先并有指导示范意义的,每项可加1-4分。
2、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畜牧业,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中有突出成效的,或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的,可加1-4分。
3、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单位获得部、省级年度嘉奖(2007年12月—2008年11月底),根据获奖级别可加1—5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酌情减分,直至取消先进评比资格:
1、组织领导或措施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或暴发流行,扣5—10分;情况特别严重的,取消评比资格。
2、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辖区内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受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批评曝光,或发生重大畜产品中毒事件,或发生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省际公路检查站出现公路“三乱”事件的,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评比资格。
加分情况说明:
1、方建波参加省检疫比武获三等奖+1分;
2、畜牧业小区建设+2分
3
1
总评分
102分
98分
考核评分依据:
1、(一)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1)组织机构:乡镇(街道)免疫和疫情测报队伍编制、经费解决不彻底,-1分;(2)工作部署:防控信息通报制度不到位,-1分;
2、(三)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情况(1)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防疫检查发现散户免疫抗体为0,-1分;
3、加分项(个人获奖、先进不加分):规模猪场防疫信息报送工作主动,开展早、快、好,+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