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pangrill:销售发票开成“返利”项目,所得税能不能扣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8:33:15
我们将货物销售给沃尔玛等大卖场,沃尔玛等大卖场会依据每月销售额的2%—5%比例收取返利,大卖场一般会开据发票给我们供货商,发票上写“返利”或“佣金”,而发票的种类有“普通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业发票”,沃尔玛特殊些有开有国税监制章的“其他收入发票”。
我们供货商,一般入账的时,都依据收到的“返利”或“佣金”发票记入销售费用。
如果,大卖场配合我们供货商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去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供货商入账就不存在税务风险了,但实际上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条款太多,大卖场怕麻烦、不愿意花时间去意去办理手续、不配合。
这时,我们供应商就存在收到大卖场返利发票后的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我个人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也只说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2个文件其实都是针对增值税的文件,只要我供货方没有违反规定少交增值税,发生销售返利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至于收到的大卖场开据的“返利”或“佣金”发票,都是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实的凭证。
还有一个问题,销售返利是否要冲减企业的收入问题,我倒是无法判定,如果冲减收入,就又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返利发票为何不能所得税前扣除?是与经营活动无关还是超标超限额了?
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值得商榷。但是最起码,增值税方面就不对了,只有有真实销售业务发生才可以开具销售发票,而返利应按红字发票折让,退货处理,开红字通知单。
如果国税查起来,是个很大的风险。
作为销售折让开红字发票?什么是折让?----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与销量挂钩的返利是属于品种质量不合规定的吗?不是

作为退货开红字发票?----有实际退货行为吗,有实际退库行为吗,货回到库房了吗?没有

作为销售折扣开红字发票?----- 一般货款结算和返利时间不一致。作为供应商,销售折扣没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不得冲销项。供应商既不能冲销项,又拿不到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点亏

与销量挂钩的返利,商超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因为此返利不属于营业税劳务,是双方购销过程产生的,所以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算是一种特殊处理吧

1279号文,就是让你开红字发票的依据。如果商家开普通发票给你,只能开促销费等与商品数量、金额有关的项目,你做到宣传费里才能所得税前扣除。
销售发票开“返利”“佣金”就好比男同志戴胸罩,不伦不类,税前列支是不可能的,若按老的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该受罚的,新办法我就不知了。服务业发票开“返利”也是同样道理,开“佣金”还免强,但恐怕与业务实质、合同都不相符,所以也不行。
只有按1279号执行才是正道。若嫌烦,可以直接冲下一批货款,在下一次开票时直接冲减开票金额。
问题内容: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10  

分享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