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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基雅维利思想探源主权理论
作者:刘金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11-13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13 19: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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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和《论李维》使现代民族国家在理论上第一次具有了独立自存的主体意义,由此“国家理由”成为君主国家实施政治统治的依据。”这是笔者摘自高全喜教授《现代政制五论》中的一句话,受此启发,我有了这个观点,于是有了以下文字。
我们知道,现代民族国家从本性上大不同于古代的城邦国家,它虽然是一种政治共同体,但是这个现代政治共同体的内在依据并没有获得政治哲学或法理学的论证。但是,“马基雅维利的理论为现代民族国家奠定了政治实体的理论依据,马基雅维利把国家从中世纪的神权政治中解脱出来,揭示了它的世俗性、中立性与自身目的性的国家特征。”在马氏的思想里,一直有一个强烈的民族国家的概念,这事毋庸置疑的,因此他才会在已过不惑之年之际,写成《君主论》一书献给当时佛罗伦萨的统治者洛伦佐·德·梅第奇,才会在《君主论》一书中饱含激情的谏议统治者以他所谓的statecraft(帝王术)为原则来实现当时意大利的统一,才会以一种强烈的爱国热情“谏议将意大利从蛮族人手中解脱出来”。
国家理由:
在现代政治学研究中,似乎很少讨论关于“国家理由”这一概念,如果不深究的话,甚至鲜有人听闻这一概念。其思想起源于著名学者、政治活动家马基雅维里。“国家理由”是这样一些原则,它告诉政治家必须做什么来维持国家的健康和力量。国家是一种有机结构,其充分的权势只有依靠允许它以某种方式继续成长才能够维持,而“国家理由”为此类成长指明途径和目的。“国家理由”是民族行为的基本原理,国家的首要运行法则。
权势欲是人最为有力的本原冲动和驱使力,仅次于饥饿和性欲。人们全身心地陶醉于行使权势本身的快感,并通过行使权势来自我陶醉,欢享自己被提升了的人格。但是,权势与美德、权势冲动驱使的行为与道德义务激励的行为之间,有着位于国家之巅的一座桥梁—“国家理由”,亦即关于什么是有利、有用和有益的考虑,关于国家为了不时臻于其存在的巅峰而必须做什么的考虑,关于国家及人口的福祉考虑。
权势要自我维持和增长,就必须遵循某些有目的的规则和标准。因而在权势的行使中,狡黠(cunning)与强制必须结合起来。出自 “国家理由”本质的那种功利性的中间立场便由此形成,它始终不断地受原始权势冲动之自然盲目与天生张狂的威胁和诱惑,但是也不断地由一种对即时情势透漏的最有效行动方针的必要洞察结为一体。以这样的方式,一种超个人的生命原理得以生成,它引导统治者超越他自己,但同时又总是由统治者的个人冲动和个人利益来滋养,来核准。
一旦生成,这一超个人的生命原理就具有非凡的意义,导致越来越趋近的趋向于较高的价值。现在,一个人是为某种远离于个人生活的较高实体效劳,而不再 是只为自己效劳。这是决定性的关节点,结晶为较高尚的过程由此开始,先前至多不过是必需和有用的东西现在开始被感到还是美好的。直至最后,国家凸显为一种旨在提供最高生活品质的道德体制,一个民族最原始冲动性的权势意愿和生存意愿最终被转化为道德上自觉的民族思想模式,它将民族国家视作永恒价值的一个象征。于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在哲学上得以证得。
主权理论:
我在这里要论说的主权理论当然是让·博丹的主权理论。博丹的主权理论一经提出,在当代就引起了轩然大波,时至今日依然影响甚大。主权也是现代政治学、法理学、国际法学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核心概念,又是最具争议的一个概念。
主权是共同体(commonwealth)所有的绝对且永久的权力。主权的永久性就在于尽管人民或者君主可以将主权性权力赋予他人,但是他们只是权力的受托人或者代管人,因为只有人民或君主才永远是主权的合法所有者。主权的绝对性就在于君主不必受自己的和先王的法律约束,也不必受先王的契约或誓言的约束,除非他是先王的继承人。拥有主权的君王权的君主也被告诫绝对不要发誓维护他们先王的法律或其他主权者的法律,因为法律依赖于拥有主权的君主,君主能够法律约束自己的臣民,但绝对不能约束自己。(但是对于神法和自然法,每一位世俗君主均应服从,无权抵触,除非君主们想背叛上帝,想与他为敌。)
接下来,博丹开始论述主权的真正标志他列举了一系列君主的主权性特征:
1、立法权和发布命令权;2、决定宣战和契合的权力;3、设立“国家的”首要官员;4、最终审判的权力或终止上诉的权力;5、给予有罪的人以赦免,忽视判决的内容,规避严格的法律规定,以至于使他们免遭死刑、财产损失、不荣誉和被驱逐的惩罚;6、尽忠权;7、铸币权;8、对臣民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的权力;9、对海洋的专属权力;10、对无主物的占有和转让与国库权力;11、拿捕和报复权;12、王室权力;13、有权使臣民改变自己的语言;14、根据自己的良心进行审判的权力;15、对“陛下”这一称谓的专有使用权。
探源:
马基雅维利并没有提出任何带有“主权”字眼的观点,甚至连“国家理由”一词也未曾在他的著作中出现,但我们在此关心事物的本身而不是其名称,马基雅维利以古代世界的全部天真,着手从事他那分析“国家理由”之本质的终身工作。或许语言的魅力并不在于它指明了什么,而在于它没有指明什么。马基雅维利思想的独创性就在于它几乎完全没有受中世纪以来基督教神学伦理的影响,而是另辟蹊径的创造了属于他自己的 “德行”(virtue)伦理。
