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ca887什么机型:公安局长要和美女主播“当面谈”安全吗? - 有料天天报 - 凤凰论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4:15:10
公安局长要和美女主播“当面谈”安全吗?
安徽省凤阳电视台美女主播杜思仪,因揭露和举报原凤阳县委书记马占文等人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劣迹,而开罪了马占文等人,被马占文的爪牙邱劲枫和郑瑞鹏绑架并非法关押12天。连日来,她的遭遇得到了全国各地网民的声援和支持,各界人士都为她出谋划策、指点迷津。这种来自正义和良知的声音,有如寒冷冬日里的一股暖流,荡漾和流淌在这位弱女子的心间,让她体会到了社会的爱心和人间的温暖,体会到了正义和公道的巨大力量,处在人生低谷中的杜思仪,也从中受到了莫大的鼓舞,重新寻回了失去的勇气和信心。不过,现在有一个问题摆在杜思仪面前,让她多少感到有些难以选择——
2010年12月8号上午11时,杜思仪突然接到凤阳县公安局政委任海燕的电话,要杜思仪尽快回凤阳去和陶勇局长当面谈谈,并强调说陶局长的时间很紧,要杜思仪最好当天下午或第二天就找陶局长谈谈。然而,由于杜思仪被马占文的爪牙绑架怕了,她当即提出疑问:“会不会这次又要绑架我呢”?任政委坚定的说:“不会的!只是陶局长想和你当面谈谈而已”。
杜思仪的心里忐忑不安,虽然相信任政委的诚恳,但原凤阳县委书记马占文(2009年调往来安县担任县委书记)一天没被抓,她就一天担心会被再次绑架。思量再三,杜思仪决定先不去找陶局长。于是在11:30分的时候,她拨打了陶局长的手机,陶局长说:“我很想当面和你谈谈,全面了解一下情况”,并强调“明天一定要来”,见面时会请县政法委书记一起听听她的想法。陶局长说,他以一个公安局长的身份担保我不会被限制自由的。杜思仪回答陶局长说:“只要马占文被抓,我就立即回凤阳,请陶局长放心,我被马占文爪牙绑架怕了,请您理解我的心情、理解一个受害者的心情、理解一个弱女子的心情”!陶局长说:“那好吧”。
以上是杜思仪和凤阳县公安局政委任海燕、局长陶勇的对话。或许,任海燕、陶勇的话语和态度是诚恳的,但2009年月那次炼狱般的遭遇和经历,带给杜思仪的伤害太大太深了,近一年多来,她食欲大减,严重失眠,经常做恶梦,有许多次,她在半夜里突然被噩梦惊醒哭醒,有时甚至在大白天偶尔想起那12个日日夜夜的非人折磨,也会歇斯底里地大叫一声,然后许久许久才能让起伏不安的心境平静下来。杜思仪说,虽然肉体上的杜思仪或许变化不大,但灵体上的杜思仪已经走近了坟墓,这个损失谁来弥补、谁又能弥补呢?
对凤阳公安局的“邀请”,许多网友不怎么看好,有的怀疑这是“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有的怀疑这是给杜思仪设置的又一个陷阱;有的认为杜思仪如果回凤阳,可能比上次更惨!也有的认为,杜思仪得罪的是县委书记,被非法拘禁和绑架也是县委书记指使的,且不说县委书记没倒台的情况下,由公安局长来处理杜思仪的问题不合适,即使县委书记倒台了,由公安局长出面处理似乎级别也稍嫌低了点。另有多位网友——其中既有普通“草根”和“蚁民”,也有记者、法官、律师、检察官、公务员、作家、教授、学者、知名博客等等,热情地为杜思仪支招。“博客日报”一位博名叫“宪政绿茵”的博客为杜思仪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一、要问清楚准备谈什么,是立案需要核实情况、取证,还是要道歉、返还财产?如果与这些事无关,就没有回去的必要了;二、要求对方发来书面通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快件,通知中明确会谈的目的及内容,同时要求确实具体的联系人,满足前述条件后,通过电话与联系人核实。二、自己本人先不要出面,授权律师前去交涉;三、如果一定要本人出面,必须要有律师的陪同;四、向社会公告此事,将自己的行踪完全公开(网络日志、报社媒体等);四、交谈内容只限于要求道歉、返还财产,而是否追究相关人责任,追究什么责任先不要涉及。要知道敲诈勒索罪可是一个大陷阱。以上意见供参考。
不过,本博主相信,杜思仪昂首挺胸回凤阳的日子不会远了!有心人注意到:2009年9月调到来安县任县委书记德马占文,最后一次露面是2010年12月1号,且那次路面显得很憔悴,已没有了往日的神气和霸气。据知情人说,相关职能部门已经找他谈话了,马占文落入法网的日子指日可待。反腐斗士杜思仪,愿你早日带着胜利的微笑踏上回家的路!
对杜思仪事件有兴趣的网友可参看前一稿,链接为:http://dyr-4312999.bokerb.com/blog.php?do=blog&event=view&ids=127883,或直接在引擎网站“百度”、“谷歌”中点击《美女主持杜思仪遭遇12天权力“淫邪”》。
湖南商务秘书网   罗修云
湖南新闻联络网   毛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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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弹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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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2:27
#2
看看法院里的流氓:
湖北省高院法官:周常芳、审判长:王俊毅认为:制假欺诈、打砸抢,法官造假、枉法判决都“并无不当”,是全用假证裁定 :
汪廷芳到公证处办了一个假遗产公证:是背着继承人陈丽君、陈剑冰办的,继承人没有本案第三人陈丽君,其中陈剑冰的说法是造的假,至今陈剑冰都没有该遗产公证书原件,一审开庭时才第一次见到它。
公证员没有实地调查房屋、查验原房产证、没有分割出陈剑冰丈夫家建前购买原属陈国佑的那份产权,同时建房人有立据存公证处、公证处当时做笔录已分割出来的西间这建前建后至签下补偿协议都属陈剑冰夫妻独有的属原陈国佑一份房屋的半份产权和建前陈剑冰夫家购的38号陈梅名下房实有原陈伟烈共有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并已有登记和权证的那份房产出来,违背继承法、公证法规实施了该房屋的遗产的处分公证。
2003年10月20日房产局出具遗产公证联系单,该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汪廷芳,而该遗产公证没有依据就在所有权人第一次出现时就加上了汪廷芳的名字;此遗产公证旨在搞假,为抢夺陈剑冰婆家为儿子已结婚在武汉有房安家而购得的原陈国佑的那一份房产经定位申请获批亲自建起来的房屋。
证据本身证明: 拆迁时根本不存在那个签假字、按假手印的房产局标明“有争议作废”的“登记表”“协以书””;
