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地图 marker 图标:南京彭宇案的事实真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4:31:11
南京彭宇案的事实真相
 南京某老人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被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扶起,并在老人的请求下将老人送到医院。结果是老人说自己跌倒是被彭宇撞的,彭宇坚决否认。今年7月,老人把彭宇告上法庭,经过四次审理,最后法院判彭宇赔偿老人四万多元。
  事件的经过:彭宇被索赔13万元 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彭宇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跌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连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太也连声道谢。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太儿子打电话。9时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彭宇帮老太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离开了。可老太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彭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 他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彭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一下子就懵了! 当天上午,老太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此后,彭宇被老太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老太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2007年1月4日,老太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
  第一次开庭:派出所未提供笔录 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老太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派出所以正在大搞装修为由,称无法提供这份关键的证据。 点评:派出所搞装修,正常的业务都不能进行了?派出所的笔录,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证据,既然双方均无法提供,法庭就应认定为双方举证不能,本案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诉。
  第二次开庭:派出所的笔录丢了 5月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接警的一名警察在庭上作证称,他记得彭宇曾经在做笔录时说过“下车时,感觉被人撞了一下,但不知道被谁撞了”。老太太一方代理人以此试图证明彭宇曾承认跟人发生碰撞,而直接受害人就是老太太,要其承担责任。彭宇称自己做笔录时从没说过这话,他下车后才发现了倒地的老太太。 点评:派出所的笔录找不到,也不查,倒是派来一个警察出庭作证,而且是发表对原告有利的证词。明明做过笔录,可是就是不拿出来,这种证言当然不能采信。退一万步说,即使彭说过下车时被人撞了一下,就能证明撞的就一定是老太太吗?难道现场只有他们两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太,应提供能得出唯一肯定结论的证据,提不出,同样是举证不能,法院理应再次驳回起诉。
  第三次开庭:原告称不认识证人 7月6日下午2时30分,鼓楼法院第十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前两次开庭中,彭宇没有请律师。经过两次庭审,彭宇说:“在法庭上我完全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所以我这次请了律师。” 第三次庭审,老太太的代理人拿出了一份据说是当时民警对彭宇所做的原始询问笔录电子文档和民警的回忆材料,试图证明彭宇当时曾向民警称:“自己感觉被撞了一下,后来看到老太太倒地了,就上前去扶。”彭宇一方再次予以否认,并提出为何笔录原件和证人陈先生的笔录都不在了? 被告彭宇则请来了现场的目击证人陈先生。出人意料的是,老太太看了一下陈先生的样子后,否认他是当天帮助她的中年男子,但她的意见法官没有采纳。而证人表示“太让人气愤”。 点评:老太太否认陈先生是当天在场的那个中年男子,已经被证明是说谎。因为当天见过陈先生的人,还有老人的儿子、警察等,更有陈先生手机中和老太太儿子联系的电话号码为证。法官既然不采纳高老太太的意见,就应采信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因为原告当事人高老太太故意说谎,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法院应当再次驳回其诉讼。然而这次庭审依然没有结果。
  第四次庭审:彭宇被判赔4万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人民币45876.36元。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并未陈述是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彭宇也未提出反证来证明,故应着重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倒的情形。 点评:双方无过错?告的是被告,法院当然只须认定被告有无过错。被告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与原告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原、被告不是共同行为人,责任共担从何说起?法律依据何在?
  派出所伪证:被质疑失去诚信力 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曾拍到这样一组镜头: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卢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是用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在记者追问下,这位所长说出了实情,照片是老人的儿子拍摄的。而老太太的儿子也是个公安人员。 点评:卢所长是以一个人民警察的身份,来为他和他的辖所经办的民事纠纷案件作证的。却违背了一个公民的起码准则做了伪证,那么,他还有什么理由继续代表国家机关作证呢?法庭还有什么理由继续采用这个失去诚信力的“国家公务人员”提供的证词和证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