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爬车自行车视频:黄冈市市直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6:04: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引导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始终保持创先争优、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在市直机关营造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推动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及其所属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治庸问责坚持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下列“庸懒散软”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上级的决定不力,导致政令不畅、贻误工作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的;

    (四)按要求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而未进入的,或已进入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票式”收费的;

    (五)擅自设置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或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

    (六)在行政活动中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超越职权或规定乱表态、乱承诺,欺上瞒下,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

    (九)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十)对单位之间依法提请支持的有关事务不配合、不协助,消极应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通过检查工作为本单位或为本人、亲属、他人谋取私利的;在公务活动中收受或索要礼品、礼金的;

    (十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拖延、相互推诿,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十三)对服务对象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不调查核实、不认真处理的;

    (十四)对服务对象耍特权,态度恶劣、“生冷硬横”,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十五)执法行为不公开、不透明、故意设置“陷阱”,搞“钓鱼执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六)执法行为不公正,滥用自由裁量处罚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七)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十八)对本部门和本单位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行为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对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不主动作为,敷衍塞责,流于形式,影响投资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九)干扰企业正常生产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二十)上班时间玩麻将、打扑克、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不按时上下班、串岗脱岗、擅离职守的;

    (二十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员长期脱离组织生活的;

    (二十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机构为其服务的;

    (二十四)在年检或各项管理服务过程中搭车收费,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五)对下级报告请示不及时处理,久拖不决不答复的;

    (二十六)在各级各类评比、考核活动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影响评选活动公正性的;

    (二十七)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和用公款支付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二十八)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六)责令辞职;(七)免职;

    (八)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实施问责,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以及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问责对象有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七条问责对象具有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妨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加重问责情节的。

    第八条问责对象具有第二章所列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检举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问责情节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第二章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一)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及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意见、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等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

    (五)新闻媒体曝光;

    (六)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结果;(七)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结果;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九)其他渠道。

    第十条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问责应制发问责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十三条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被问责的人员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先停职检查,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被责令辞职的人员不服从问责决定、拒不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或复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直接参照本暂行办法问责。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