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景点介绍:境内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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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问题探讨

(2010-11-26 14:49:43)转载 标签:

外资自然人股东

外资股权转让

财经

分类: 专题研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上述规定对中外合营企业中方主体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是,对境内自然人能否成为中外合营企业的股东未作出明文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方股东以列举方规定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是,对境内自然人能否成为中外合营企业的股东同样未作出明文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第五条规定:暂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按上述规定理解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但在实务操作中,不少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均出现了境内自然人,究其来源主要由以下几种: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股权后,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投资企业,经批准后,原自然人股东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在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为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股权后,企业的性质由内资变更为外资,经审批后,原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相关依据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后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股东。

如向日葵(300111)公开披露:2009年6月18日,根据发行人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发行人决定向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定向发行5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00元,公司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5800万元。

2009年6月23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商务外资函〔2009〕75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增加股本5000万股,新增股本由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认购。

200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就上述浙江省商务厅批准事项出具了商办资函〔2009〕1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2009年6月24日,立信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09)第2383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6月23日,发行人已收到新增股东以货币缴纳的实收资本共计5000万元,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45800万元,实收资本为45800万元。

2009年6月29日,发行人取得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33060040000403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变更为45800万元。

三、在特定的地区境内自然人可以设立或认购增资方式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 上海市浦东新区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该办法规定:凡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公民,均可在浦东新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境内自然人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试行阶段,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暂限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或允许类项目。
    2010年5月7日,上海中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起在上海市工商局领到了上海市首家由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北京市中关村

乐普医疗公开披露:北京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关术科技园区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办法和单位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日发布《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规定,中国公民可以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2000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作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未明确规定的中国公民是否可以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作出补充规定,符合立法程序,不存在法律冲突。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关村科园科技园区条例》及国务院的批复制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中国公民可以以自然人身份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北京乐普2004年增资过程中,蒲忠杰和苏荣誉通过认购增资的方式成为北京乐普股东,取得原审批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国家商务部在批准北京乐普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也未对此提出异议。

(四) 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博深工具(002282)公开披露:2004年10月,博深工具前身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吸收李建福为公司新股东,李建福以人民币13万元受让原发行人股东持有的5.11万元的出资额。2005年4月,李建福取得新加坡国籍。2006年12月4日,博深工具前身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李建福以人民币2.55万元认购2.55万元的增资额,增资完成后,李建福持有公司7.66万元的出资额;2007年6月14日,博深工具召开创立大会,李建福按照净资产折股持有发行人22.1万股股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整体变更过程中,发行人向河北省商务厅申请对李建福所持股权性质进行认定。根据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于1月28日以商资综便字[2008]第3号文件复函河北省商务厅,认定李建福所持博深工具股份公司的股份为内资股”。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及案例,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境内自然人不得直接以新设或并购外资股权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特殊地区可以过新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一般情况下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向认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方式比较可行,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