完全是有本案后经办法官按需要才虚构出来的虚假房产局档案室里的材料,就是上面那个的签假字、没有手印的登记房分割的“协以书”;房产局说:“他们不可能受理这种没有手印的协议并进行登记,裁判所说房产局之事请出示证据,其假自身可证”。
不依陈剑冰2006年3月29日签下西间的81.3平方米《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里面拆迁方签下“六、其他规定”,该内容证明陈剑冰没有处分有争议的房屋产权。
2006年3月17日陈剑冰拼死反对还是被夺毁的37号房中、东两间建前老房原属陈伟烈的共有部分其二分之一就已属陈剑冰夫妻所有的所谓“乙方家庭内部房产纠纷”需要另行解决,裁定书最后结论却是明说瞎话说成了陈剑冰“已处分了该房产”,证据却是该《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而,甘仕余的处分纯属子虚乌有。
谁来纠正夺你一间房屋,你一定要再白送一间出去的强盗逻辑,以及实施隐瞒陈剑冰夫妻房产登记、签证、建前公证处改建房分割的立据、笔录备案、分割定位附图申请、获批原房改建加层扩建房屋等事实和证据的流氓行为。
湖北高院  裁定法官:周常芳、审判长:王俊毅。我相信你们不是流氓?不是流氓就拿出国家法律和拆迁法规来让当事人看看“并无不当”的依据何在?
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的规定,本案再审上述六项条条符合,是事实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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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具影响力中文论坛100强评选
单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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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3:10
#3
就怕此去无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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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yangba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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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8:41
#4
对于马占文的问题,我建议,马占文的爪牙,能够改过自新的,可以给次机会;继续顽固恶毒的,就毫不客气弄去坐牢。先宽大、后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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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yangba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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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8:42
#5
原本人们都已经把马占文的小爪牙郑瑞鹏遗忘了,但是这个阴险的小人郑瑞鹏却自己主动在暗地里发帖污蔑杜思仪。正在发帖时被我们识别了郑瑞鹏龌龊的内心世界。于是,我们也把郑瑞鹏的徇私枉法罪作为下一个打击的目标,因为郑瑞鹏干了这么多伤天害理的事,不但没有悬崖勒马,反而变本加厉,继续打击迫害贤良、伤天害理、继续造谣诽谤,郑瑞鹏的内心全是垃圾,阴险恶毒的小人一个!郑瑞鹏听说还是凤阳县纪委的办公室一个什么主人,这样的人简直玷污了纪委的庄严!应该把郑瑞鹏从纪委队伍中彻底清除、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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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yangba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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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8:43
#6
马占文在凤阳县贪污退耕还林巨款超过400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马占文指使殷涧镇镇长史原之在宋集大量从农民手里买地,然后植树,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然后还虚报田亩,使用大量的假名冒名领取,此事整个宋集乡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此贼不除何以平民怨。史原之在殷涧镇也是呼风唤雨,无人敢得罪。他们自知捅篓子,现在马占文调离了,史原之也调离了,好多个村长也都纷纷辞职。好多人上告都没有结果,都被这帮畜生用钱摆平了,一帮农民得到了好处,自然也不告了,毕竟贪污的不是自己的钱,是国家的钱。现在马到来安了,受苦受难的来安同胞们,你们暗无天日的日子来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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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yangba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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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8:44
#7
