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大宝贝儿童乐园:用法律温暖“社会冷漠症” 阅读原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3:20:07


  在德治不彰的情形下,诸多观点遂把目光投向了法律和制度,认为欲救“社会冷漠症”,先得让法律和制度“暖”起来。当法律遇到难惩之“恶”时,那就让法律来扬“恶”的对立面“善”吧。当法律积极引导他人向善的时候,和谐社会就离我们更近了一步。或许这也是当代法制发展与社会转型相适应需要思考的新问题。

  金泽刚

  著名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美国法简史》中说过,现代社会有一个较简单社会中几乎完全没有的特征――依赖陌生人。如果一个社会的陌生人之间不是互相信任依赖,而是以彼此漠视提防为主流,这个社会,无疑将变得很危险。2011年5月,在上海宝山的一辆公共汽车上“光头男”沈某某寻衅滋事,其殴打女司机的暴行居然遭遇一车乘客的“集体沉默”。几个月之后广东佛山发生了“小悦悦事件”。无论是前者的“集体沉默”还是后者的“18:1”,足以说明我们已经处在一个缺乏相互关怀和信任的“陌生人社会”。在这个由乡村“熟人社会”向都市“陌生人社会”转化的过程中,谁也不知道,我们自己或我们的家人,会不会有一天成为下一个“女司机”或“小悦悦”。谁也不知道,如果你我遇到身处危难之际的陌生人时,我们是不为还是勇为?

  黑格尔说过:凡是现实的都是符合理性的,凡是符合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好在“小悦悦事件”中,有个陈贤妹的出现多少给人以安慰,但见危不救与见义勇为的对比确是泾渭分明。接下来的讨论与反思,反映了当今社会道德衰败的种种原因。也许是市场经济的重利忘义让人间温情日益缺失,也许是官德败坏恶化了道德环境,还有可能是有争议的司法裁决对公众的道德取向和行为法则造成了负面影响,等等。但要解决上述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在德治不彰的情形下,诸多观点遂把目光投向了法律和制度,认为欲救“社会冷漠症”,先得让法律和制度“暖”起来。其中,有两种观点颇具代表性。

  一是要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道德缺失严重的情况下,与其倡导法律道德化,还不如倡导道德法律化。就像酒驾入刑一样,我们也不妨尝试见死不救入刑。这种观点十多年前就有人提起,但将违背道德的行为上升到刑罚制裁的高度是要相当谨慎的。道德与法律是两个层面的规范,道德层面的道义和法律层面的义务也有本质区别。法律重在惩恶,道德强调扬善。法律不能逼人为善,就像我们不能逼着富翁们掏钱做慈善一样。虽然任何社会都不能把道德和法律绝然分开,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罪行本身也是背离道德的,只是由于背离到了相当卑劣无耻的程度,同时还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刑法才要加以治罪。其他的一般性不道德行为,只能接受道德的谴责或者良心的惩罚。正如有人打了个比方说,“如果将见死不救定罪,那就是奉劝会游泳的人一辈子不要到江边,因为不知什么时候有人落水了,如果你不去救就会有牢狱之灾。”所以,虽然民间为道德立法的呼声强烈,但法律还是应保持理性和克制。

  有的观点还列举出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挪威等西方发达国家早有惩治见危不救的立法例。的确,自十九世纪后半期,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主要是基于宗教信仰原因,规定了相关犯罪。二战以后,苏俄、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社会主义国家也采取了这样的立法,这些国家的立法是出于强调利他主义的集体道德观的原因。与此同时,欧洲国家流行起所谓法律本位由个人向社会转变的法律思潮,如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盛行,突显个人对社会的依赖,否定权利的意义,强调义务的价值。朗?富勒强调法律的合道德性。德富林则提出道德的法律强制论等。这些思想无疑对推动一些国家把见死不救行为犯罪化起了催化作用。不过,上述国家规定“见死不救罪”是有前提限制的,必须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有的国家还需要充分界定救助者与被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或者恋人等。随着权利本位主义与平等保护思想对传统立法产生冲击,为“见死不救”罪设置限制条件就成为一种新的利益平衡。同时,诸多发达国家的立法与欧洲社会已经具备良好的国家福利与社会救助制度,以及高度的道德自觉密不可分。事实上,从多年来实施的情况看,这些规定鲜有适用。

  今天,我们遭遇了道德危机,但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仍然是我们的社会主流文化意识形态,好人好事仍时常涌现,道德模范人物和见义勇为的英雄依然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虽然法律不宜通过设罪来惩治见危不救,但法律可以通过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的方式来发挥其规范和引导功能。

  目前,我国有关见义勇为的地方性规定已经不少,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19个条例、8个规定和4个办法。但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大都已颁行了十年左右的时间,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一个GDP不断增长,国家和人民不断富强起来的社会,我们是否可以把“惩罚与制裁”的思维让渡一点给“奖励与保障”呢?我们呼吁将低劣的德行纳入到法律制裁对象的同时,却忽略了对高尚的德行予以奖励和表彰。

  《论语》说:“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的核心在于对处于危难状况的他人进行救助,而不能要求其“事迹突出”,“意义重大”。现实中,见义勇为经常是认定起来繁琐,争议还不断。政府要做见义勇为的“撑腰体”。要让那些因为见义勇为而严重受困者得到足够的保障,而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向致害人或者受益者索要赔偿。而且,要把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机制区分开来,保障是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可能失去的基本生活,使其衣食无忧,受人尊重;而奖励则是对他们崇高德行予以奖赏和鼓励。更不能把对英雄的民间奖励充作政府来承担的基本保障。“好人好报”、“好人多得”才是褒扬见义勇为的准则。还有,一旦遇到缠讼,应该确立“有利好人”的规则,而且要让诬陷者受到惩处。果真如此,见义而不为者一定会越来越少。

  总之,当法律遇到难惩之“恶”时,那就让法律来扬“恶”的对立面“善”吧。在笔者看来,当法律积极引导他人向善的时候,和谐社会就离我们更近了一步。或许这也是当代法制发展与社会转型相适应需要思考的新问题。从长远来看,加强和完善以奖励和保障内容为主的法律制度将是新时期发展完善社会法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