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门口适合卖什么:破产也能让企业重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6:36:08

破产也能让企业重生

文汇报 20111116期

    今年以来,浙江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受多重因素挤压,生产经营面临困难,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问题引发各个层面的高度关注。在总结全省法院司法重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浙江省高院今天出台《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

    所谓司法重整,就是在《企业破产法》框架内,在法院监督、指导和指挥下,对有财务困难或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财务危机又有挽救必要和挽救可能的企业(债务人),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进行债务清偿与营业、股权结构的调整,以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再生的诉讼活动和相关的制度安排。

    

    “司法重整”不是“企业倒灶”

    据了解,截至今年9月份,浙江法院共受理了34件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重整案件。其中2007年受理1件,2008年受理2件,2009年受理16件,2010年受理8件,2011年1月至9月受理7件。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社会上目前对“破产”在观念上还是不大能够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经营者对司法重整的意义和功能还存有模糊认识,由于司法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存在关联性,都是《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程序,一些企业把司法重整程序误认为就是破产清算、“企业倒灶”,一些发生财务危机的企业主选择“跑路”出走,和不能正确理解司法重整程序的功能都不无关系。

    “但是,‘企业破产’不等于‘企业清算’,而是让企业获得一个重生的机会。”章恒筑说,在日本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被称为《企业重生法》与《企业更生法》,这可能会让人更能理解与接受。

    

    成功破产的“浙江经验”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施行。几个月后,国际金融危机来袭,浙江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面临倒闭。此时,破产法在实践中得到了首次贯彻“练兵”,先后出现一些知名企业的成功破产案,并形成一些独特的模式,堪称企业破产重生的“浙江经验”。

    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曾获中国十佳专利企业荣誉,连续五年位列全国软件百强,其生产的远程图像监控设备曾占我国三分之一市场份额,位居同行业榜首。2008年4月,南望集团因多元化投资和高额银行和民间借贷负债导致资金链断裂,累计负债达23亿元,企业财务危机爆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纷纷起诉。浙江省高院提出了可适用司法重整挽救南望集团的建议,杭州中院于当年5月受理了南望集团司法重整申请,依法指定管理人,及时采取维稳措施,防止了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在法院监督下,管理人提出“主业保留+原股权清零+债转股”的重整方案框架。至今年2月,南望集团的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重整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劳动债权和除选择债转股以外的申报期内的普通债权也提前获得清偿。

    

    司法重整是危机企业“强心针”

    绍兴中院副院长钱武生打了个形象的比方:如果说危困企业是“重症患者”,那么破产重整就是一剂“强心针”。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浙江法院至今共受理34件重整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列,审理效果良好。

    浙江高院调研发现,作为中国民营企业大本营,温州今年前三季度有42家企业老板“跑路”,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可是,温州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却很少,今年仅8件。“判断已陷入严重债务危机的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一个重要依据是其是否具有相当价值的无形资产。”章恒筑介绍,从司法重整程序路径看,有直接进入司法重整的,也有从破产清算转入司法重整的,还有在破产清算或司法和解程序中实现企业实质性资产重组的非典型司法重整。

    浙江法院在重整案件审理中,坚持市场化导向,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力求企业更生和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尊重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迄今尚无一例由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本报通讯员吴禄婵(本报杭州11月15日专电)

    本期策划:徐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