从这份报告中,可以看出殷涧镇人民政府还在欺上瞒下呢,宋集茶场根本就不属于农民的,而是属于大银山林场的,农民也从未领取过一分钱,农民哪来福分可以分杯羹啊,殷涧镇人们政府在那里自说自划,欺上瞒下,以为我们P民都不会上网,看不到这个报告呢,钱被殷涧镇、大银山林场和宋集大队等贪官自己私吞了,还懒在多户农民手中无法追回,可笑之至,如果不申请免除追缴退耕还林款的话,这帮畜生岂不是要把到嘴的肥肉又要吐出来啊,用脚趾头想想,大家也就明白了,此贼不严惩何以平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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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yangba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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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8:45
#8
郑瑞鹏,我们就算到就是你发帖“真相”来污蔑小杜的。我说你郑瑞鹏说死话就该死了!人家小杜没有任何错误、人都走了、去创业,你郑瑞鹏怎么还如此恶毒算计小杜呢?郑瑞鹏,我们跟你在一个县委大院里上班。我看你面相就不是好人,个子很矮就不讲了,老鼠眼、很阴险,你就喜欢在暗地里算计人,让人痛苦、受害,你最高兴了!你郑瑞鹏真该死,你连小杜这样无辜的人都暗算、残害,人家小杜没有办法,咽不下这口气,你竟然还躲在暗地里再次污蔑小杜造假!你他妈的郑瑞鹏真该死。你是猪脑子。你还没看出来吗?小杜后面有一大帮人在支持呢。大家都恨贪污犯马占文、都恨你们,大家一起提供这些材料。你这个坏蛋郑瑞鹏有很多犯罪证据在我们这里呢。差点儿都把你给忘了,没想到,你郑瑞鹏偷偷摸摸又冒出个头来污蔑小杜。郑瑞鹏,你一贯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徇私枉法、造成了很多冤案、你做的孽很多,郑瑞鹏,你会遭报应的!你不露头还好,你这一露头,我们下一步就揭发你。郑瑞鹏,你坏事都做绝了!你该死、该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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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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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9:51
#9
天朝公仆的就是厉害,难怪人人想当人民的公仆,白天骑在人民的头上,晚上仆人民美女的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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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hezhi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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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0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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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hezhi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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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0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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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ingkuang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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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12
#12
忍无可忍,无须再忍!迟早血色的天会变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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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l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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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30
#13
马占文是最优秀的共产党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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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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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37
#14
面谈,等于送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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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ji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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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49