当读到“国家理由是民族行为的基本原理,国家的首要运行法则”,“那就是国家:以国家理由为根本原则和生命原理的国家”这样的语句时,我会很自然的将“国家理由”和主权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甚至在读完《“国家理由”的性质》一章之后,我认为“国际理由”就是主权这一概念的预演。
“国家理由”是国家建构、运行与维持的一系列原则,而主权则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固有属性;“国家理由”强调权势与道德对于国家的塑造,而主权本身就是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特权存在,对民族国家的塑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理由”具有对内和对外的双重属性,而主权理论发展到今,则确立了队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原则。
让我们回到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理由”和博丹的“主权理论”的问题上来。作为马基雅维利在法国最初的反对者,尽管是作为反对者,博丹的思想中却深深的打上了马基雅维利的烙印。马基雅维利是以“权术大师”的恶名而出名的,而他的那本《君主论》也被侮为“恶棍手则”。在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理由”理论中有一种强烈的君主的绝对权威意识,君主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不可触犯的。这是他在《君主论》中极力宣扬的一种观念,也是在他看来,实现意大利复兴的必由之路。但是人们往往容易忽略的是他在另一本著作《论李维》中体现的另一思想:生活中法律之下最适合于自保。于是我们看到,马基雅维利所谓的君权至上是法之下的君权至上,这与博丹似乎不谋而合,因为博丹的君主的绝对主权也是在自然法与神法之下的。而这一点似乎与他们当时所处的国家大背景有关,因为马基雅维利和博丹都处在自己国家四分五裂的这么一种国情上,并且都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够走向统一,都希望将国家利益从教会的支配和教派激情的主宰中解脱出来,这使得他们坚持君主的法下的至高权威。
如前所述,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理由”是有对内和对外双重属性的。对内,基于道德法则与争议要求的支配, “国家理由”有可能同正义与道德保持和谐,因为没有别的权势妨碍国家的权势。然而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就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自然状态的出现,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力图以他掌握的权势手段,为他所信仰的权利而奋斗。但是我们看到,博丹的主权理论是没有对外维度的,他只是强调君主主权不受强权的限制,是凌驾于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威,它独立于任何其他权力,经久永恒,不是基于任何授命。但是博丹始终停留在国内而没有走向世界,因此他没有区分何为国家之内的最高权威与何为国家的最高权威。
而博丹所列举的一系列君主的主权性特征,这似乎对于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君主特权的一个补充说明。例如《君主论》的第十五章,“君主必须亲自挂帅,军队必须由君主或共和国来驾驭”,第十章“只要他(君主)能拥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使得他能够征募到足以同任何来犯之敌决战疆场的军队,他就是有能力靠自己的力量反击入侵的君主”,这与博丹所言的“对外宣战权”是相一致的。而君主拥有“根据自己的良心进行审判的权力”似乎和《君主论》第十八章中关于狮子和狐狸的论述相通。“君主应该既是一只狐狸以识别陷阱,又是一头狮子以震慑豺狼”。
然而,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理由”和博丹的主权理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国家理由”所塑造的国家是有着独一无二的个性的不同国家,“这种将社群意识与利己主义、战争与和平、死亡与生息、不和与和谐交织在一起的法则,其终极奥秘完全无法探测,但其面容带有“国家理由”的特性。只是通过塑造和自觉地促进所有这些独特的、流动不息但又恒常不变的权势利益。它由此给国家本身打上自己独特的印记。个性由这一过程形成,据此某种确定的内在根本法则吸引或排斥外在世界的某些部分,并且将被吸引的部分合并到一个独特的统一体中。一个个特殊的国家从“国家理由”的真正内核中形成。”然而,“国家主权”理论所标志的则是一系列现代民族国家的固有属性,是一整套统一的标准、权力和利益。一言以蔽之,“国家理由”理论在于塑造现代民族国家的个性与多样性,而“国家主权”理论则在于塑造民族国家的共性与同一性。
马基雅维利思想对于后世的思想家的影响是巨大的,这其中无疑包括博丹,而作为他的反对者,在其理论基础之上更深的提出一个全新的理论也是不无可能的。反对一个理论并不意味着在学理上将之“打入冷宫”,完全否定,在此基础上做更深的研究或许是一种更好更让人宽慰的做法。
马基雅维利和博丹在现代政治学说史中的地位和影响已经毋庸置疑,而他们的思想也将继续闪耀在政治思想史中。
参考书目:
【意】 马基雅维利 《君主论》
【意】 马基雅维利 《论李维》
【德】 弗里德里希·迈内克 《马基雅维利主义—“国家理由观念及其在现代史上的地位”》
【法】 让·博丹 《主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