#15
强烈要求公布真相,查处有关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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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骂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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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3:14
#16
陶局长说:“我很想当面和你谈谈,全面了解一下情况”,并强调“明天一定要来”,见面时会请县政法委书记一起听听她的想法。陶局长说,他以一个公安局长的身份担保我不会被限制自由的。
说得好听,不知道凤阳有什么可怕的后果,听说县政法委书记王从尚(原凤阳临淮镇书记)可是马走前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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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chunfang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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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4:02
#17
无法无天,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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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yangba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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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4:30
#18
马占文极其走狗在凤阳为所欲为、霸道横行、贪污腐败、打击贤良、草菅人命,凤阳人民不会放过马占文极其走狗的!等待马占文极其走狗的法律的严惩!多行不义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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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弹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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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5:30
#19
看看法院里的流氓:
点:导弹飞天--武昌法官祝宁制假房地局档案室“协以书”剥夺有证房产。
武汉中院没有开庭、没有质证胡编判了该案,所说和高院一样。
湖北省高院法官:周常芳、审判长:王俊毅认为:制假欺诈、打砸抢,法官造假、枉法判决都“并无不当”,是全用假证裁定 :
汪廷芳到公证处办了一个假遗产公证:是背着继承人陈丽君、陈剑冰办的,继承人没有本案第三人陈丽君,其中陈剑冰的说法是造的假,至今陈剑冰都没有该遗产公证书原件,一审开庭时才第一次见到它。
公证员没有实地调查房屋、查验原房产证、没有分割出陈剑冰丈夫家建前购买原属陈国佑的那份产权,同时建房人有立据存公证处、公证处当时做笔录已分割出来的西间这建前建后至签下补偿协议都属陈剑冰夫妻独有的属原陈国佑一份房屋的半份产权和建前陈剑冰夫家购的38号陈梅名下房实有原陈伟烈共有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并已有登记和权证的那份房产出来,违背继承法、公证法规实施了该房屋的遗产的处分公证。
2003年10月20日房产局出具遗产公证联系单,该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汪廷芳,而该遗产公证没有依据就在所有权人第一次出现时就加上了汪廷芳的名字;此遗产公证旨在搞假,为抢夺陈剑冰婆家为儿子已结婚在武汉有房安家而购得的原陈国佑的那一份房产经定位申请获批亲自建起来的房屋。
证据本身证明: 拆迁时根本不存在那个签假字、按假手印的房产局标明“有争议作废”的“登记表”“协以书””;    完全是有本案后经办法官按需要才虚构出来的虚假房产局档案室里的材料,就是上面那个的签假字、没有手印的登记房分割的“协以书”;房产局说:“他们不可能受理这种没有手印的协议并进行登记,裁判所说房产局之事请出示证据,其假自身可证”。
不依陈剑冰2006年3月29日签下西间的81.3平方米《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里面拆迁方签下“六、其他规定”,该内容证明陈剑冰没有处分有争议的房屋产权。
2006年3月17日陈剑冰拼死反对还是被夺毁的37号房中、东两间建前老房原属陈伟烈的共有部分其二分之一就已属陈剑冰夫妻所有的所谓“乙方家庭内部房产纠纷”需要另行解决,裁定书最后结论却是明说瞎话说成了陈剑冰“已处分了该房产”,证据却是该《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而,甘仕余的处分纯属子虚乌有。
谁来纠正夺你一间房屋,你一定要再白送一间出去的强盗逻辑,以及实施隐瞒陈剑冰夫妻房产登记、签证、建前公证处改建房分割的立据、笔录备案、分割定位附图申请、获批原房改建加层扩建房屋等事实和证据的流氓行为。    湖北高院  裁定法官:周常芳、审判长:王俊毅。我相信你们不是流氓?不是流氓就拿出国家法律和拆迁法规来让当事人看看“并无不当”的依据何在?
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本案再审上述六项条条符合,是事实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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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nane

发短消息   金币 81
发表于 2010-12-9 15:50
#20
有人查吗?我们的事这么严重都没有人管?不太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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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lkomes

发短消息   金币 2070
发表于 2010-12-9 23:59
#21
为什么马占文还逍遥法外???!!!!!!!!
陶局长找马占文谈了吗?????????
一个弱女子害怕与公  安  局长面对面的原因竟然是绑架者、贪污犯逍遥法外,自己怕二次被绑架!!!!!!!!!
这样的理由陶局长做何感想?????????
你的名字叫:公共安全局的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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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lkomes

发短消息   金币 2070
发表于 2010-12-10 00:00
#22
为什么马占文还逍遥法外???!!!!!!!!
陶局长找马占文谈了吗?????????
一个弱女子害怕与公  安  局长面对面的原因竟然是绑架者、贪污犯逍遥法外,自己怕二次被绑架!!!!!!!!!
这样的理由陶局长做何感想?????????
你的名字叫:公共安全局的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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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的水很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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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7:41
#23
穿个铁内裤去吧把钥匙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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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言

发短消息   金币 1
发表于 2010-12-10 09:13
#24
请金正日下令,把这些知法犯法的爪牙们及贪污腐败分子在地球上消除,减轻地球承载力,为全世界的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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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喊一声

发短消息   金币 3
发表于 2010-12-10 14:39
#25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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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nyuanren

发短消息   金币 4
发表于 2010-12-10 14:49
#26
说凤阳道凤阳凤阳本是个好地方,唉!自从有了王占文百姓跟着都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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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gongan

发短消息   金币 20
发表于 2010-12-10 17:04
#27
坚决查到底,坚决反腐。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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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河流霞

发短消息   金币 12
发表于 2010-12-10 17:46
#28
国家是为人而建立,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爱因斯坦
要让我们爱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国家应该可爱才行。——爱德蒙 柏克
爱国主义:一堆随时可以被任何野心家所点燃,去照亮他的名字的易燃垃圾。 ——安卜罗斯 皮尔斯
恶国家甚于无国家;……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民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陈独秀
每当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出现重大危机的时候,爱国主义的破旗就又散发出臭味来。 ——列宁
爱国主义是无赖最后的避难所。 ——塞缪尔 约翰逊(Samuel Johnson)
爱国主义就是积极地为了微不足道的原因杀人并被杀。 ——勃特兰 罗素
爱国主义是超越于原则之上的对于不动产的一种专横的崇拜。 ——-乔治 简 纳森
除非你把爱国主义从人类中驱逐出去,否则你将永远不会拥有一个宁静的世界。爱国主义是一种有害的、精神错乱的白痴形式。爱国主义就是让你确信这个国家比所有其他的国家都要出色,只因为你生在这里。 ——乔治 肖伯纳
层出不穷的权力阴险与伪善,才是造成公民与权力信任断裂的最本质原因------吴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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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龙

发短消息   金币 105
发表于 2010-12-10 18:22
#29
上访公安部控告宁波“新华联”涉嫌伪造合同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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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lanbao6911

发短消息   金币 4215
发表于 2010-12-10 18:28
#30
安徽省高院违反“五个严禁”至今没人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吴兰保劳动争议案件中违反“五个严禁”中的两条严禁,安徽省高院违反刑法第399条之徇私枉法罪之规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1月17日新安晚报《今日法苑》栏目登载了《法官违纪可随时举报》安徽省高院贯彻“五个严禁”,公布举报电话。再审申请人吴兰保这个时候用挂号信寄了再审申请人吴兰保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并且再审申请人吴兰保人送案件到安徽省高院两次,其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把再审申请人吴兰保的案件从北京寄到安徽省高院。2009年2月28日日新安晚报《今日法苑》栏目登了周溯院长在《全省法院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闻,周溯院长公开承诺做到组织专门力量,对最高法院公布“五个严禁”后受理来信来访案件56件等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究的公开承诺。这时安徽省高院纪检室的张平在电话里告诉再审申请人吴兰保:“你的案件,经过领导特批,已经重新立案。”至今没有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违反“五个严禁”中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和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两条严禁。因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审理再审申请人吴兰保的案件,再审被申请人合钢公司已经多次告诉再审申请人吴兰保,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再审申请人吴兰保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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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dexuan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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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9:01
#31
为什么这种事发生在我们这里是如此的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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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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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21:18
#32
《最高法院带公章哪去了》12·9·我去最高法院,要我的(2006)民一监字第462号、(2007)民一监字第474号的审理结果,接待人员又拿出(2006)民一监字第462-1号、(2007)民一监字第474-1号的通知书。
我说:1、案件号不对,2、这不是审理结果,3、通知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回答:“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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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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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21:43
#33
这是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